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部分
著作权的特征
自动取得
内容双重性
绝对权、排他性、支配性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一、作者精神权利的涵义(moral right)
作者就作品中所体现的人格或精神所享有的权利。
性质:
第一,它具有强烈的人身性,一般不可继承、不可转让也不可被剥夺;
第二,除发表权以外,它没有保护期的限制;
第三,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与作者的财产利益有着紧密的联系,著作权人的
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也会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思考:著作人身权与民法人身权之比较。
⑴产生依据不同,一为人的出生,一为作品创作完成;
⑵保护方式不同,一为通过保护主体本身的人身利益,一为通过保护作品;
⑶普通人身权依附于主体人本身,人死后难有所附,著作人身权在作者死后仍依附于作品
而存在. 著作人身权不得继承,转让和放弃.
二、作者精神权利的种类
1、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发表权一般情况下由作者行使,凡作者明确表示,不准发表的作品,作者去世后的著作财产
权保护存续期间,他人不应违背作者意志发表。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发表权可以由作者以
外的人行使:
(1)作者身份不明时,(著作权无人继承的)由作品原件合法所有人行使。
(2)作者生前对作品发表与否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推定其同意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
内,其发表权可由著作权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
合法所有人行使。
(3)依委托合同的约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委托人时,发表权由委托人行使。
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肖像权、隐私权和
名誉权等)的制约。
钱钟书、杨绛起诉出版社 未经授权出版他人书信等作品集案
1997年5月,钱钟书、杨绛向国家版权局投诉辽宁某出版社未经其授权,擅自将他们的私
人信函、诗文、墨迹、照片等,连同其他失实的报道,编成《记钱钟书先生》一书出版发行,
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予以查处。
经查,被投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出版上述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作
品完整性权和复制发行权等多项著作权。
2、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积极、消极署名
--署名的顺序是否属于署名权之内容?
--冒名是侵犯署名权?
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六年”
--临摹别人作品后署上(别人)自己名字,是否侵犯署名权?
《肖像》案
2003年10月27日,被告上海某公司在香港出手了一幅题为《肖像》,落款为“吴冠
中画于工艺美术院1962年”字样,在该画拍卖之前,吴冠中曾经通过有关单位转告被告该
幅画系冒用原告署名的伪作,但是,香港拍卖行接到该声明之后仍然拍卖。吴冠中认为,被
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港币
52.8万。
3、修改权——作者享有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有禁止他人修改、增删或歪曲自己作品的权利。
收回权:作者在具备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有权以赔偿使用者的损失为条件,收回已经发表的
作品,有权禁止他人复制发行其已经表示收回的作品。
这里的收回是指作者因为思想观念的转变、作品内容不当而产生不良影响或者有其他正当理
由,收回已经发出的使用作品的许可或不再继续发出使用作品的许可,以停止使用者对作品
的使用和传播,而并非将已经流入公众手中的作品的原件、复制件全部收回。
著名歌手崔健创作了歌曲《一无所有》,歌曲深刻、真实、受到广泛欢迎。部分歌词为“我
曾经问个不休,你何时跟我走。可你却总是笑我,一无所有。我要给你我的追求,还有我的
自由。可你却总是笑我,一无所有。„„”
某出版社后来出版了录音带《真精彩》中有一首名为《麻坛新秀〉的歌曲,使用的是《一
无所有》的曲调,却将歌词改为:“想起来我真发愁,兜里是一无所有。打麻将打了多少宿
我输了多少宿,可恨那些麻坛老手,不让我往回搂„„”
崔健向版权管理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对某出版社歪曲其作品的侵权行为给予处理。某出版社
则辩称,一词多曲、一曲多词的现象屡见不鲜,只要歌词内容健康,即使有所更改也不侵犯
原作者权益。
问:你认为崔健的著作权是否被侵犯?如果是,哪项权利受到侵犯?
侵害修改权的行为体现为未经作者许可对作品进行改动,如果这种改动对作品整体的完整性
构成破坏,还会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不仅对作品主体部分的改动可能破坏作品的完整
性,有时对关键细节如标题,主要人物姓名等的改动也会破坏作品的完整性.
