盗窃罪的详细讲解
⼀、本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构成
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为。
(⼀)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的财物,⼀般是指动产⽽⾔,但不动产
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地上的农作物,⼭上的树⽊、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
象。另外,能源如电⼒、煤⽓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收益、处分等权能。这⾥的所有权⼀般指合法
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不法占有
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1)能够被⼈们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们所控制和占有
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配。这种⽀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
有形的⽀配。有时占有可以说是⼀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般观念来
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例如,在
⾃已住宅的范围内⼀时不到的⼿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如没有回到主⼈住所和主⼈⾝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
了主⼈的住所,仍属主⼈占有。震灾发⽣时,为了暂时避难⽽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由有。放养在养殖
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出有。这⾥所说的⼿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
展,⽆形物也能够被⼈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煤⽓、⼤哥⼤码号等。不能被⼈们控制
的阳光、风⼒、空⽓、电波、磁⼒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2)具有⼀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
的,可以⽤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具有主观价值(如有纪念意义的信件)及⼏乎⽆价值的东西。就不能成为我
国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窃⾏为⼈如果将这些⽆价值的财物偷出去后,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相当
于销赃数额),且数额较⼤,则应定盗窃罪。(3)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
的对象。如开采出来的⽯头,从⾃然状态下运回的放在⼀定范围内的砂⼦,放在盐⼚的海⽔,地上的树等。不动产不
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卖不动产,是⾮所有⼈处理所有权,买卖关系⽆效,属于民事上的房地产纠纷,不能按
盗窃罪处理。(4)他⼈的财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的财物”。虽然是⾃⼰的财物,
但由他⼈合法占有或使⽤,亦视为“他⼈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但有时也有这种情况,由⾃⼰合法所
有、使⽤、处分的财物,也应视为:“他⼈的财物”。如在主⼈的店⾥出售物品的雇员在现实中监视、控制、出售的物
品,仓库管理员领取的库存品,旅客借⽤旅馆的电视等。遗忘物是遗忘⼈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多处于遗忘⼈⽀
配⼒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亦视为“他⼈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不知其所在的财
物。⾏为⼈拾得遗失物,应按《民法通则》处理,⼀般不构成犯罪,⽆主物是被所有⼈抛弃的财物、⽆⼈继承的遗产
等。占有⽆主物,不构成犯罪。被⼈抛弃的财物归先占者所有。占有⽆⼈继承的遗产应退还给国家或集体。埋藏物、
隐藏物不是⽆主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盗掘墓葬,盗取财物数
额较⼤,以盗窃罪论处。《⽂物保护法》规定:“私⾃挖掘古⽂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5)⼀些特殊的财物
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如⽀、弹药,正在使⽤的变压器等。不同的财物或同⼀财物处于不
同的位置、状态,它所表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作为犯罪对象时,它所代表的犯罪客体也不同。如盗窃通讯线路上的电
线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盗窃仓库中的电线则构成盗窃罪。因为前者的直接客体是通讯⽅⾯的公共安全,⽽后者的直
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盗窃⽀、弹药则构成盗窃⽀、弹药罪,不构成盗窃罪。因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
全。(6)盗窃⾃⼰家⾥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
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近亲属指夫、妻、⽗、母、⼦、⼥、同胞兄弟妹。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盗窃分居
⽣活的近亲属的财物,盗窃⾃⼰家⾥的财物,即包括共同⽣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盗窃共同⽣活的其他⾮近亲属
的财物。家庭成员勾结外⼈盗窃⾃⼰家⾥的或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为。构成盗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这种情况对家庭成员也要与社会上其他同案犯区别对待。
(⼆)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为⼈采取⾃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者发觉的⽅法,暗中将财物取⾛的⾏
为。其具有以下特征:(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的。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
就被他⼈发现阻⽌,⽽仍强⾏拿⾛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如果取财时没有发
觉,但财物窃到⼿后即被发觉,尔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如果施⽤骗术,转移被害
⼈注意⼒,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如果事先乘⼈不备,潜⼊某⼀场所,在⽆⼈发现的
过程中秘密取财的,也为秘密窃取。(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保管⼈、经⼿⼈⽽⾔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保
管⼈、经⼿⼈没有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保管⼈、经⼿⼈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发现
的,也应是本罪的秘密窃取。(3)秘密窃取,是指⾏为⼈⾃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保管⼈经⼿⼈发觉。如果在取财过
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发觉,但被害⼈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的,仍为
秘密窃取。如果⾏为⼈已明知被他⼈发觉即使被害⼈未阻⽌⽽仍取⾛的,⾏为带有公然性,这时就不再属于秘密窃
取,构成犯罪的也⽽据其⾏为的性质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于其⽅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采取破门、打洞跳
窗、冒充⼈等⼈室盗窃;有的是在公共场所割包掏兜、顺⼿牵⽺进⾏盗窃;等等。但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质上
属于秘密窃取,就可构成本罪的盗窃⾏为。⼀、本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构成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
数额较⼤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为。(⼀)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的财物,⼀般是指动产⽽⾔,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
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但实⾏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
没有达到数额较⼤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本罪。数额较⼤⼀般是指实际窃取了数额较⼤的财物。⾏
为⼈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即盗窃未遂,⼀般情况下不应以犯罪处理。但如果以盗窃巨款、珍费⽂物等贵重物品为⽬
