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知识
一、出口退(免)税的基本含义101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含跨境电子商务)
劳务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自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相关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享受出口
退(免)税政策。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
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
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3]106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二条规定: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境内的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二、出口退(免)税的纳税人范围102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纳税人范围,一般是指经国家商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认定,具有
出口经营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根据财税[2012]39号规定,可以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纳税人包括:
前置条件1
记
工商登
自营出口
单位
记
税务登
个体工
委托出口
对外贸易经营
商户
有权单位
者备案登记
前置条件2
工商登
记
委托—有权单位出口
生产企业
税务登
记
出口企业按经营类型划分为生产型企业与外贸型企业两种。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
(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反之,为外贸企业。
三、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范围102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的出口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
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计税依据一律以离岸价(FOB)折算
为人民币入账。
4、必须是出口收汇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103
1、经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的货物;
2、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3、对外援助、承包、投资的出口货物;
4、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5、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6、海南试点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
22、国家另行规定的其他出口货物
(三)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
(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1、国际运输服务
2、港澳台运输服务
3、向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五)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
(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
货物
(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
四、消费税出口退(免)税的范围1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件》第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税,
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八条第(一)
项规定:“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
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含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五、出口退税的退税率105
出口退税率是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退(免)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率。退税率一
般等于或小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的规定税率。
(一)出口退税率与商品代码的关系
出口退税率由国务院决定,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
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对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
(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退税率是通过商品代码作为
索引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进行查询。
(二)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1)基本退税率
现行增值税退税率主要有:17%、16%、15%、13%、9%、5%,具体按总局制定的《出
口货物退税率文库》执行。
(2)特殊退税率
一是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退税
率为征收率。
二是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三是中标机电产品、报关进入七类特殊区域的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退
税率为适用税率。
四是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率
五是原材料高于80%以上黄金、铂金等贵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六是海南试点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率统一为11%,起退点暂定为800元人民币。
(3)消费税退税率
依据现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4)出口退税率执行时限
一般应以货物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六、现行出口退(免)税的办法111
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方法主要有三种:
1、免退税办法。
即对出口环节实行免税,对进项税额退税。主要适用于外贸企业。
2、免抵退税办法。
是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
以退还。主要适用于生产企业(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1)“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2)“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
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3)“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
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3、免税
即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般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准予退税的货物和来
料加工等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
现行出口货物消费税的退(免)税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免税,适用于生产企业;二是
退税,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
七、出口退(免)税凭证管理112
出口退(免)税凭证,是指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退(免)税时,按规定必
须提供或自行保管的各种凭证。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二)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四)出口收汇资料
主要是指银行结汇水单或通知单等凭证。
(五)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与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六)出口专用发票
出口专用发票是真实反映出口货物离岸价的重要依据。
1、出口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
专用”字样。
2、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七)有关备案单证345
备案单证的内容: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
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
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
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
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备案单证注意事项:
出口企业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
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
期为5年。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1、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
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对于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
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
合同备案的地点。
3、对于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质化的,可以将电子合同、电子单证打
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
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八、对外贸易基础知识9
对外贸易也称“国外贸易”或“进出口贸易”,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
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常见贸易方式:
1、一般贸易
2、进料加工贸易
3、来料加工贸易
对外贸易常见的价格术语:
价格术语又称价格条件或交货条件,是国际贸易中用来表明进出口商品的价格构成、买
卖双方各自应负担的责任、承担的费用和风险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术语。
1、离岸价格(FOB)
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这一价格条件习惯上叫“离岸价格”。
2、到岸价格(CIF)
即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这一价格条件习惯上称为“到岸价格”。
3、成本加运费价格(C&F)
又称“离岸加运费价格”
九、出口退(免)税计算177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的计算(一般贸易)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列名生产企业出
