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发布了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
(2021.1.1实施),其中,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
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一点的规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
解释是一致的。
但是,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如何认定则修改为“有约
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
与”,与原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
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司法解释三规定,“如
果产权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有着明显
的差别。
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
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
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
共同共有。
根据这一新规定,建议此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最好由父母、子
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
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需约定清楚是只赠与给子女,还是赠
与给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约定清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
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
房产归属一览表(2021)
婚前买房
出
资
情
况
房本署名
司法实践处理
结婚前取得房屋产
权,房屋落在自己名
下,并还清个人贷款
或是全款买房的
一
人
出
资
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仍认定为夫妻一人财产,另一方无权
款,但婚后才取得房要求分割
本的,房屋落在自己
名下的
结婚前已支付了房屋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
首付款,并向银行贷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
款,房屋落在自己名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
下,婚后用夫妻共同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
财产还贷的 一方的个人债务。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
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
房屋落在对方名下 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
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
理。
房屋落在双方名下
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
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 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
虑出资状况,一律平分。 下
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
同生活期间、 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
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
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
下
按份共有处理。
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
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
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
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
一定论。
婚后买房
房屋属个人财产
双
方
出
资
出资 房屋产权司法实践
情况 证署名
房屋落在自如果房屋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算是个人财产
己名下 的转化,算是个人财产
一人以婚
前个人财
产出资
房屋落在双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用共同方名下
财产买房
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个人财产
处理;只不过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价
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
房屋落在双房屋算是共同财产,实际算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
方名下或是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房屋产权。
对方名下
只是落在一
仍然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方名下
落户在未成一般视为未成年子女财产,有
抚养方暂时管理
年子女名下
父母出资买房
时出资人 房屋登记 司法实践
间
一方父母出资方子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全额)出女名下
资
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
出资方子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
女名下 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
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
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
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另一方子
女名下
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
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
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
结一方父母支
婚付了房屋首
前 付款
双方子女
名下
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
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
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
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
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
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
等份共有。
房子落在
夫妻双方
名下
双方父母均
出资
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
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
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
房子落在
一方名下
房子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应当认定
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
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
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
份共有。
房子落在
出资方儿
女名下
结
婚
后
一方父母全
额出资
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
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
方的借款,属于共同财产
房子落在
对方名下
(或双
方)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方父母部房子落在
分出资(或出资方子
付首付款)女名下
婚后双方共(或双方
同还贷 子女名
下)
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
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借款(实践
判例)
房子落在
双方父母出
资
一人名下
房子落在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名下
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
多,司法实践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
理。
特别注意: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
款。此时,如房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房
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
情形 司法实践
离婚时尚未取得房本:
夫妻一方婚前除了部分房款婚后
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
贷,但房屋增值,离婚时,尚未
取得房产证的房屋。
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为第三
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
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
房本有第三人名字
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
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
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对
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没有房本前先住着,有了房本后另行
起诉。
房子分割的6种特殊情况
一、小产权房分割
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
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做出处
理。
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房屋,
可以对其使用做出处理。在处理使用时,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
释明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
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
行给予适当补偿。
在涉小产权房分割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中明确使用处理
的判决内容不代表对小产权房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
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
二、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权处理,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
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
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
租权确定在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
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三、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酌情进行分
割。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
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
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
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而获得的“部分产权”, 该“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可以在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工龄折算等因素,并征求原产权单
位意见确定产权单位权利比例后,予以公平分割。
五、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条件取得的房产为夫
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服务条件尚未实现的一般应判归约定服
务条件的一方。
六、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
农村拆迁补偿中按所涉人口数取得的优惠购房权系基于特定身
份获得的优惠安置利益,但并非优惠取得的物权本身。
离婚时优惠购房权价值折算可考虑优惠取得的房产性质、能否
上市交易、能否取得产权证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场价格与优惠
价格的差价范围之内予以确定。
附:民法典法条链接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
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
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
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
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
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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