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与抵押

更新时间:2024-11-05 20:29:3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2021体育生高考预计分数线)

质押与抵押

质押

.

质押基本内涵

1.质押含义

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

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

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2.质押分类

1

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

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区别于以往认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质押合

同也应当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2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

权利质权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3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

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

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

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

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

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

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

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

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

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为没有标示出具体出自的法条,所以大概解释一下吧。在法律

上,存续期间指的是合同或者权利的有效期间就是在这个期限之内法

定有效或者约定有效。

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对于知情第三者而言的。打个比方,知情第

三者是指明明知晓一个物品或权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会损害相关人

的权益而故意购买。而不知情的第三者是在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实施

了同样的法律行为,所谓不知者不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者不

会受到惩罚性的处理,而知情第三者则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3.市场分析

一般质押都是典当行以典当的形式,典当给典当行。近几年很多

担保公司也涉足质押行业,正规知名的担保公司,不仅速度快(最

24小时就能收到款),而且比较安全。具有代表性的有北京厚泽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瀚华担

保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等.

4.质押特征

1

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

代位性。

2

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

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

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

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

.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设立:

1.设立书面合同

2.交付标的物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

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

改定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

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二)动产质权的效力

1.担保的债权

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2.对标的物的效力

1)从物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

权。

3.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

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收取孳息。

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

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

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

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

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费用支付请求权:

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保全质权的权利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

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

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

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

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质权人的义务

保管标的物;

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4.对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的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

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无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

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

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

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三.权利质权

()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5.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

()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

1.票据与公司债权交付作为成立要件,背书作为对抗要件

(1)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

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

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登记作为成立要件

(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

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2)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

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

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关于权利质权的特别规定

(1)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

或者质押的无效。

(2)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

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

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

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

人承担民事责任。

抵押

.

抵押,在银行或地产界称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资产(不论是

否为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

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一般,借款可以分为

“有抵押借贷”和“无抵押借贷”两种,而抵押就是属前者。

(一)

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

行为。提供抵押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

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

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

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

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

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抵押物是否移转占有,各

国民法规定不一,在中国,凡以动产作抵押的,一般移转占有。国外

民法中将对动产或移转占有而设立的担保称为质,而将不动产或不移

转占有所设立的担保称为抵押,中国未有此区别,统称为抵押。抵押

一经设立生效,即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产生权利义务:抵押权人

除了享有优先受偿权外,有权占有或监督抵押物,有权请求抵押人偿

付自己保管抵押物所支出的费用,并有权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

分,但抵押权人不取得对抵押物的使用权。抵押人则享有对抵押物的

处分权,但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有义务妥善保管自己占有

的抵押物。就同一抵押物剩余的担保价值,抵押人有再设定抵押的权

利。抵押由于主债履行,抵押物灭失、抵押权实现而消灭。

(二)

主要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中不履行债务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这

一优先受偿权是以设置抵押的实物形态变成值来实现的,所以抵押是

以抵押人所有的实物形态为抵押主体,以不转移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方

式作为债务担保的一种法律保障行为。

(三)种类

1.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所谓不动

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回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

产,如土地、房屋、各种地上定着物等;

2.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产是指可

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

3.权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

抵押;

4.财团抵押,又称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企业)以其所有的动

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

5.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

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

6.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

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四)范围

1.抵押的范围

为了保证债务人如期还债,往往以一些财产进行担保抵押。我国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不抵押范围

中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了如下不得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第

三十四条第五项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即“乡(镇)、村企业的

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

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规定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

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合同内容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抵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

用权权属;

抵押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登记要区分如下部门: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土地管理部门;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

(六)作用

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存在抵押品时,银行的放款

的安全性将提高,但同时借款者的成本也会增加,正因为这样,借款

者愿意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也会较低,对银行来说其收益未必增加。

抵押当出现违约时,赋予贷款人依法没收特定的企业资产的权利,

被广泛用来减少与借贷相关的激励问题(即在拖欠发生时使放款者可

以获得特定资产).。抵押物,指提供担保的财产。抵押合同,指受益

的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所订立的,确认相互之间抵押权利与义务关系

的书面协议。

抵押也可用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的信用风险管理,通常的抵押

条款都要明确在特定账户内必须维持的最低金额。实际上,期货市场

的保证金要求就类似抵押,柜台交易的衍生工具经常使用现金或高流

动性、低风险证券作为抵押。

一般来说,欠更大金额方要求提供抵押品。如果和约对A为正值、

B为负值,而BA更多,则B要提供一定抵押。随着市值变化,

需要维持的抵押金额随市值上升而上升、随市值下降而下降。在某以

时点,如果市值由正变负,要求提供抵押的一方会发生变化,这会解

除原来提供抵押一方的抵押要求。

抵押金额的确定可以基于和约市值水平,也可以基于信用评级,

市值或信用评级变化使所需抵押发生变化。

() 意义

在中国,实行抵押贷款制度,是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在实

行抵押计划经济时期,与传统的经济体制相适应,银行对企业发放的

贷款都是信用贷款,这是信贷资金“供给制”的重要形式,存在着资

金占用多,周转慢,效益差的弊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

期,中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后,全面开办了抵押贷款,建立完善了配

套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从实际看,抵押贷款的安全性、盈利性明

显优于其它信贷资产。中国从八十年代末,才试办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业务。截止20036月末,累计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2130多亿元,

贷款金额达1670亿,促进了住房商品化的进程,大大改善了城镇居

民住房条件,抵押贷款的作用愈来愈明显。

第一、增强了客户的信誉观念,提高了银企经济效益。客户在办

理抵押贷款后,在获取贷款运用时,也有了按期如数归还贷款的压力。

从而,有利于搞活金融、搞活经济、搞活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据建

设银行统计资料表明,个人住院房抵押贷款逾期率均低于3%,利息

实收率达到90%以上,同时,抵押贷款可以使商品、票据、有价证券

等提前转化为货币资金。对加速货币资金的周转,刺激企业扩大生产

和流通具有一定的作用。

第二、抵押贷款对贷款客户的约束力较之信用贷款大大增强了。

企业一旦破产,信用贷款只是一种普通债权,银行只能以普通债权人

的身份,参与破产企业财产的分配,无权要求优先受偿。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

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

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释一)

1,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

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

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

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实践中常

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要知道,

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那么,二者

有什么区别呢?

3,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

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

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

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

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

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

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

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

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

具的登记部门等。

4,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

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

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

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

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

同。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释二)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

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

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

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

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

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

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

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释三)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

产为主;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

留置效力;

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

(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

(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

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

(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

(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

记之日起生效;

(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

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

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

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10)、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

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1)、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

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

的,转让行为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

同意的除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

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

清偿债权;

(1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以股票出质设定质押,由于股票市场电子

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

(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权

利设定抵押;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

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其他权利设定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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