翻唱者将崔健歌曲《一无所有》的歌词完全改动,换成了低俗,无聊的麻坛新秀,完全改变了作
品的基本风格,无疑构成对其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小说《绿化树》是著名作家张贤亮的代表作。作品描述了男主人公被打成右派劳改释放后的
一段生活经历。作者通过对男主人公与农村妇女马缨花的爱情故事,折射出艰难岁月中人性
的光辉。作者在作品中写道:在植物学中“马缨花”一名“合欢”,又为“绿化树”,并通过
对绿化树的歌颂,表达了对女主人公马缨花的颂扬。
作品中多次提到绿化树,可以说绿化树一词在作品中具有特殊含义,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
但某出版社在出版这部作品时认为“绿化树”这一名称不吸引人,将其改名为“合欢”。并
认为合欢同样是马缨花的别称,仅仅进行这样的修改,不会侵犯作者的权利。问:出版社仅
仅将《绿化树》的标题改为《合欢》是否会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什么?
--电影对剧本的修改、编辑侵权修改权?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
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一.著作财产权的涵义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通过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
的权利。又称经济权利。
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随着利用作品方式的改变,即技术发展而广泛。
12种财产权,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复制权类:复制
(2)演绎权类:改编 、翻译、汇编、摄制
(3)传播权类:发行、出租、展览、放映、表演、广播、网络传播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
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企鹅”之争——腾讯公司诉康福尔公司
左图为"Q妹妹"右图为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及包装。
左图为"Q哥哥"右图为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及包装。
法院认为,腾讯公司对QQ企鹅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制作产品造
型。而康福尔公司生产的涉案加湿器的外观造型是对腾讯公司享有的著作权的QQ企鹅美术
作品的使用。这种使用,是通过对QQ企鹅美术作品结构、布局、拟人化造型特征的手段上
的使用,达到了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复制。法院因此判决康福尔公司停止生产该“氧吧过滤
加湿器”并赔偿损失。
2.发行权——以出售、赠与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作
品原件及复制件的权利。
出版与复制、发行的关系:
出版指将作品复制一定数额提供给公众。
出版包括复制和发行
出版与发表的关系:
发表是以任何方式将作品公之于众,包括
出版、表演、放映、广播、展览等。
出版是发表的方式之一
3.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
件、音像制品的权利。
适用对象
仅限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对于其他作品,著作权
人不能享有出租权。
如何理解《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软件著作权人不能对其享有
出租权”
2003年司法考试试卷四第4题有一问:出租装有计算机软件的电脑的行为是否侵犯软件的
出租权?
答案:不侵权,因为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对于软件是否是出租的主要标的,应当根据软件在被出租物种的价值、作
用和租赁人租赁行为的主要目的加以综合判断。
4、展览权
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展览未发表作品会侵犯发表权吗?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
所有人享有。而展览行为必然附带着发表,所以推定原告在转移原件物权的同时,同意以该
方式发表其作品。但是,如果著作权人在转让作品时明确禁止受让人以包括公开展览的方式
发表,则受让人不能擅自公开展览。
5、表演权
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两种类型——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
“机械表演”的概念根据各国对表演权控制的范围规定不同而有所差别。我国是将表演权与
放映权、广播权分开规定的,机械表演在我国仅指将对作品的表演使用机器设备予以公开播
放的行为,而不包括公开放映电影和通过广播传播作品的行为。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天津滚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2002年6月,张学友到天津民园体育场举办的“2002世界巡回音乐之旅歌神乡情超级音乐
会”。在张学友演唱的歌曲中,《等到花儿也谢了》、《吻别》、《想和你去吹吹风》、《一千个伤
心的理由》等23首歌曲的版权属于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主办者天津市滚石文化发展
有限公司在举办这场演唱会时没有经过版权人的许可,没有向其支付许可费。中国音乐著作
权协会根据与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的协议和授权,起诉了主办者。
6、放映权
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
作的作品的权利。
公开放映行为在许多国家都被规定为是机械表演的一种,但也有一些国家单独设立放映权控
制公开播放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和电影类作品的行为,如德国和我国。
7、广播权
广播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通过广播、电视等无线发射、有线发射或与前者类似的技术手段