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1、 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结
转留抵进项税额
当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大于其退税率时,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全额抵扣,应
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并收汇)×
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并收汇)×外汇人民币折合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根据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大小,计算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计算公式
为: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例:某生产型出口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非出口收汇重点监管企业),2014年3月发生进
项税额170000元,销项税额85000元,上月结转留抵税额87000元。当月报关出口两笔货
物,一笔折合人民币价格为60万元(FOB)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另一笔为150万元(FOB)
单证收齐但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不齐。在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该企业进行了增值税纳税
与免抵退税申报,并在当年的12月收到了两笔出口货物的货款,通过银行办理了收汇手续。
已知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3%,税率为17%,请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和当期不得免征的抵扣
税额。
税款所属期3月:
第一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000×(17%-13%)=24000(元)
当期应纳税额=85000-(170000-24000)-87000=-148000(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48000(元)
第二步: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600000×13%=78000(元)
第三步:确定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48000元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78000元,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78000(元)
当期免抵税额=0(元)
税款所属期4月:
将4月已审批的税款所属期3月的应退税额78000元填入税款所属期4月《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主表第15栏“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栏。
(二)进料加工(略)
(三)国内购进免税原料(略)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计算(一般贸易)184
根据财税[2012]39号规定,外贸企业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
税额予以退还。
1、自营出口方式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2、委托加工方式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
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例:某出口外贸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出口收汇重点监管企业)。1月将服装面料一批作
价117000元销售给国内B公司进行服装加工。3月收回服装取得B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
张,其计税金额为150000元,税额25500元,并于当月出口并做了外销收入账。该笔出口
在4月收齐单证且信息齐全,8月底收汇并取得收汇凭证。服装出口退税率为16%。
8月申报出口退税:
应退增值税=150000×16%=24000(元)
结转成本税额=150000×(17%-16%)=1500(元)
(五)消费税退税的计算187
出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向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
税。其公式为: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
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十、出口退(免)税申报
(一)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前期操作188
1、办理工商登记
2、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3、开立银行账户
4、办理税务登记
5、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6、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7、办理报关单位报检登记
8、办理出口收汇登记
9、办理电子口岸入网资格认定
10、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11、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208
资格认定: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办理对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
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包括电子数据,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
生成),提供下列资料办理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
第(1)、(2)项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资格变更:认定的内容发生变化,30日内。
资格注销:依法终止出口退(免)税事项。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流程2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61号)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
(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
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
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其报送的电子数据均应通过出口退税申
报系统(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或出口退税咨询网下载)生成、报送。
1、预申报
(1)远程预申报(网上申报)
(2)人工预申报
(3)预申报问题处理
2、正式申报
(三)出口退(免)税申报注意的事项221
1、退税率文库调整期间的处理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海关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时,出口企业应按照出口
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
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以证明商品代码调整前后的不同。
2、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及数量问题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名
称应当相符;对将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
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商品名称,应与企业书面报告的商品名称逻
辑相符;
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申报计量单位及数量,
至少有一个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计量单位及数
量相符;对将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按照企业报告的计量单位
折算标准折算后,出口货物报关单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的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当相符。
3、离岸价问题
出口企业申报电子数据的离岸价与出口发票离岸价一致,但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离
岸价不一致,出口企业应报送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
4、单证备案问题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有
关备案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
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事项223
1、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配置
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功能
配置Ⅱ”栏中,勾选“将出口报关单中非FOB价折算为FOB价”。这是生产企业必配置的
栏目,在计算免抵退税时可以准确地将其他出口贸易价自动换算为FOB价。
2、申报时限的规定
自2014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应在财
务做销售收入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
申报。在财务做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单证
(凭证)且信息齐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
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3、申报资料与凭证
(1)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
料:
A、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B、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A、“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B、“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C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D、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E、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2015年5月1日出口的取消提供。
F、出口收汇资料(重点监管企业)。
G、出口货物专用发票(出口退税专用联)
I、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事项244
1、申报系统配置
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功能
配置Ⅱ”栏中,勾选“将出口报关单中非FOB价折算为FOB价”。这是外贸企业必配置的
栏目,可以准确地将出口贸易价自动换算为FOB价。
“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业务方式”栏中,勾选“换汇成本”
栏设置合理上下限,这是外贸企业必配置的栏目。
2、申报时限的规定
自2014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应在财
