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由以下各方授权代表于 2022 年 月 日于 xxxx 签
署:
股权受让方:受让股东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
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受让股东”) ,其法定
地址位于 xxxx 市xxxx××路××号××楼。
股权出让方:出让股东某通信集团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
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出让股东”) ,其法定地址
位于 xxxx 市××区××大街××号。
1 .鉴于股权出让方与 xxxxxxxxxxxx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某某公司”)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签署合同和章程,共同设
立 xxxx 某目标公司(简称“目标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为数据通信
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及用户终端、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辟等。
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于 xxxxx 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签发。
2 .鉴于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一千万元人民币(RMBl0,000,
000.00) ,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之现有股东,于本协议签署日持
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五十一(51%)的股分;股权出让方愿意以下列第
2.2 条规定之对价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目
标公司的百分之五十一(51%)股分转让予股权受让方,股权受让方
愿意在本协议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上述转让之股分及权益。
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商议,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
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1.1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
义:
( 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殊行政区
及台湾省);
( 2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殊行政区;
( 3 )“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4)“股分”指现有股东在目标公司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
缴和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数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所享
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普通而言,股分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股票、股
权份额等等。在本协议中,股分是以百分比来计算的;
( 5 )“转让股分”指股权出让方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及约定出让
的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五十一(51%)的股权;
(6)“转让价”指第 2.2 及 2.3 条所述之转让价;
( 7 )“转让完成日期”的定义见第 5.1 条款;
( 8 )“现有股东”指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之前,日期最近的有效
合同与章程中载明的目标公司的股东,即出让股东和本协议股权出
让方;
( 9 )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甲乙双方一致允许列
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 章、条、款、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
及附件。
1.3 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
解释。
2.1 甲乙双方允许由股权受让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第 2.2 条
中所规定之现金金额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 4 章中规定的条件收
购转让股分。
2.2 股权受让方收购股权出让方“转让股分”的转让价为:人
民币伍佰壹拾万元。
2.3 转让价指转让股分的购买价,包括转让股分所包含的各种
股东权益。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转让股分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
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一(51%)所代表之利益。转让价不包括下列数额: (a)本
协议附件 2 中未予列明的任何目标公司债务及其他对付款项(以下简
称“未披露债务” )和(b)目标公司现有资产与附件 l 所列清单相比,
所存在的短少、毁损、降低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统称“财产价值贬
损”)。
2.4 对于未披露债务(如果存在的话) ,股权出让方应按照该等
未披露债务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一(5l%)承担偿还责任。
2.5 本协议附件 2 所列明的债务由股权受让方承担。
2.6 本协议签署后 7 个工作日内,股权出让方应促使目标公司
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使股权受让方成为目标公司股东。
3.1 股权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股
权出让方支付部份转让价,计人民币叁佰万元,并在本协议第 4,1
条所述全部先决条件于所限期限内得到满足后十五 (15)个工作日内,
将转让价余额支付给股权出让方(可按照第 3.2 条调整)。
3.2 股权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第 3.1 条支付给股权出让方的转
让价款项应存入由股权出让方提供、并经股权受让方允许的股权出
让方之独立银行账户中,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具体监管措施为:
股权受让方和股权出让方在本协议第 3.1 条所述转让价支付前各指
定一位授权代表,共同作为联合授权签字人(上述两名联合授权签字
人合称“联合授权签字人”) ,并将本方指定的授权代表姓名、职务
等书面通知对方。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后和本协议第 3.1 条所述转
让支付前,联合授权签字人应共同到上述独立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
办理预留印鉴等手续,以确保本条所述监管措施得以实施。该账户
之任何款额均须由联合授权签字人共同签署方可动用。如果一方因
故需撤换本方授权代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
并在撤换当日共同到开户银行办理预留印鉴变更等手续。未经股权
受让方书面允许,股权出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换该股权受让方授
权代表。
3.3 在股权受让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转让价余额前,如发现
未披露债务和/或者财产价值贬损,股权受让方有权将该等未披露
债 务和/或者财产价值贬损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一(51%)从股权受
让方应 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的转让价余额中扣除。在股权受让方向
股权出让 方支付转让价余额后,如发现未披露债务和/或者财产
价值贬损,股 权出让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和/或者财产价值
贬损数额的百分之 五十一(51%)的比例将股权受让方已经支付的
转让价返还给股权受 让方。
3.4 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
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4.1 惟独在本协议生效日起二十四(24)个月内下述先决条件全
