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府发布《四川省⼯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21.8.6施⾏)
四川省⼈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21〕10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四川省⼈民政府
2021年7⽉2⽇
《四川省⼯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章 关于⼯伤认定
第⼀条 市(州)社会保险⾏政部门根据⼯作需要,可将在市(州)本级参加⼯伤保险的⼯伤认定⼯作,委
托所辖县(市、区)社会保险⾏政部门办理。
第⼆条 对⼯伤认定管辖发⽣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社会保险⾏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章 关于劳动能⼒鉴定
第三条 依法享受职⼯基本养⽼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劳动⼈事关系的⼯伤职⼯,申请劳动能
⼒鉴定或者确认事项,劳动能⼒鉴定机构应当受理。
按《条例》第三⼗三条、第三⼗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劳动⼈事关系并领取了⼀次性⼯伤保险待遇的⼯伤职
⼯,申请劳动能⼒鉴定或者确认事项,劳动能⼒鉴定机构不再受理。
第四条 劳动能⼒鉴定或者确认所需医学检查、诊断的费⽤按《条例》第⼆⼗九条规定⽀付,劳动能⼒鉴定
收费标准按省发展改⾰委和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
第三章 关于⼯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 五级、六级⼯伤职⼯本⼈提出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事关系,以及七级⾄⼗级⼯伤职⼯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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