务做销售收入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退税相关申
报。在财务做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单证(凭
证)且信息齐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增值税免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
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3、申报资料与凭证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7)出口收汇资料(重点监管企业提供);
(8)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
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9)属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申报免退税注意事项259
(1)单票对应法是仅适用于外贸企业的一种退(免)税计算方法。
(2)关联号的作用
①一票进货对应一单出口,简称“一票对一单”;
②一批出口对应一票进货,简称“多单对一票”;
③一单出口对应一批进货,简称“一单对多票”;
④一批出口对应一批进货,简称“多单对多票”。
(3)进货单位必须与出口货物单位一致,并应该使用商品代码库中的标准计量单位。
(六)出口退(免)税逾期申报事项301
1、申请逾期申报的七类情形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
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
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逾期申报的复审
(1)出口货物劳务必须是真实业务;
(2)必须是在次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举证材料;
(3)必须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才可生效。
(七)出口收汇的规定
税种:进出口税
分类号:5-2-40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6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为了准确计算、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
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
明电〔199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
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
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
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
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
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
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对
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
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
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
(二)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
(三)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
(四)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
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
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前款第(一)至第(五)项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本款下
同)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至情形存续期结束;前款第(六)至第(九)项情形的执行
时间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出口企业并存上述若干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
止时间为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三、自2014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70%(外汇管理局、人
民银行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收汇金额,加上企业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
收汇金额合计,占企业申报退(免)税的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额的比例)的,该出口企业
当年5月至次年4月申报的退(免)税,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从2014年9月1
日起停止执行)
四、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所列出口企业以外的其他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
(免)税,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凭证,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
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
的规定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中,发现前款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
货物存在需要进一步核实出口业务真实性的,出口企业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应填报
《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或《出
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和
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
五、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
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
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
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六、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
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
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本公告规定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
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免税,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
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
额,本条下同)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出口企业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冲
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
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
罚。
八、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收汇资料存在以
下情形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一)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
(二)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等疑点的,
对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等额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
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
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从2014年9月1日起停止
执行)
十、省级国家税务局应设立评估指标、预警值,按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提供的
出口收汇数据,对出口企业的货物流、资金流进行定期评估、预警,凡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
(免)税的出口货物结汇数据异常的,应进行核查,发现违规的,应按相应规定处理;属于
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十一、本公告的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
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第(三)
项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委托出口货物,暂不包括边境小额贸易出口
货物;本公告的出口企业,不包括委托出口的企业。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货物收汇申请表.xls
2.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请表.xls
3.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doc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应提供
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
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原因代码:01。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
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
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
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
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
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
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3。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
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
的证明。原因代码:04。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
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原因代码:05。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
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
业单证。原因代码:07。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
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
(九)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
证。原因代码:09。
