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更新时间:2024-11-05 21:35:5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高二英语阅读理解练习)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

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

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

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

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

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

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

要认定驰名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

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 1 -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

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

的排名;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

售区域;

(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

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

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

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

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

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

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

不受时间限制。

第九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

- 2 -

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

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

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第十条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

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

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

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

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判定本规定

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条所述行为是否可能对驰名商标注册人权

益构成损害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伪称商

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

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但最高

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比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

标。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3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

定》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

1998年12月3日

全文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

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二条改为“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

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

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

第十五条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4 -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6:45: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1536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