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率知多少!
财务⼩钱:申税⼩微,我刚刚从事企业财务⼯作,企业所得税税率⽐较多,具体该怎么适⽤呢?
申税⼩微:为了便于纳税⼈掌握企业所得税税率,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我将企业所得税常见的适⽤税率进⾏了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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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基本税率
基本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政策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适⽤20%税率,⼩型微利企业
对于⼩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持⼩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8号)第⼀条。
三,适⽤15%税率
1.⾼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条。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全国实施的通知》(财
税〔2017〕79号)第⼀条。
3.平潭综合实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
⾃2021年1⽉⽇起⾄2025年12⽉31⽇⽌,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第⼀条、第五
条。
4.注册在海南⾃由贸易港
并实质性运营的⿎励类产业企业
⾃2020年1⽉⽇起⾄2024年12⽉31⽇⽌,对注册在海南⾃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由贸易港⿎励类产业⽬录中规定的产业项⽬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占
企业收⼊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条、第四条。
5、西部地区⿎励类产业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励类产业⽬录》中新增⿎励类产业项⽬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占企业收
⼊总额70%以上的企业,⾃2014年10⽉1⽇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1年1⽉1⽇⾄2030年12⽉31⽇,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
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励类产业⽬录》中规定的产业项⽬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占企业收⼊总额
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西部地区⿎励类产业⽬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
号)第⼀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延续西部⼤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
条。
6.中国(上海)⾃贸试验区
临港新⽚区重点产业
⾃2020年1⽉1起,对新⽚区内从事集成电路、⼈⼯智能、⽣物医药、民⽤航空等关键领域核⼼环节相关产品(技术)
业务,并开展实质性⽣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企业,⾃设⽴之⽇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贸试验区临港新⽚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
第⼀条、第四条。
7、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企业
⾃2019年1⽉1起⾄2021年12⽉31⽇,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
第三⽅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委 ⽣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 国家发展改⾰委 ⽣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第⼀条、第四条。
四,适⽤10%税率
1.国家⿎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20年1⽉1⽇起,国家⿎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获利年度起,第⼀年⾄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委、⼯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
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委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委 ⼯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第⼗条。
2.⾮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即⾮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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