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
司”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 【公布日期】1995.11.28
• 【文 号】公通字[1995]87号
• 【施行日期】1995.11.28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
(1995年11月28日 公通字(1995)8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债务纠纷大量增加。一些大中城市和
东南沿海开放地区相继出现了多种形式的“讨债公司”,有的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登记注册,经营讨债业务;有的则是以经营其他业务名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
记注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实际经营讨债业务;还有的未经登记注册,也未经有
关部门批准,私自开展讨债业务。“讨债公司”承办委托收账追债,参与诉讼或非
诉讼代理,没有法律依据,缺乏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行政强制力,有些讨债公司借助
威助恐吓、哄骗、等不正当的手段,强行向债务人收取债款,甚至人质,
进行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收取高额报酬。“讨债公司”的存在,
不仅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而
且助长了地下非法讨债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了维护国家正常的社会经
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配合下,对已登记注册
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各种公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并通知其按企业登
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本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办理“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
册。严禁企业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讨债业务。
四、公安机关对采取威胁、恐吓、、人质等非法手段讨债的违法犯
罪活动,要坚决依法惩处。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立即开展工作,并于年底以前,将贯彻情况分别报公安
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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