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代管房产管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1-05 22:32:1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51号星球下载)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加强代管房产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

【公布日期】1993.04.16

【字 号】京房落字第216

【施行日期】1993.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加强代管房产管理的通知》

(京房落字第216号 市落房办字(93)第001

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1991)9号和建设部建房(1992)44号

文件精神,妥善做好代管房产的处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代管房产的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改、

调拨或转让代管房产。同时,要对本地区的代管房产进行全面清理。对统管和单位

自管的代管房产的使用性质、房屋拆改情况及征用、拆除、有价调拨的代管房产收

费情况等分别登记造册。

二、今后涉及代管房产的处理必须报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审批,不得擅自

处理。

三、为有利于代管房产的处理工作,凡征用、拆除、改建的代管房产(含代

管归公和单位自管的代管房产),一律收取房价款。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千五百

元至三千元收取。不交房价款的,不得颁发产权所有证和土地使用证。对已征用、

拆除尚未交房价款的,亦按此追缴。

四、收缴的房价款统一由市落房办专项存入银行,作为处理代管房产的经

费,专款专用。

五、根据中央政策规定,凡建国初期已代管归公的房产一律按代管产的有关

规定处理。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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