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最新公司法
2012年最新《公司法》是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并沿用至今的公司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四十二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05年10月27日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
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
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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