部完成之后,股权受让方才有义务按本协议第三章的相关约定履行
全部转让价支付义务。
( 1 )目标公司已获得中国信息产业部批准的从事跨省国际互联
网业务经营许可证;
( 2 )目标公司已获得中国信息产业部批准的全国 (5 位)特服号;
( 3 )目标公司已与出让股东签署一份联合经营出让股东的挪移
电子商务服务台作协议。要点包括:
( a)联合经营出让股东证券交易服务平台。合作关系为资源互
补、策略联盟、合作经营、收入分成、各担费用、自负盈亏;
( b )由目标公司负责提供相应的软、硬件应用服务系统,以及
投资建设,开辟集成,系统的日常维护,营运管理,随用户发展状
况的升级扩容,市场推广策划、组织和实施等工作;
( c )由出让股东提供相应的基础网络资源条件:专用接入服务
号,出让股东和中国某公司门户网站首选财经金融连接设置,各地
SMS 专用端口, WAP 网关及其他数据接人信道,优惠通讯费,代收伏
务费,授权目标公司代理销售挪移终端设备等;
(4)股权出让方已全部完成为了将转让股分出让给股权受让方
之 全部法律手续;
( 5 )股权出让方已提供股权出让方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视股
权 出让方公司章程对相关权限的规定确定)允许此项股权转让的决
议;
(6)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某某已按照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之
程序发出书面声明,对本协议所述之转让股分抛却优先购买权;
( 7 )股权出让方已经按照中国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履行了转让
国有股分价值评估手续,以及向中国财政部或者其授权部门(以下简
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股分转让申请,并且已经取得了国
有资 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 8 )除上述先决条件(8)以外,股权出让方已履行了转让国有
股分所需的其他所有必要程序,并取得了所有必要的许可转让文件;
( 9 )股权出让方已签署一份免除股权受让方对股权转让完成日
之前债务以及转让可能产生的税务责任的免责承诺书;
( lO)股权出让方已完成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股权转让所要求的
变更手续和各种登记;
( 11 )股权受让方委聘之法律顾问所已出具法律意见,证明股
权出让方所提供的上述所有的法律文件正本无误,确认本协议所述
的各项交易协议为法律上有效、合法,及对签约各方均具有法律约
束力。
4.2 股权受让方有权自行决定抛却第 4.1 条款中所提及的一_
切或者任何先决条件。该等抛却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4.3 倘若第 4.1 条款中有任何先决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第 4.1
条所述限期内实现而股权受让方又不愿意抛却该先决条件,本协 I
即告自动终止,各方于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义务及责任即时失
效,对各方再也不具有拘束力,届时股权出让方不得依据本协议要
求 股权受让方支付转让价,并且股权出让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即将,
但不应迟于协议终止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向股权受让方全额退还
股权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第 3.1 条已经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的转让价,
并返还该笔款项同期产生的银行利息。 l
4.4 根据第 4.3 条本协议自动终止的,各方允许届时将相互
合作办理各项必要手续,转让股权应无悖中国当时相关法律规定。
除本协议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股权受让方不会就此项股权转让
向 股权出让方收取任何价款和费用。
4.5 各方允许,在股权出让方已进行了合理的努力后,第 4.1
条先决条件仍然不能实现进而导致本协议自动终止的,不得视为股
权受让方违约。在此情况下,各方并均不得及/或者不会相互追讨
损 失赔偿责任。
5.1 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
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股权受让方即取得转让股分的所有权,成为
目标公司的股东。但在第四章所规定的先决条件于本协议 4.1 条所
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得以满足,及股权受让方将转让价实际支付给股
权出让方之日,本协议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始最终完成。
6.1 股权受让方有权于转让股分按照本协议第 4.1(9)款过户
至股权受让方之后,按照目标公司章程第七章之相应规定委派董事
进入目标公司董事会,并履行一切作为董事的职责与义务。
7.1 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 1 )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成和准确;
( 2 )每一方均为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按中国法律设立并
有效存续,拥有独立经营及分配和管理其所有资产的充分权利;
( 3 )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
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4)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构成其
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 5 )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
会抵触、违反或者违背其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章程或者任何法
律法
规或者任何政府机构或者机关的批准,或者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
或者协议 的任何规定;
( 6 )至本协议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者
可 能会妨碍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
( 7 )据其所知,不存在与本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者可能对其签
署 本协议或者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
者威胁 要提起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或者其他程序或者
政府调查;
( 8 )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拟订的交易有关的任
何政府部门的所有文件,并且其先前向它方提供的文件均不包含对
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者忽略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
任 何不许确的重要事实。
7.2 股权出让方向股权受让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保证和承诺:
( 1 )除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股权受让方披露者外,
并无与股权出让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有关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
者 行政程序正在进行、尚未了结或者有其他人威胁进行:
( 2 )除本协议签订日前书面向股权受让方披露者外,股权出让
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并未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担保、抵押、质押、
保证,且股权出让方为该股权的合法的、彻底的所有权人;
( 3 )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及股权转让完成日,均不欠付股
权出让方任何债务、利润或者其他任何名义之金额。
7.3 股权出让方就目标公司的行为作出的承诺与保证(详见附
件 3 :股权出让方的声明与保证)真实、准确,并且不存在足以误导
股权受让方的重大遗漏。
7.4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第 7.1 及 7.2 条的各项保
证和承诺及第 8 章在完成股分转让后仍然有法律效力。
7.5 倘若在第 4 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有任何保证和承诺
被确认为不真实、误导或者不正确,或者尚未完成,则股权受让方
可在
收到前述通知或者知道有关事件后 14 日内赋予股权出让方书面通知,
撤销购买“转让股分”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6 股权出让方承诺在第 4 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浮现