十一、出口退(免)税核算与会计处理466
(一)销售收入的确认
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与税法的规定存在差异时,应按会计的规定进行财务
处理,并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二)外汇汇率的确认与使用470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
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并到主
管税务机关备案,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对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结汇时,与实际汇率的
差额部分应当记入汇兑损益,银行的国内扣费(包括: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应当作为财务费
用处理。
(三)账簿的设置471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根据出口业务设置自营出口销售明细账、委托代理出口销售明细
账、来料加工出口销售明细账、深加工结转出口销售明细账,一般采用多栏式账页记载外销
收入有关情况,内、外销必须分别记账核算。按不同征税率和退税率分账页分别核算出口外
销收入,并在摘要栏内详细记载每笔出口销售和运保佣费冲减的详细情况。
外贸企业应当分别设置内、外销库存商品明细账,分别核算内、外销库存商品。
(四)出口退(免)税核算涉及的会计科目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借方专栏:
(1)“进项税额”专栏
(2)“已交税金”专栏
(3)“减免税金”专栏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后,
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
贷方专栏:
(6)“销项税额”专栏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应收的出口退税款以
及应免抵税款(免抵退税额)。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
(9)“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2、“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核算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退税款(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借方反映应收退税款,
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应退税款。
3、“其他应付款—运保费”科目
用于核算出口货物劳务发生的国外费用,包括海运费、国外保险费和佣金等。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会计核算476
生产企业应于出口业务发生当期,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计自营出口销售
收入,同时不计提销项税金,并计算免抵税额和退税额。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账时间是按
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的。
生产企业根据采购、生产、出口及退税的流程,其账务处理如下:
1、 购进原材料: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实现内、外销收入:
借:银行存款
或应收账款—(内销××单位)
—应收外汇账款(外销××单位)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出口收入
在此应注意:外销收入可能是FOB价或CIF价成交的,账务处理有所不同。
(1)以FOB价成交的:
借: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2)以CIF价或C&F价成交的:
借: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其他应付款—运保费
支付运费及保险费时:
借:其他应付款—运保费
贷:银行存款
3、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内销商品
—出口商品
贷:库存商品—内销商品
—出口商品
4、收到外汇货款
借:银行存款
或财务费用—汇总损益
贷: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
或财务费用—汇总损益
5、计算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额时:(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计算当期申报的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时:
应依据税务机关审批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免抵税额)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税额)
7、收到出口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例如:1、某生产出口企业2014年1月无出口退税申报,2月出口货物一批,FOB价折
合人民币为100万元,该批货物适用税率为17%,退税率11%,当期进项税额发生额为10
万元,销项税额为3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万元。3月出口货物一批CIF价折合人民币215
万元(其中运费15万元),当期进项税额发生额为20万元,销项税额为10万元。其他出口
退(免)税条件都符合规定。
解:2月份发生业务的处理: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17%-11%)=6(万元)
账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商品 6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6万元应填在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8行“免抵
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栏次)
(2)免抵退税额=100×11%=11(万元)
应纳税额=3-(10-6)-1=-2(万元) 期末留抵税额=2(万元)
(3)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 则:
当期应退税额=2(万元),当期免抵税额=11-2=9(万元)
(4)3月份企业在收到税务机关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后,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9万元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2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1万元
(应退税额2万元应填在3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5行“免、抵、退应退税额”
栏次)
3月份发生业务的处理: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1%)=12(万元)
账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商品 12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2万元
借: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 21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200万元
其他应付款—运保费 15万元
借:银行存款 214万元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1万元
贷: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 215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运保费 15万元
贷:银行存款 15万元
借:银行存款 2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2万元
(2)免抵退税额=200×11%=22(万元)
应纳税额=10-(20-12)=2(万元) 期末留抵税额=0(万元)
(3)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0,则:
当期应退税额=0(万元)当期免抵税额=22(万元)
(4)4月份企业在收到税务机关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后,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2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2万元
(注:生产企业出口收入应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7行“免、抵、退办法出
口销售额”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6、17行相应栏次)
(六)外贸企业免退税会计核算510
外贸企业应单独设置账簿核算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购进库存商品金额和增值税进项
税额。如果购进商品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商品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才
从出口商品库存账转出。其账务处理如下:
1、采购内、外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库存内销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
—应交增值税(内销货物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内、外销售收入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等
—(内销××单位)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内销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只是内销收入的销项税额
(注:出口收入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8、19行相应栏次和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主表第8行“免税销售额”栏次)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商品
—内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内销库存商品
3、结转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商品(购进金额×征税率退税率之差)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计算免抵税应退税额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注:外贸企业应单独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或“应交
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来核算出口货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区别内
销货物进项税额,防止“一票两用”现象发生,即在当期抵扣进项税额之后又用于申报出
口退税。因此,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6
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和第28
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项下)
5、收到外汇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或汇总损益
贷: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
或汇总损益
6、收到出口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
綦江出口退税QQ号:30204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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