标,潜⼈银⾏、博物馆等盗窃未遂的,仍-应认为构成本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数额较⼤,根据《解释》之
规定,是指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5百元⾄2千元以上。所谓多次,是指在⼀定时间内即1年内⼊户盗窃或者在
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盗窃犯罪要以盗窃数额达到较⼤或者次数达到多次,否则就不构成犯罪。但根据《解释》第
6条第1项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
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孤寡⽼⼈或者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
他恶劣情节的。这实为扩⼤解释,应注意把握。
(三)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的⼈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
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l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
定。
(四)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法占有的⽬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1)⾏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为的对象是他⼈所有或占有的财物。⾏为⼈只要依据⼀
般的认识能⼒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所有或占有即可。⾄于财物的所有⼈或占有⼈是谁,并不要求⾏为⼈有明
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车,河中⼀暂时⽆⼈看管的鸭⼦,客车⾏李架上的⾏李等。如果⾏为
⼈过失地将他⼈的财物误认为是⾃⼰的财物取⾛,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法占有的意图,
不成⽴盗窃罪;(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银⾏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或特别巨⼤的财物。进⼊博物馆就
意图偷⽂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也就表明了其⾏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
相⼀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物等为盗窃⽬标的,府
当定罪处罚。”
⾮法占有不仅包括⾃⼰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法窃取并占为⼰有的财物,随后⼜将其毁弃、赠
予他⼈或者⼜被他⼈⾮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
的成⽴。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或借⽤,⽆⾮法占有的⽬的,⽤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
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本罪的犯罪认定
(⼀)本罪与⾮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偷⼩摸⾏为的、因受灾⽣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
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为与社会上的盗窃
犯罪⾏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
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不作
为犯罪处,。"
l、已满⼗六周岁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的。
(⼆)盗窃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
控制说,即盗窃⾏为已经使被害⼈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的
失控与⾏为⼈的控制通常是统⼀的,被害⼈的失控意味着⾏为⼈的控制。但⼆者也存在不统⼀的情况,即被害⼈失去
了控制,但⾏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其危害程度的⼤⼩不在于⾏为⼈是否控制了财物,⽽在于被害⼈是否丧失
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盗窃既遂,没有理
由以未遂论处。例如,⾏为⼈以不法占有为⽬的,从⽕车上将他⼈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
物。⼜如,⾏为⼈让不法占有为⽬的,将他⼈放在浴室内的⾦戒指藏在隐蔽处,打算⽇后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
⾏为⼈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控制该财物,但因为被害⼈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不能认定为
未遂。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被害⼈对财物的占有
状态、⾏为⼈的窃取样态等进⾏判断。如在商店⾏窃,就体积很⼩的财物⽽⾔,⾏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
袋、藏⼊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的财物⽽⾔,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再如盗窃⼯⼚内的财
物,如果⼯⼚是任何⼈可以出⼊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的出⼊相当严格,出⼤门必
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门外才是既遂。⼜如间接正犯的盗窃,如果被利⽤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者还没
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既遂。在我们看来,⼀概以⾏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标准的观点,过于重视了⾏为⼈的主
观恶性,但轻视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过于强调了盗窃⾏为的形式,但轻视了盗窃⾏为的本质。
(三)本罪与他罪和违法⾏为的界限
l、盗窃⼴播电视设施、公⽤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l24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盗窃⼴播电视设施、公⽤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播电视设施、公⽤电信设施罪的,择⼀重罪处罚。
2、盗窃使⽤中的电⼒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设备罪的,择⼀重罪处罚。⼀、本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构
成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为。(⼀)本罪的客
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的财物,⼀般是指动产⽽⾔,但不动
产上之附着物,可
3、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具使⽤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
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具使⽤后,将偷
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4、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
过程中发⽣交通肇事构成犯罪,⼜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
坏的,按照本法第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5、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择⼀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
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破坏性⼿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
盖盗窃罪⾏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数罪并罚。
6、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本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7、使⽤投毒、爆炸⽅法偷鱼的犯罪性质问题。如果是出于盗窃的⽬的,毒死或炸死较⼤数量的鱼,将其偷⾛,
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为盗窃罪;如果不顾⼈畜安危,向供饮⽤的池塘中投放⼤量的剧毒药物,或者向堤坝、其
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性中投掷⼤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损失的,应定投
毒罪或爆炸罪;如果是为了偷鱼或挟私报复,向鱼塘内投放⼤量剧毒药物,严重污染⽔质,毒死整塘的鱼,使集体的或