任何严重违反保证或者与保证严重相悖的事项,都应及时书面通知
股 权受让方。
8. 1 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 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 2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者承诺,
或者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者承诺被认定为不
真 实、不正确或者有误导成份;
( 3 )股权出让方在未事先得到股权受让方允许的情况下,直接
或者间接出售其在目标公司所持有的任何资产给第三方;
(4)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两年内,浮现股权出让方或者股权出
让 方现有股东从事与目标公司同样业务的情况。
8.2 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协议及/或者
要 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9.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
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
或者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
合
作事项等。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代理人、供应商等仅在为履行
本协议
义务所必需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
9.2 上述限制不合用于:
( 1 )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普通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
( 2 )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普通可取得的资
料;
( 3 )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
直接或者间接取得的资料;
(4)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
者 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
上 述保密信息;
( 5 )任何一方向其银行和/或者其他提供融资的机构在进行
其 正常业务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披露。
9.3 双方应责成其各自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
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9.4 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章规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
力。
10.1 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或者一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者
虽 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一方无法
全 部或者部份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罢工、
员 工骚乱、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及/或者其他自然灾害
及战争、 民众骚乱、故意破坏、征收、没收、政府主权行为、法律变
化或者未
能取得政府对有关事项的批准或者因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
致 使各方无法继续合作,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者突发事件的发生。
10.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
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十五(15)
天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
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各方
造成的损失。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
是否终止或者推迟本协议书的履行,或者部份或者全部地免除受阻方
在本 协议中的义务。
11.1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专人递送、传真或者挂号航空信
方 式按以下所示地址和号码发出,除非任何一方已书面通知其他
各方 其变更后的地址和号码。通知如是以挂号航空信方式发送,
以邮寄 后 5 日视为送达,如以专人递送或者传真方式发送,则以
发送之日起 次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应在发送后,随
即将原件以航 空挂号邮寄或者专人递送给他方。
股权受让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xxxx 市××区××路××号××楼
收件人:总经理或者董事长
电话:
传真:
股权出让方:××通信集团公司
地址: xxxx 市××区××大街××号
收件入:总经理或者董事长
电话:
传真:
12.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经双方商议允许后由授权代表签署
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份,协议内容以变
更后的内容为准。
12.2 本协议一方对对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赋予任何宽限
或者延缓,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和权力的抛却,亦不能伤害、影
响 或者限制该方依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一切
权利和 权力。
12.3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或者
不 伤害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生效和可执行性。但本协议各方同时
亦应 住手履行该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之条款,并在最接近其原
意的范 围内仅将其修正至对该类特定的事实和情形有效、生效及
可执行的 程度。
12.4 股权受让方可视情势需要,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或者部份
权 利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但需向股权出让方发出书面通知。
12.5 本协议所述的股分转让发生的任何税务以外的费用和支
出由股权出让方负责。
12.6 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就协议股权转让之全部约定,
取代以前有关本协议任何意向、表示或者谅解,并惟独双方授权代表
签署书面文件方可予以修改或者补充。
12.7 本合同的约定,只要在转让完成日期前尚未充分履行的,
则在转让完成日期后仍然充分有效。
12.8 各方可就本协议之任何未尽事宜直接通过商议和谈判签
订补充协议。
12.9 本协议正本~式四份,以中文书写,每方各执两份。
13. 1 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
均合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13.2 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
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商议的方式迅速解决,若经商议仍未能解决,任
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3 本协议全部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份,与本协
议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 本协议于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即将生效。
股权受让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股权出让方:××通信集团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附件 1
目标公司全部资产清单
附件 2
目标公司全部债务清单
附件 3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4:05: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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