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溯及力适用问题的电话
答复
关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溯及力适用问题的电话答
复
(2016)最高法行他2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单独夫妇违法生育二孩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案件法律
适用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
研究,现以电话方式答复如下:
关于单独夫妇违法生育二孩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不宜简单以“从旧兼从优”的一般原则予以处理。要充分考虑政策变
化、新法实施和地方差异等因素,对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相关决定
公布后、新法实施前已作决定,或者新法实施后发现此前违法生育等
情形,行政机关酌情减免的,应予支持;各地就此出台具体规定的,
可依法适用;办理相关行政非诉案件特别是实施强制过程中,要充分
考虑被执行人的违法情节、负担能力和生活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采
取措施或依法中止、终结执行;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尽可
能采取协调、调解等方式化解争议。
此复。
二O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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