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6 13:41:3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新疆培训)

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236),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

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

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

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

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

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

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

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

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

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

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

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

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

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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