个⼈承包的养鱼⽣产遭到严重破坏,损失修重的,应定破坏⽣产经营罪,同时还应查明毒物或炸蓟的来源,抑牵连犯
有其他罪的,则应从⼀重罪惩处。
8、盗伐林⽊的犯罪性质。违反保沪森林法规,秘密地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情节严重的,因为本法分则另有规
定,构成盗伐林⽊罪,不以盗窃罪论处;如果不是盗伐⽣长中的林⽊,⽽是盗窃已经采伐下来的⽊料的,或者偷砍他⼈
房前屋后、⾃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数额较⼤的,则应构成盗窃罪。
9、对盗窃珍贵⽂物的,如果仅属窃取,应定盗窃罪;在盗窃过程中破坏珍贵⽂物、名胜古迹的,可以按盗窃罪或
者破坏珍贵⽂物、名胜古迹罪中的⼀重罪从重处罚。
l0、盗窃墓葬,窃取数额较⼤的财物,应以盗窃罪论处;虽未窃得财物或窃得少量财物的,如情节严重,也应以盗
窃罪论处;如果窃取少量财物,情节轻微的,可由公安机关酌情给予治安处罚,盗掘古⽂化遗址、古墓葬的,应依本法
第328条之规定。
11、故意盗窃⽀、弹药、爆炸物或公⽂、证件、印章的,因盗窃的是刑法规定的特定对象,故依法应定盗窃
⽀、弹药、爆炸物罪或盗窃公⽂、证件、印章罪,不以盗窃罪论;如果在盗窃到的⼿提包中意外地发现放有⽀、弹
药,因⽆盗窃⽀、弹药的故意,仍-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盗窃拎包后发现内有⽀、弹约⽽⼜私藏的,则构成私藏
⽀、弹药罪。
l2、盗窃铁路线上⾏军设备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上的器材,危及⾏车安全,构成犯罪的,根据1990年9⽉7⽇
通过的《铁路法》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备罪论处。
l3、窃取⽀票骗兑现⾦或者骗购物品的犯罪性质。窃取他⼈购买的旅⾏⽀票,摹仿失主签字,骗兑现款或者骗购
物品的,窃取单位盖过章的空⽩⽀票,填写收款单位和⾦额,骗购物品的,如果数额较⼤,⼀般构成盗窃罪。⾏为⼈
虽然使⽤了欺骗⼿段,但他采⽤秘密窃取⼿段取得⽀票是决定性的,⽽兑现或购物是继续完成盗窃⾏为,最终受损失
的是丢失⽀票个⼈或单位。所以,仍-应构成盗窃罪,⽽不构成票据罪。如果盗窃犯勾结他⼈冒充签发⽀票的个
⼈或单位⼈员去兑现或购物的,后者如果知道⽀票是偷来的,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如果不知道⽀票是偷来的,他冒名顶
替,虚构事实,采⽤欺骗⽅法占有财物则可定为票据罪。
14、根据本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发票或者可以⽤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5、根据本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邮政⼯作⼈员私⾃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条
的规定即本罪定罪从重处罚。
16、参照最⾼⼈民检察院1989年9⽉15⽇《关于⾮邮电⼯作⼈员⾮法开拆他⼈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
的批复》之规定,⾮邮电⼯作⼈员⾮法开拆他⼈信件,侵犯通信⾃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
汇票、汇款⽀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通信⾃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邮电⼯作⼈员⾮法开
拆他⼈信件,侵犯公民通信⾃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数额较⼤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
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17、盗窃信⽤卡并使⽤的,根据本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应以盗窃罪治罪。盗窃数额应当根据⾏为⼈盗窃信⽤
卡后使⽤的数额认定。
三、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本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所谓“数额较⼤”,根据《解释》是指个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5百元⾄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发票或者可以⽤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
票,其数额较⼤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
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判处罚⾦,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
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应当在1千
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下同)。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或者其他严重
情节。所谓数额巨⼤,根据《解释》,是指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5千元⾄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发票或
者可以⽤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以外
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
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要分⼦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
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
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产资料,严重影响⽣产的;(8)造成其他重⼤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
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级⽂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本罪
的概念及其犯罪构成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
为。(⼀)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的财物,⼀般是指
动产⽽⾔,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
指数额特别巨⼤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根据《解释》是指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3万元
⾄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发票或者可以⽤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的起点为
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
窃数额达到“数额巨⼤”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要分⼦或
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死亡、精神失常或者
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产资
料,严重影响⽣产的;(8)造成其他重⼤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级⽂物的,亦要依
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4、犯本罪,具有盗窃⾦融机构,数额特别巨⼤或者盗窃珍贵⽂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的,处⽆期徒刑或者死
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盗窃⾦融机构,是指盗窃⾦融机构的经营资⾦、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等,如储户的存款、
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股票,不包括盗窃⾦融机构的办公⽤品、交通⼯具等财物的⾏为。根据《解释》
第9条第3款规定:“盗窃珍贵⽂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级⽂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法追回;盗窃国家⼆
级⽂物3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级⽂物1件以上并具有该解释第6条第3项第1、3、4、8⽬规定情形之⼀的⾏为。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为,应对共同盗窃⾏为所造成的危害后
果负责。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分别作出处理:
(1)对犯罪集团的⾸要分⼦,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
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刑的盗窃犯罪分⼦,应当在⼀⼲元以上盗窃数额的⼆倍以下判处罚⾦;对于依法应当判
处罚⾦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应当在⼀⼲元以上⼗万元以下判处罚⾦。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7:12: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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