传播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在计算机网络传播的环境下,专用于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作品时作者的
著作权保护。
9、摄制权(制片权)指以摄制电影以及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仅改变作品表达形式而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的权利
11、翻译权——指将原作品的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作品的权利。
12、汇编权——将作品、作品片断、数据、材料通过选择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第三节 著作权的有效期
一、著作权的保护原则
我国的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整体还是局部,只要具备了作品
的属性就产生著作权,既不要求登记,也不要求发表,也不需要在复制物上加注著作权标记。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一)人身权(永久受保护,发表权除外)
(二)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有保护期限的限制
1.自然人作品保护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
2.合作作品保护期限截至为最后一个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影视作品、摄影作品保护50年,自首次发表日算起。但创作完成
后50年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从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保护50年。如果在这50年中明确了作者
的身份,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适用自然人或法人等其他组织的保护期的规定。
5、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过去规定为25年,现在根据最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
条例,统一为开发者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等单位的保护期的规定。
案例分析
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白》,《预
约死亡》,《一地鸡毛》, 《黑骏马》和《北方的河》分别为作家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
刘震云,张承志所创作的文学作品.1998年4月,世纪互联公司成立"灵波小组",并在其网站上
建立了"小说一族"栏目,在该栏目中刊载了王蒙等六作家的上述作品.1999年5月31日,王蒙
等六作家以世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为由,分别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除法律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公
开使用他人的作品,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所明确的作品使用方
式中,并没有穷尽所有的作品使用方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作品载体的出现,作品的使
用范围得到了扩张.因此,应当认定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
小说《围城〉是著名学者钱钟书的名著。《围城》的结尾,旧历冬至夜方鸿渐、孙柔嘉夫妻
反目,柔嘉负气回姑妈陆太太家,鸿渐独守空房,昏然睡去。这个结尾嘎然而止,似结非结,
从而引来了不少续集。春风文艺出版社曾推出鲁兆明著的《围城之后〉,副题《围城续集〉;
随后农村读物出版社出版了魏人著的《围城大结局〉,更是在《围城之后》进一步续写。
两部续作均利用了《围城》中的人物设计、人物关系、人物性格,模仿钱钟书先生的语言和
创作风格,延续了《围城〉中的故事,使《围城》中主人公的经历、命运得到新的发展。
钱钟书先生认为作者及出版社未经其允许擅自对小说《围城》作续,侵犯了
其著作权,先后对两位作者及两家出版社提起诉讼。《围城大结局》的作者及出版社还被《围
城之后》的作者起诉侵权。
本案中,《围城》的后续作品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因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卡拉OK歌曲,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
司和北京某康体娱乐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索赔58万余元。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以著作权
集体管理组织名义提起的涉及侵犯机械表演权的案件。
原告起诉称,在二被告共同经营的某酒城的服务项目中,包括向消费者提供卡拉OK服务并
收取费用的项目,而上述服务项目所使用的音乐作品中,有大量的作品时原告管理的。二被
告通过专用设备,以卡拉OK的方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
收取费用,是借助技术设备再现音乐作品的行为,属于对音乐作品的表演行为。依据法律规
定,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进行机械表演,且未支付使用费,属侵权行为。现中国音
乐著作权协会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其管理的音乐作品;公开赔礼道歉;共同支付侵权赔
偿金575000元;共同负担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7161元;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问: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著作权人表演权的侵犯?
