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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
标准
各地的伤残赔偿标准不同,但确实是要求赔偿20年,具体
赔偿数额根据具体而定
以北 京地区为例
受害人为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
镇户口,则残疾赔偿金为39956元(19978元X20年X10%);
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7240元(8620元
X20年X10%)。
受害人为九级伤残(赔偿系数为%2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
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79912元(19978元X20年X20%);
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34480元(8620元
X20年X20%)。
受害人为八级伤残(赔偿系数为%3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
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19868元(19978元X20年X30%);
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51720元(8620元
X20年X30%)。
受害人为七级伤残(赔偿系数为%4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
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59824元(19978元X20年X40%);
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68960元(8620
元X20年X40%)。
受害人为六级伤残(赔偿系数为%5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
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99780元(19978元X20年X50%);
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86200元(8620元
X20年X50%)。
受害人为五级伤残(赔偿系数为%6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
镇户口,则残疾赔偿金为2397366元(19978元X20年X60%);
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03440元(8620元
X20年X60%)。
受害人为四级伤残(赔偿系数为%7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
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279692元(19978元X20年X70%);
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20680元(8620元
X20年X70%)。
受害人为三级伤残(赔偿系数为%8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
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319648元(19978元X20年X80%);
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37920元(8620元
X20年X80%)。
受害人为二级伤残(赔偿系数为%9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
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359604元(19978元X20年X90%);
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55160元(8620元
X20年X90%)。
受害人为一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0)的,如果受害人是
城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399560元(19978元X20年
X10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172400
元(8620元X20年X100%)。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
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
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
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
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
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
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伤疾而支付的挂号
费、检查费、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
费和后续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
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
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
,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
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
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
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或使身体尽快康
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
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
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
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
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
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
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
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
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
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
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
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
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
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
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伤疾而支付的挂号
费、检查费、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
费和后续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
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
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
,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
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
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
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或使身体尽快康
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
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
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
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
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
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
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
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
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计算标准
第一章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表
A、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损失计算表
名称 计算公式
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所有正式收据之和
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实际减少的收入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 近三年平均年收入÷365×误工期限
受害人不能举证收入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
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65×误工期限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 实际减少的收入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 近三年平均年收入÷365×误工期限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
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
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可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
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费 实际应使用的交通费票据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
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凭证应与就医
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
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
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
偿)
营养费 城镇(或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即平均生活费)
÷365×(40%-60%)×营养期限
残疾赔偿金(注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伤残等
级较轻,但遭成职业妨碍,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对残疾赔
偿金作相应调整)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 小于60周岁 受诉法院所
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等级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20-(实际年龄-60)>×伤残等级
75周岁以上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5年×伤残等级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小于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等级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0-(实际年龄-60)>×伤残等级
75周岁以上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年×伤残等级
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特殊需要的,可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
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
见确定
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注:被
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
消费
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受害人为城镇
居民 小于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
性支出×(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________ 受诉法院所在
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
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
75周岁以上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
支出×5÷扶养人数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小于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________ 受诉法院所在
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
消费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
支出×5÷扶养人数
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
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
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
定
财产损失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或主张后
由法官酌定
注:1,上一年度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2,
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
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确定。
3,表格中有些费用的赔偿是因情况不同而异的,如误工费
可分三种情况,如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则按固定收入的一栏进
行计算,另二种情形不要管,其他项目类似,不一一列举。 4,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的,如能证明其已离开原住所地,到城市某地
生活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930.26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0838.49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523.73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682.21元/年。
五、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为27357元
/年。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21:50: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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