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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撤回上诉的处理
近日,笔者翻阅了两起民事卷宗,发现两案有一个很惊人的相似,即原告对一审判决不
服上诉至中院,在二审期间,上诉人撤回上诉,又撤回一审起诉,中院裁定准许,并撤销一
审判决。对此,笔者实不敢苟同。理由如下: 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意
味着原告对一审的撤诉,最迟应在一审宣判前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并由人民法院审查是否
准许。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不难理解,上诉人不服一审判
决,申请撤回上诉的最后期限,是在二审判决宣告前。所以针对原告一审撤诉及上诉人二审
撤诉,民诉法都作出了明确的期限规定。 2、现行法律没有赋予二审法院以上诉人撤回
上诉,又同意其撤回一审起诉,并以此为由而撤销一审判决的权力。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民事
权益受到侵犯,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既是其权利,同时亦存在诉讼风险。民诉法第
一百七十条对上诉案件的处理,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只有当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遗漏当
事人等违反法定程序的严重情形,才能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一审民事法官不愿看到
的结果出现。即使如此,一审的判决还要接受重审的评判。二审期间只有调解、和解情形的
出现,才能使一审的判决归于撤销,并以调解结案。虽上诉期间,一审的判决不生效,一旦
上诉人撤回上诉,裁定准许后,将使一审判决生效。 3、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
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人民法院都是国家
的审判机关,依法作出的判决须得到全社会的尊重,未有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诚然,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然一旦起诉,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
利,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会受到法律的规制,否则体现不了法律的严肃性。 4、上
诉人的行为明显是滥用诉权的表现,亦有规避法律风险之嫌,二审法院的做法应受法律的禁
止。这两起案件,都是原告一审败诉,上诉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二审又同意撤回一审起诉,
并裁定撤销一审的判决。二审法院同意撤诉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既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也是对定纷止争审判权的弱化。试想一下,原告的撤诉,如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有损害他
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尚不会得到准许,会受到审判权的干预;发回重审的案件尚需得到重
审的评判,而非一裁了之。那么原告一审败诉,上诉后却还能够撤回一审起诉,二审裁定使
一审的判决归于消灭而没有任何救济,这种局面出现将导致一审审判权威的丧失,使原告的
意志凌驾于司法审判权之上。有观点认为,当事人的意思可以否定或改变民事判决的内容,
并不有损一审法院裁判的权威,这种提法与法治文明社会对司法审判权的要求极不相符。
综上,笔者认为,民事案件上诉人上诉期间可以撤回上诉,但不能撤回一审起诉,二审法院
更不得以此而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上述情况如任其发展,将极大地挫伤一审民事法官的积极
性,容易引起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必要的争议,降低司法公信力。希望最高司法机关对此予以
重视。在制定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可借鉴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
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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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5 21:52: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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