2003年中国音著协发表声明,要求使用音著协著协的MTV歌曲的娱乐企业应交付著作权使
用费。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上海、北京、武汉、郑州等地的行业协会以定价过高提出异
议。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KTV行业协会进行体对抗时,权利人也召集会议商讨收费
方案,并警告称:卡拉OK企业如果拒绝或拖延交费,将被从曲库中删掉歌曲,并开始秘密
取证。
2006年11月9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公布卡拉OK使用费
标准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为: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
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
(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过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和中国音像协会的协商,由已成立
的“卡拉OK版权运营中心”代表收取MTV的版权使用费。
第五章 邻接权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一、邻接权的概念
作品的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关系
(一)相同点
1、二者都与作品相联系。
2、二者具有某些相同的特征。
3、有关著作权的一些规定也适用于邻接权保护。
(二)区别
1、权利产生的原因不同。
著作权产生于作品的创作;而邻接权产生的原因在于传播者在传播过程中投入了一定的
资金和劳动。
2、权利主体的种类不同。
著作权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邻接权的主体除表演者外一般都是组织。
3、权利的客体不同。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所产生的劳动成果,如表演、录音录像
制品、广播电视。
4、权利的内容不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而邻接权中除表演权外
不包括精神权利。就权利内容而言,著作权的财产权利也比邻接权的财产权利丰富。
第二节 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权的概念
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活动所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权的主体——表演作品的人
表演者权的客体——表演活动
表演者权与表演权是否相同?(邻接权)
作者有对自己的作品的表演权(著作权)
他人对作品表演,形成的表演形象有表演者权。
芭蕾舞剧《大红灯笼高高挂》,它取材于苏童的小说《妻妾成》,张艺谋编剧、导演,中央
芭蕾舞团演出,北京嘉华丽音公司承办。对此剧而言,苏童拥有小说的改编权和表演权,张
艺谋拥有剧本的表演权;中央芭蕾舞团及其演员和北京嘉华丽音公司应共同拥有表演者权。
乔羽、谷建芬《思念》——毛阿敏(唱)
许可
毛阿敏(表演形象)
许可
——中唱公司录磁带、录像等
二、表演者的界定
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演员与演出单位的关系,由合同法来加以调整。演出单位和演员各自依法行使表演者人身权,
其他表演许可等财产权原则上由演出单位行使,演员享有合理获酬权。
三、表演者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精神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2、财产权利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表演并获报酬
(二)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由演出组织
者组织演出的,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演绎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双重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
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案例分析
上海张学友演唱会侵犯著作权案
1994年12月17日,由上海市演出公司、上海对外文化交流公司、浩岛集团有限公司、
威方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演出广告公司等组织单位主办与承办,上海体育馆连续举行了五场
张学友个人演唱会,张学友唱了31首歌曲。
1996年5月8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名义作为单独原告,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独立提起诉讼,状告“94张学友上海演唱会”各组织单位,请求
诸被告支付张学友在该
演唱会上演唱的30首歌曲的著作权使用费。
被告辩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无权行使相关歌曲的有关著作权,且被告为演唱会的举
办单位,并非表演者,歌曲的著作权使用费应当由演唱者张学友支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合同授权或国家规定有权行使涉案的30首歌曲的
表演报酬权,判决五被告向原告支付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550635.38元及利息207810元。
1998年7月,五被告中的上海市演出公司等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
法院。2001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撤回上诉。
陈佩斯、朱时茂小品著作权和表演者权案
1999年,陈佩斯和朱时茂以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出版发行的
VCD光盘中使用了陈佩斯和朱时茂在历届春节晚会上表演的《吃面条》、《拍电影》、《警察
与小偷》、《主角和配角》、《警察与小舅子》等8个小品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陈佩斯和朱时茂认为,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表演权、获得报酬权
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166余万元。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辩称:本案所涉小品虽由两原告创作、表演,但均在中央电视台组织、
导演下出现在电视台大型文艺节目春节联欢晚会中,成为中央电视台摄制的电视节目的组成
部分。中央电视台对这些电视节目拥有全部著作权。这8个小品属于春节联欢晚会电视作品
的组成部分,原告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中央电视台。电视总公司出版上述节
目的VCD光盘制品,
是经中央电视台许可授权后依法进行的,绝无任何侵犯他人著作权之嫌。
思考方向:表演者不仅包括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自然人,也包括演出单位,但具体的
每个表演者对自己的那部分表演还可能享有表演者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创作的这8个作品,具有戏剧作品的性质,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形式
之一。它包含有原告对小品剧本的创作,也包含了原告在舞台上通过形体和语言对剧本进行
演绎的表演创作,这两种创造性的劳动都应当受法律保护。因此两原告作为作者和表演者,
对8个小品享有著作权和表演者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中央电视台组织、制作的春节联欢晚会,从整体上应认定属于电
视作品。但是,从中央电视台对春节联欢晚会这一综艺节目整体享有的权利,并不能得出原
告在该节目中丧失对其所涉小品享有的著作权和表演者权的结论,除非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
——原告将上述小品在春节联欢晚会上使用形成的节目所有权,让渡给中央电视台。
但在本案中,原告陈佩斯、朱时茂与中央电视台并未就所涉及的小品的使用和表演签订任何
协议,因此,仅凭中央电视台的授权书不能推定其已获得了原告陈佩斯、朱时茂的使用许可。
在中央电视台对春节联欢晚会整台节目享有著作权,原告对创作、表演的小品享有著作权、
表演者权的情况下,被告将春节联欢晚会上原告表演的小品制作专辑,不仅要征得中央电视
台的许可,而且还应当取得原告的同意。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
公开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理论研究
播放载有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需要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吗?
