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更新时间:2024-11-06 00:37:2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nutritionfacts)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21新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

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

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

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

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

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众勤劳致富、建设

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

相结合。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

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

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八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

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

《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凭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

生育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

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生育证》。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

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复婚前已

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

四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

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

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请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法

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批准并公示。

第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等

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生育证》,但

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生育证》。

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和《生育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

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预防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对产

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夫妻一方检查后

确诊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

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生育过经医学鉴定属非遗传性残疾婴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优生指导和优生检测。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是,对怀疑胎

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其他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

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到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

行性别鉴定。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对孕妇的B型超声检查和其他能够

鉴定胎儿性别的技术检查的登记制度,登记检查原因及检查结果等事项,并由两名以上医

务人员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名。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义务向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提供前款

规定的有关登记资料。

第十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夫妻怀

孕后,进行非医学原因性别选择性引产的,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再生育的视为计划外

生育。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以及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针对运用有关技

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

查。

第十五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

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管理和指导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对公民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

生殖保健的咨询、检查和技术服务,发放国家免费提供的具,对怀孕妇女进行孕情

检查、随访服务,并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有关临床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

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

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批准的机构中执业,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禁止个体行医人员和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九条 施行绝育手术后,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夫妻,

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应当保证国家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所需费用,但已

实行生育保险的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除外。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范围包括:一般具、环孕检、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

育手术、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已实行生育保险的,

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实行生育保险的,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其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

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结算,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对本

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具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

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禁止销售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具。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

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费按

照节育手术费支付办法处理。

江西修改计生条例全文,最新婚假产假陪产假规定天数多少

截至目前,为与新计生法相适应,推进“全面两孩”政策落地,已经有包括北京、上

海、广东、福建、天津在内的至少15个省份修改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各地的产假分别

延长至128天到7个月不等。

随着北京的新计生条例出炉,目前,全国至少已经有15个省份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

条例。这15个省份分别为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

广西、湖北、山西、宁夏、四川、辽宁。

记者注意到,上述所有省份均已取消了晚婚假,大部分省份目前都执行法定的3天婚

假,但是北京、上海、福建、山西、辽宁5地则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时,调整了原有的婚假

天数。

其中,北京、上海、辽宁三地均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婚假

天数达到10天。福建的婚假天数修改为15天。山西婚假天数修改为30天,在15个省份

中最长。

15省份产假均延长:北京最多可休7个月

新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

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因而,政策调整后,各地产假怎

么休,也成为公众关心的话题。

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15个省份中,均对产假进行了延长,延长后的产假天数在128

天到7个月不等。

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广东、湖北5地均在国家规定基本的98天生育假基础上,

增加了30天产假,将产假延长至128天。

广西修改本地区计生条例后,产假达到了148天。

山西、山东、安徽、江西、宁夏、四川、辽宁7地的产假均增加至158天。而根据福

建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能享受158天至180天的假期。

北京方面则对女职工休产假制度做出了更灵活调整,根据新条例:除国家规定的98

天产假外,女职工还可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3个月的假期。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假最多可达

7个月。

陪产假最少7 广西宁夏两地长达25

延长产假的同时,15个省份也对男方休陪产假或护理假制度作出规定。其中,最少的

陪产假也有7天,最长的则多达25天。

15个省份中,天津、山东两地新计生条例明确,将给予男方7天的护理假。上海方面

规定,男方可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安徽除了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外,还规定夫妻

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北京、浙江、江西、福建、广东、湖北、山西、辽宁8个省份,都明确给予男方陪产

假或护理假15日。

15个省份中,广西、宁夏两地的陪产假时间最长,均达到25天之多,四川省其次,

护理假为20天。

除了规定陪产假或护理假天数,不少计生条例中都明确强调,男性享受陪产假期间将

视为正常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例如,四川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规定:“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

变。”

广西方面也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

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25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

作单位不得扣减。

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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