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分程序规定
为标准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公章的工作,国务院发布了相关管
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
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
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
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
左而右环行(图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
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
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三),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
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
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
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
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
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国务
院制发。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
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六),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
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七),由国务院制发。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
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
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八),由国务院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
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
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九),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
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由省、自治区人
民政府制发。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
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一),由县级人民政
府制发。
十二、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
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二),由外交部制
发。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
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十三),分别由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
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
四)。制发方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名称内容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
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标准化简
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
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
政区域的名称。
字体要求
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
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
宋体。
十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批准规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
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
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中央
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一、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
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
定。
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
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
环行,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
印章(包括经济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
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标准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
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
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
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
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
定处理。
管理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
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
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
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
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方法,由公安部会
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任何单位公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领导批准制度。即每次使
用单位公章都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 批准同意,假设单位法定代表
人外出或因其他重要任务不能批准使用,也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
授权副职等适宜人员批准使用。具体经管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公
章办理任何事情。
单位公章假设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遗失或被盗,除按有关
法律、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外,须尽快向上级及相关部门报告,一
面采取相应措施挽救损失;一面尽快补办手续,尽快补刻启用新印
章,以免贻误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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