歌舞厅、超市等场所播放由音乐作品录制而成的录音制品属于“机械表演”行为。那么
经营性场所播放载有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除了要经过被表演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
并支付报酬以外,是否还需要经过表演者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呢?
我国已于2006年底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该条约不但规定了表
演者对载有其表演的录音制品用于商业性广播时的获得报酬权,还规定表演者享有出租权。
(该条约的第15和9条)但我国加入时,宣布对该规定进行保留。这就意味着我国没有义
务对商业性播放表演的获得报酬权和出租权。
我国的表演者仅有六项权利:表明表演身份权;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现场直播权;首
次固定权;复制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二节 音像制作者权
一、概念
指音像制作者依法对其录制的音像制品享有的权利
主体——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
客体——音像制品
1、制作者必须是录音、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2、不仅有关表演作品的录音、录像制品受到保护,
其他非作品的演示,比如对自然界声音的原始录制、对自然风光的原始录制以及对动物世界
的原始录制品,都是录制者权的客体。
二、录制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复制权
将原有制品中所包含的声音和画面固定在另一载体上,属于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
2、发行权
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3、信息网络传播权
将录音、录像制品的内容上传到网络中,供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点播欣赏或
下载的行为。
4、出租权
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录音、录像制品需要经过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
5、录像制作者还享有许可电视台播放权,但录音制作者没有。
权利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思考
营业性场所播放有音乐作品录制而成的音像制品需要经过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许可并支付
报酬吗?
(二)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
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
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
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
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节 广播电视组织权
一、概念
广播电台、电视台依法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主体——广播电台、电视台
客体——广播电台、电视台组织所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而不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
制作的节目。
二、权利
1、转播权:
许可他人转播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
2、录制、复制权
许可他人录制以及复制发行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
保护期限——50年,自首次播放算起
三、义务
1、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需要指出的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除应向著作权人支付
报酬外,不必向表演者、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
制品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除了应当取得录像制作者
的同意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外,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节 出版者权
一、出版者权的概念
出版者享有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
式设计的专有权利。(电子出版物、图书期刊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
【版式设计专有权;出版者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的重印、再版权】
1.版式设计专有权(10年、首次)
版式设计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版心、排式、用字、
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 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如出版社)和
期刊出版者(如杂志社、报社)的创造性智力成果,
出版者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即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版式权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的第10年的12
月31日。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诉外文出版社案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简称外研社)诉称:外研社于2002年2月出版发行《牛津英
汉双解小词典(新版)》,于2003年12月出版发行《牛津现代英汉双解词典(新版)》,于
2004年9月出版发行《牛津英汉汉英小词典(新版)》,并对三本词典采用了基本相同的封
面、书脊设计,具备自己独特的风格,因词典广受欢迎及大量销售,其封面也为读者所熟知。
外文出版社(简称外文社)于2005年出版发行的《现代新英汉双解词典》(简称新英汉词典),
