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支付购房款的性质认定
【法律问题】: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如父母主张该出资为
双方的共同借款,对出资款的性质该如何认定?
【典型案例】:
赵某和姚某于2010年结婚,2012年2月赵某父母转账100万元至赵某
账户,后赵某用该100万元作为首付款购买了101室房屋,并登记在赵某
和姚某夫妻两人名下。
多年后,赵某与姚某感情不和,赵某父母遂向法院起诉,主张上述100
万元系借款,要求赵某和姚某共同偿还。
【不同观点】:
【观点A】:无反证证明是赠与,即应认定为借贷。
第一、《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
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
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
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父母提供了打款凭证并主张成立借贷关系,已经尽到了初步的证明责
任,法院应初步推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如夫妻一方主张属于赠与,那么应
当予以举证证明;如果无法证明系赠与,则借贷关系应成立。
第二、父母没有义务为成年子女购买房屋,而且实践中父母往往花费
1 / 4
平生积蓄给子女购房,碍于情面又不会把借款手续办理得十分完整。
故只要子女不能证明是赠与,应对父母的借款主张予以支持。
【观点B】:没有充分证据认定为借贷,即应认定为赠与。
第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之规定,不能简单适用于父母与
子女之间。
上述规定是针对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钱款往来,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
关系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关系,更具亲密性和伦理性,故不能在仅有转账
凭证时,即初步推定借款关系的存在。
关于借款合意,父母一方需要充分举证。
第二、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
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
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而《民法典》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受赠财产的规定,也即应视不同情
况认定为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赠与。
第三、从现实国情看,子女结婚时往往缺乏经济能力,难以独自负担
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
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的生活更
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这也更符合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
示。
【倾向性意见】:
同意观点B,没有充分证据认定为借贷,即应认定为赠与。
第一、从主张借款的举证责任而言。
2 / 4
父母主张其向子女一方的转账为借款,除转账凭证外,还应当提供较
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对于子女一方抗辩款项系赠与时,不应
课以过高的举证方面的义务。而且,考虑到父母子女之间人身关系的特殊
性,及利益的关联性,若仅有己方子女认可有借贷的表示,不宜直接认定
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而应进一步查明另一方是否明知或认可借款情况。
第二、从既有法律规定而言。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上已经较为明确,如果对购房款性质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即按照赠与进行认定和处理。因此,实践中
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父母一方也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
即应认定为赠与。
第三、家庭内部及亲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具有较强的亲密性和伦
理性,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因此,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款项往来的性质,不能简单地以普通民事
主体之间钱款往来的情形作类推。如果将家庭内部的行为完全用解决经济
关系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将不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
在当下社会,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普通人的认知
中,上述出资更多地体现为父母对于子女的资助或者帮助,而非借款关系。
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情况下,认定赠与更符合
当前社会大众的认知。
第四、从利益平衡角度而言。
不能因为夫妻感情不好以后,为挽回父母的购房出资,就以结果倒推
来认定系借款而非赠与。在子女离婚过程中,父母的出资也是己方子女对
3 / 4
购房贡献较大的考量因素,法院可在分割房产过程中,对出资较多的一方
在份额上作适当倾斜,以此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
4 / 4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1:17: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1411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