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衅滋事罪
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1篇第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
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
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
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
硬要或者任 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
滋事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
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
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
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
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
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
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
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
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
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
所造成的社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
危害性会影响是不同的。.
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
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
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2篇第寻衅滋事罪属于常见的扰乱
公共秩序案件,在基层院所办理的案件中,占据相当一部分比例。以
笔者所在的襄城县检察院为例,自20XX年至今显示受理的寻衅滋事
案件占据案件受理总数的近10%,其中属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
恶劣的情形的占寻衅滋事案件总数的8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准的规定(一)》第37条第(一)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
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该规定是对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1款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
情节恶劣的”进行的细化。但由于对该规定的理解不同,各地执行标
准不一致,同行为不同罚,严重损害了刑法的统一正确实施。
1.一次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三人以上轻微伤的。从伤情
程度和次数上予以限制,体现随意性与程度恶劣性的有机统一。一是
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规定的是区别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犯罪,
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严厉的刑罚,是在其他法律不能充分保护合法权
益时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如无故打对方一巴掌致对方脸部肿胀构成
轻微伤,完全可以用行政处罚的方法处理。如此种情形就以寻衅滋事
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造成随意殴打他人有伤就构罪,行政处罚情
形不存在而流于形式,故以一次致三人以上轻微伤达到情节恶劣标准;
二是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故意伤害罪致一人轻伤,法定刑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留或者管制,同为故意犯罪,可比照故意伤害案件的处罚
标准,即致一人以上轻伤达到情节恶劣标准;三是有成熟的执行依据。
浙江省高级法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20XX年下发的《关
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随意殴
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才属于情节恶劣。
2.一年以内随意殴打他人三次以上的。从次数上予以限制,体现随意
性与主观恶劣性的有机统一。针对单次随意殴打他人,但每次未达到
上列第1项标准的,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悔过表现去体现情节
恶劣,虽单次不以犯罪处理,但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
行为,均未受到任何处罚的,说明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较为严重,
应当以严厉的法律即刑法去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情
形。
方式上予以限制,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手段残忍的。持械随意
殴打他人,3.
体现随意性与手段恶劣性的有机统一。针对单次随意殴打他人,未达
到上列第1项、第2项次数、伤情程度,但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直
接殴打对方重要部位或者是以残忍的方式伤害他人追求精神刺激,虽
未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但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及由此带
来的社会危险性,故应作为情节恶劣的考虑因素之一,也属于随意殴
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
4.造成被殴打人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从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上
予以限制,体现随意性与结果恶劣性的有机统一。结果是反映法益受
侵害程度的事实现象,主观上具有流氓动机,客观上实施了随意殴打
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但由于犯
罪嫌疑人对他人的身体行使了有形力,例如随意殴打他人虽然没有接
触到对方身体,但由于其殴打行为诱发了被殴打人自杀或 者发生
其他严重后果,应认定为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寻衅滋事罪立
案标准与认定3篇:第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
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
或者造成他;
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
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现行刑法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有关方面提出,一些犯罪分子时常纠集他人,横行乡里,严重
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由于这类滋扰众行为的个案难以构成重罪,即
使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关不了多长时间,抓了放、放了抓,众没有
安全感。因此,草案增加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
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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