使用了与外研社上述三本词典极为近似的封面,只是个别颜略有变化。
外研社认为外文社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其版式设计权的侵犯。法院审理后认为:出版者堆砌出
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权。版式设计是指对印刷品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版心、
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但书的封面、书脊等属于印刷物的装帧设
计,并非版式设计,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版式设计范畴。
因此,外研社提出的其对三本词典的封面和书脊享有版式设计专有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最后,
法院认定外研社的上述词典系知名商品,其封面设计均有别于其他图书,系上述系列词典特
有的装潢,而外文社的使用会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时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
竞争。
2.图书出版者专有出版权:
(1)概念:其他出版者未经许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权人也不得将出版者享有专有出
版权的作品一稿多投 ,不得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缩编本的方式出版该图书。(著作
权人也不得将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一稿多投)
(2)专有出版权的四层含义:
对于著作权人,在他授权出版者出版其作品后,在合同许可期限内不得再次授权他人出版,
著作权人也不得将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一稿多投 ;
对于出版该作品的出版者,在其享有出版权期间,只能自己出版,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出版;
在出版者专有权期间,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复制发行该作品,不得侵犯出版者的专有出版者权。
专有出版权以合同约定为前提
(3)非专有出版权
报刊杂志出版者除了特殊约定之外,享有非专有出版权。
报纸、杂志社享有转载其他报纸、杂志刊登的作品的权利。但作者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
外。转载、摘编必须向著作权人付酬。
出版社出版者与著作权人另有延长或缩短的约定选登期外,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报刊出版者
享有选择刊登读者自投稿件权的期间为:针对报社投稿者为15日,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
日内没有接到报社选用的刊登通知的,投稿者即可将同一稿件转投其他报社;针对期刊社投
稿日为30日,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没有接到期刊社选用刊登通知的,投稿者即可将同
一稿件转投其他期刊社。
(4)非专有出版权特点:
a.文章在一家报刊发表后,其他报刊无须作者同意就可以转载,除非作者在发表文章时附带
声明不得转载。
b.转载文章必须按法定标准向作者支付报酬。
c.转载文章与首发报刊没有关系。为了促进作品的传播,让作者从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5)转载文章如果可以不经过作者许可,可能导致转载报刊不知道作者联系地址,进而导
致无法直接向作者支付报酬。为此,国家版权局不得不设立了“著作权使用报酬 收转中心”。
不过如果联系地址不明,且作者不主动来查询,报酬仍然无法转交。即使作者从“中心”获
得报酬,也是被“中心”扣除10%的报酬。
自“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运转以来,转载报酬的收转情况一直不理想。许多报刊转载
文章后,为图省事,不积极寻作者,而把责任推给“中心”;或者不向中心转送转载报酬,
而这种情况如果作者不举,便无人理会。另一方面,“中心”收到的报酬,也有很大部分因
联系地址不明而无法交到作者手里。总之,说穿了,绕开作者转载 文章,一是怕作者不同
意,二是怕作者要高价。
3.图书出版者的重印、再版权
(1)图书出版者可以根据需要重印或再版作品,但应通知著作权人,并向其支付报酬。
(2)已经出版的图书脱销后,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图书出版者重印或再版,图书出版者拒绝
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二、出版者的义务
(一)订立图书出版合同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三)图书出版者的重印、再版义务
(四)依约支付报酬
出版者应自使用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报酬,出版演绎作品的,
不仅要向演绎作者支付报酬,还要向被演绎之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五)出版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出版者责任规则(出版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
1.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
务的,造成出版时侵犯他人权利的,承担赔偿责任。
2.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
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
事责任。
3.出版者侵权责任构成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 以损害发生为根据,出版者承担侵权责任的
形式按照主观过错而不同。
过错——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无过错——停止侵权、返还不当得利
案例:人民教育出版社2002年5月出版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六年制小学语文教科书使用了于
长治的文字作品《争画》,反映与齐白石、郭沫若的奇闻趣事,被刊登在《东方艺术》
2000年第三期上。经作者同意,更名为《与齐白石》,署名仍为于长治。经中国作家
协会转付收到了《东方艺术》杂志社的稿酬。人民教育出版社(简称人教社)2002年5月
出版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六年制小学语文教科书 使用了于某的文字作品《争画》。
2004年冯蜂鸣起诉人教社,认为《争画》是自己的作品,最早发表在1994年《中国文化报》,
