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赔偿工程的标准
1、职工工伤应当在签订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
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工程目录、工伤保险药
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
照根本医疗保险方法处理。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
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
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
公出差标准报销。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承受工
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
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
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
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
待遇。
1、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
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
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局部不能自理或者
生活局部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动
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
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
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
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
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
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
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
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
资;
2、保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
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
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
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
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为基数,按照河南省规定:支付本人16个月、14个月的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56个月、4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金。
第三种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
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
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
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缺乏5
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依此类推每减少1
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1年的按10%支付。
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工伤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以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
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
根底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
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
济、社会开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河
南省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属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工亡者,按60个月发
给。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
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
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
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
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那么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
位支付。
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
进行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
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4、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
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
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
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
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
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6、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
平均工资。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
整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
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
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承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当原用人单
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
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
在单位承当。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当工
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方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
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
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
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
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
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
算。
以上就是我们工伤赔偿工程及标准是的法律解答,从上文可
知,因工受伤的赔偿工程有医疗费、伙食费、交通费和残疾赔偿金
等等,具体按照什么标准计算,请参见上文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
其他问题,建议你及时咨询律师。更多问题欢送上网站咨询。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20:54: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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