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休假制度5.5

更新时间:2024-11-06 10:52:2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快速祛痘印的方法)

第一条 公司本着以人为本,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员工享有以下有薪假日:新年元旦1天、春节3天、

劳动节1天、国庆节3天、清明节1天、端午节1天和中秋节1天。

第三条 假日原则放假,如遇生产需要,公司可临时安排员工于法定的公休日、

休假日照常上班。(享受年薪人员或公司高层人员无加班补助)

第四条 员工有事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由本人提前一天写好请假条报本部门

负责人批准签字并交考勤员,方可休假。员工请假2日内由部门主管批

准,请假3日以上由公司主要领导批准。特殊情况可以电话请假,向部

门负责人说明事由,回公司后必须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条 公司员工享有如下假期:

(一)病假

1)员工因病不能工作的,可以请病假,请病假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重大

病出院后因休养请假者,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并享受各项保险、福利,

标准及时间根据病情由公司研究决定。

2)员工病假工资支付办法

本公司连续工龄 不满2 8年以上

2 4 6

不满4 不满6 不满8

6个月以内 本人工资的本人工资的本人工资的本人工资的本人工资的

病假工资 60% 70 80 90 100

3) 员工1年内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不享受当年年假;员工1月内病假

超过3天以上者,不参与当月绩效奖金的分配;1年内病假累计30天以

上者,不参与当年年终奖金的分配。

4) 出院后病假天数超过3个月的无任何待遇,各项保险自己承担,病假最

长时间为半年,半年后仍不能上岗的解除劳动合同。因违纪斗殴、打架、

酗酒等原因而造成的伤病,不得按病假处理。

(二)事假

1)在实行调休假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不提倡请事假,确有特殊原因情况

下,可酌情予以批准。

2)事假原则上应提前1天申请,但遇偶发事故,应先以电话或传真向所属

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办公室报假。并于事假结束后两日内出具有效证明,

提出申请并按审批程序审批。事假期间,遇有患病或者非因公受伤,做

事假处理。

3)员工每年可享受3天带薪事假,3天以上的扣发当日工资。一年内休事

20天,不能享受当年年休假,事假期间无薪资。

(三)产假

1) 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分娩可请产假三个月,如遇难产(主要

指剖腹产、双胞胎)可凭医院证明增加15天;多胞胎,每增一婴增加产

15天;晚婚、晚育(男25周岁、23周岁以上)15天;领取“独

生子女证”加15天。产假期间享受岗位基本工资,各类保险自己承担。

产假所涉及的假期,包括双休日与法定节假日。

2) 在公司工作的转正男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享受陪侍假3天。

女方符合晚育规定的,男方享受陪侍假7天。陪产假待遇按本人基本工

资核发。

3) 产假期间出现流产现象,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办公室,三个月内流产

假期为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假期为50天,执行岗位

工资。

(四)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带薪婚假3天,晚婚假(男25周岁以上,23周岁以上)

延长7天,不包括路途时间。

2)享有婚假的,当年不在享有探亲假,婚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五)丧假

1)近亲属丧假5天(指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兄弟妹),不包

括路途时间。

2)亲属丧假3天(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姨、舅),不包括

路途时间。

(六)探亲假

1)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正式员工,与父母、配偶不居住在一起,休假

日不包括路程时间,休假期间执行岗位工资,探亲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

节假日在内。

本公司连续工龄 8年以上

1 2 4 6

不满2 不满4 不满6 不满8

可享受有薪

休假天数

3 5 7 9 10

2)职工探亲原则上一年一次,员工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休。

3)女员工在产假期间不再享有当年的探亲假。

(七)放假

1)因生产经营原因公司指令性放假,假期按照公司制定工资标准享受保底

工资。

(八)工伤假

1)若有工伤事故,由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主管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内书

面报告办公室。

2)公司根据医生的诊断确定是否需要给予工伤假,员工休工伤假期间,应

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

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

第六条 员工请假,逾期不归,又未履行续假手续,视为无故超假,无故超假按

旷工处理。

第七条 考勤人员要及时汇总统计员工休假信息,并建立数据库,每月随同考勤

一并上报,为政策修订提供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陕西华鲁伟业科技新板材有限公司。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1 起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22:37: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1352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