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辞职又称为离职,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或劳动关系
的行为。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
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
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
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
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
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
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
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
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
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
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
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
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
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
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
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
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
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
日后主动离职,不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可能不给职工办理人
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滞留在原用人单
位,会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正常的录用手续,拿不到包括档案在
内的个人材料,也不能缴纳劳动保险。
在这里特别要提醒读者的是,当你合同中有服务期限或保护商业秘密约
定,因而有违约金的约定的话,虽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辞职,但是必须按合同
违约金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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