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合同违约金如何规定的?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
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
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
能造成的损失。
在当代社会,人们往往会选择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进
行商业活动。为了保障双方的诚信,合同双方往往还会约定
违约金条款。那么,▲合同违约金如何规定的呢?这个问题
得到了大家的广泛关注。为了解决您的疑问,小编特意为您
搜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
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
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
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
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
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
责任承担方式。
▲二、违约金的规定解读
▲(一)法定与约定违约金
▲1、法定违约金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
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
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
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
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
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1)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
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
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
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
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
分之三。
再如,《如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
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
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
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
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
定。
(2)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
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
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
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
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
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
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2、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
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
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
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又是一种
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行为发生,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
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
违约的种类繁多,违约金合同则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
分。概括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不做具体区分,
概括约定凡违约即支付违约金。具体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
人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所约定的违约金,如约定根本违约违
约金、债务不履行违约金、债务部分履行违约金、债务迟延
履行违约金。
▲(二)惩罚性与赔偿性违约金
▲1、惩罚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
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
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
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
赔偿。
▲2、赔偿性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
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违约而请
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
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
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不失为良策,一方
面可以激励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如发生违约,则其
责任承担简单明了。此种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是一种违约金。
此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则请求此种违约金之后,
便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三)法律规定
1、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
性违约金。如此解释,并不等于否定惩罚性违约金在我国法
上的地位。由于《合同法》奉行自愿原则(第4条),当事人
仍然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
的强制性规定,便仍然有效。当然,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
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
2、赔偿性违约金作为赔偿损失额的预定,虽然不要求
其数额与损失额完全一致,但也不宜使两者相差悬殊,否则,
会使违约金责任与赔偿损失的一致性减弱乃至丧失,而使两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21:30: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1331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