并有其他刊物转载,人教社没有经过许可,变更署名使用,人教社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承
担民事责任。人民教育出版社认为,《争画》一文来源于《东方艺术》和杂志的署名,无法
判定冯蜂鸣提出的著作权争议真相。
法院认为:冯蜂鸣所著《争画》一文作为独创的文学作品,依法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于
长治发表在《天人古今》杂志上的《与齐白石》,与冯蜂鸣所著《争画》两篇文章,
叙事主干和内容基本相同,在表达方式上都是通过人物对话推进故事发展,并且人物对白内
容基本一致,两篇文章在对人物形态和客观事物的描述上,还使用了大量相同的形容词。两
相比较,可以认定于长治的《与齐白石》一文脱胎于冯蜂鸣所著《争画》一文。因此,
于长治、天人古今编辑部构成侵权;东方艺术编辑部作为东方艺术的出版单位未尽到合理注
意义务,亦构成侵权。
人民教育出版社作为出版单位,从合法刊物上选用作品,应视为已经尽到了出版者的合理注
意义务,没有过错,对于其使用侵权作品的行为,无须向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应支付
相应报酬。根据冯蜂鸣所著《争画》一文的字数和发表时间、小学《语文》课本的发行范围、
人民教育出版社对侵权作品的使用时间酌定冯蜂鸣作品使用报酬为2万元。
2010年6月青州市籍作家冯蜂鸣所著《争画》一文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历经六年诉讼,
五次开庭,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于长治在《中国文化报》刊登道歉声明
(内容经法院审核),于长治、天人古今编辑部、东方艺术编辑部等三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
人民教育出版社向冯蜂鸣支付作品使用稿酬。
复习题
1、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
播权转让给某网站。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
C.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
D.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有效
答案:C
2、甲、乙、丙、丁四人合作创作一部小说,甲欲将该小说许可给某电影制片厂改编后拍成
电影,乙则想把它许可给某网站在网络上传播,丙对这两种做法均表示反对,丁则不置可否。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果丙坚持反对,甲、乙均不能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B.甲、乙有权不顾丙的反对,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C.如果丁同意,则甲、乙可以不顾丙的反对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D.如果丁也表示反对,则甲、乙不能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答案:B
3、画家甲将其未发表的一幅绘画作品原件赠与好友乙。乙将其挂于室内。丙在乙家中做客
时,向乙提出欲租该画展出30日,愿支付报酬500元,乙同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和丙的行为均合法
B.乙的行为合法,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发表权
C.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展览权
D.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出租权
答案:A
4、国画大师李某欲将自己的传奇人生记录下来,遂请作家王某执笔,其助手张某整理素材。
王某以李某的人生经历为素材完成了自传体小说《我的艺术人生》。李某向王某支付了5万
元,但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该小说的著作权应当归谁所有?
A.归王某所有
B.归李某所有
C.归王某和张某共同所有
D.归王某、张某和李某三人共同所有
答案:B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其起算日是( )
A.作品登记日
B.作品发表日
C.交纳样书日
D.创作完成日
答案:B
6、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所享有的权利的保护期为( )
A.5年
B.10年
C.25年
D.50年
答案: B
7、蒋某和王某1960年共同创作完成了小说《西山风云》,蒋某于1998年6月2日病故,王
某于2002年11月7日逝世,在我国,《西山风云》著作权保护的终止期限是( )
A.2048年6月2日
B.2048年12月31日
C.2052年11月7日
D.2052年12月31日
答案: D
8、王强于1988年10月2日创作了一幅摄影作品《秋韵》。1995年7月2日王强去世,王
强的儿子王小辉于1996年10月23日将《秋韵》在滨海市晚报上发表。作品《秋韵》著作
财产权保护期的届满时间为( )
A.2038年10月2日
B.2045年12月31日
C.2046年10月23日
D.2046年12月31日
答案:D
多选:1、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
楼的橱窗广告。”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品广告上。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
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
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
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答案:ABC
2. 1999年常某创作了随笔《生命的留言》,由《人生》杂志分六期全文登载,不久常某病逝。
此书的下列著作权权项中可由常某继承人享有的是( )
A.发表权
B.署名权
C.改编权
D.翻译权
答案:CD
3.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享有出租权的有( )
A.录音制品的制作者
B.软件著作权人
C.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D.录像作品的著作权人
答案: BCD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4:40: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1487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