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拿尸检报告单在哪里取
需要由到公安机关进行领取,根据现有规定,所有的死亡医
学证明书都应当由医师填写,凡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
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
具死亡证明。这里的司法部门应当是指公安机关
▲一、需要拿尸检报告单在哪里取
其中《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
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
死亡证明。对于这里的死亡证明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医疗机
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书》。此条例也可进一步可以证实,公安机关是有权出具《死
亡证明书》的,问题是:
(1)公安机关有权力认定一个人的死亡吗?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我国现在对
于判断死亡的标准和程序没有严格规定,公安机关是不是就
可以随便宣告一个人的死亡来获取非法利益,显然这样的答
案是我们难以接受的。若赋予公安机关判定一个人死亡的权
力,如何防范公安机关滥用"生死权","被死者"又如何获得
权利救济,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此外许多非正常
死亡的事件,只要加害人采取隐蔽的方式(比如小剂量多次
投毒)作案,使人误以为被害人是病死就不会引起旁人的注
意和怀疑,拿到死亡证明尸体经过火化或者埋葬后就真的毁
尸灭迹了,犯罪事实就被很难被揭露出来。
(2)其次公安机关的普通工作人员有能力判断一个人是
否已经死亡以及真正的死因吗?
因为对于死亡的判断需要专业的医学知识,单是关于死
亡的判断在医学上就有脑死亡、心肺死等不同的标准,死亡
的判定标准在医学领域至今都还没有定论,很明显没有医学
知识的警务人员更加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和资质。
▲二、有关尸检的法律规定和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
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
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
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
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
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
方负责”。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
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
亲属同意并签字。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
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在医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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