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06 05:25:0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朴智星金敏智)

浅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制度

2011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提出

了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并制定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推进社会信

用体系建设,国务院指令由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了部际联席会议制

度。而《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于2013

71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自2013101日起正

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制度的初步建立,这将在未来

的不及时履行法院裁判行为的失信被执行人惩罚和约束加重的实施提供了具有

法律效力的文件保障,对我国诚信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

1 制度背景

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

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的规定,为进

一步化解执行难的问题,积极发挥信用体系信息的功能和效果,严格规范和指导

各级人民法院正确运用信用惩戒措施,加大失信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与代价,

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最高人民

法院出台了《若干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初步建立起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

开制度。

近年来,全国各地方法院积极探索对执法案件中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方面的实

践,为本制度的出台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如:20063月,重庆市高级人民

法院公布全市第一批50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个月未结的执行案件信息在信用

浙江网上公开;2011年,北京市各级法院集中通过多种媒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

息,北京法院网开通不履行义务信息专栏,公布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2012

年,河南省各级法院集中开展曝光赖账户活动,共公布4638名失信被执行人;2013

年以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两批公布30名,全省共公布列入名单的1074名严

重失信被执行人。

但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督促了被执行人执行法定的义务,并对其进行一

定的惩戒,但缺乏对不同失信被执行人在不同省市之间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监管标

准和处理方法,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效果不明显,迫切需要总结经验,统一标准,

规范程序流程,以使之在全国范围都能起到作用。在此背景下,起草是此女被执

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制度相关司法解释的计划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2 制度内容及其影响

2.1 基本内容及解释

《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

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

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这是对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制度框架行的要求,而且也定义了什么样的被执行人

应该被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加以信用惩罚的这一关键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公布的内容,强调道,对于2013101日前已经进入执行程

序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最高法院以公告的形式统一向被执行人作出纳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而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积极履行

所负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自2013101日起,各地法院对符合《规定》第

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

这说明在此制度建立之初就对《规定》颁布前后的一流案件进行了定性,并提出

了解决方式,说明了该我国对该制度初步建成之后对其执行力的保障之决心。

2.2 该制度初步建立的影响

《若干规定》序言的描述表明了该规定两个制定目的:一是促使被执行人自

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是促进诚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两

大目的的就决定了在《若干规定》颁布的基础上初步建立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

布制度将有三大方面的影响。

2.2.1 失信被执行人承受多方面后果

《若干规定》在第五条和第六条作了专门规定:一方面人民法院会将该名单

库中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向社

会公布;形成一种无形的全方位公众舆论环境和觉得道德约束力的氛围。另一方

面是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

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将会在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

制。这将导致失信被执行人违法失信成本大大增加,生存空间将进一步被压缩。

2.2.2 威慑效应

依据《若干规定》的制度安排,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范围限定为有履

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以区别于无履行能力而不履

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将符合《若干规定》第1条列举的任一情

形的被执行人作为严重失信的被执行人,通过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名单进行曝

光,使之在融资、投资、置产、出境、设立或变更企业、高消费、荣誉表彰等进

行严格的审查、限制或禁止,从法律、经济、道德、生活、舆论等多层面、多角

度对失信债务人形成强大的威慑,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这

部分人形成社会合力,压缩其生存空间,增加对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和已经进入执

行程序的债务人的压迫力、约束力和追及力,形成威慑效应,促使其主动履行债

务。

2.2.3 积极引导

法律的引导功能在于为人们的未来行为提供预期,司法解释自然也能对某个

领域内的行为模式产生深远影响。《若干规定》的出台以及该制度的初步建立,

将在未来引导人们诚实守信,推动社会向诚信的方向发展,这是一种正向的、

极的引导。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建立,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家信用体系建

设的重要举措,对引导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作用。

小结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制度随着《若干规定》的出台,从法律、经济、

道德、生活、舆论等多层面、多角度对失信债务人形成制约与惩戒,给“失信”

通上了高压电,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使人产生畏惧,同时不仅给失信被执行人

的名誉、形象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而且进一步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交易机会、

生存空间,促进了生效法律裁判文书的自觉履行,给社会诚信建设提供了法律法

规的保障,给道德舆论的监督约束作用提供强制性的法律力量,促进了积极健康

的社会风气,增强全社会建立“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意识,为中国社会主义

法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打开了全新的局面。

参考文献

杨秀清.解读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J].《河北法学》2006 (03).

叶自强.论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J].《检察理论研究》 总第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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