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四⼗四条--⾮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
保护植物罪
《刑法》第三百四⼗四条【⾮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法收购、运输、加⼯、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
定, ⾮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法收购、运输、加⼯、出售珍贵树⽊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2008年)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四条)]违反国家规定,⾮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
予⽴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珍贵树⽊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历史纪念意义、科学
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国家禁⽌、限制出⼝的珍贵树⽊以及列⼊《国家重点保护野⽣植物名录》的树⽊或者其他植物。
第七⼗⼀条 [⾮法收购、运输、加⼯、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四条)]违反国家规定,⾮法收购、运输、加
⼯、出售珍贵树⽊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予⽴案追诉。
(2000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第⼀条 刑法第三百四⼗四条规定的“珍贵树⽊”,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
远的古树名⽊,国家禁⽌、限制出⼝的珍贵树⽊以及列⼊国家重点保护野⽣植物名录的树⽊。
第⼆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法采伐、毁坏珍贵树⽊⾏为“情节严重”:
(⼀)⾮法采伐珍贵树⽊⼆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致使珍贵树⽊死亡三株以上的;
(⼆)⾮法采伐珍贵树⽊⼆⽴⽅⽶以上的;
(三)为⾸组织、策划、指挥⾮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以⾮法占有为⽬的,具有下列情形之⼀,数量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五条第⼀款的规定,以盗伐林⽊罪定罪处罚:
(⼀)擅⾃砍伐国家、集体、他⼈所有或者他⼈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的;
(⼆)擅⾃砍伐本单位或者本⼈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的;
(三)在林⽊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所有或者他⼈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的。
第四条 盗伐林⽊“数量较⼤”,以⼆⾄五⽴⽅⽶或者幼树⼀百⾄⼆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数量巨⼤”,以⼆⼗⾄五⼗⽴⽅⽶或者幼树⼀千⾄⼆千株为起
点;盗伐林⽊“数量特别巨⼤”,以⼀百⾄⼆百⽴⽅⽶或者幼树五千⾄⼀万株为起点。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数量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五条第⼆款的规定,以滥伐林⽊罪定罪处罚:
(⼀)未经林业⾏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
间、数量、树种或者⽅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的;
(⼆)超过林⽊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的。
林⽊权属争议⼀⽅在林⽊权属确权之前,擅⾃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数量较⼤的,以滥伐林⽊罪论处。
第六条 滥伐林⽊“数量较⼤”,以⼗⾄⼆⼗⽴⽅⽶或者幼树五百⾄⼀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数量巨⼤”,以五⼗⾄⼀百⽴⽅⽶或者幼树⼆千五百⾄五千株
为起点。
第七条 对于⼀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四条、第三百四⼗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将国家、集体、他⼈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窃为⼰有,以及偷砍他⼈房前屋后、⾃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数额较⼤的,依照刑法第⼆百六⼗四
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条 刑法第三百四⼗五条规定的“⾮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视为应当知
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在⾮法的⽊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材的;
(⼆)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材的。
第⼗⼀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在林区⾮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情节严重”:
(⼀)⾮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以上或者幼树⼀千株以上的;
(⼆)⾮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在林区⾮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情节特别严重”:
(⼀)⾮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百⽴⽅⽶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五⽴⽅⽶以上或者⼗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作⼈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采伐许可证,具有下列情形
之⼀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以违法发放林⽊采伐许可证罪定罪处罚:
(⼀)发放林⽊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被采伐数量在⼗⽴⽅⽶以上的;
(⼆)滥发林⽊采伐许可证,导致林⽊被滥伐⼆⼗⽴⽅⽶以上的;
(三)滥发林⽊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被滥伐的;
(四)批准采伐国家禁⽌采伐的林⽊,情节恶劣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采伐许可证、⽊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林地权属证书,占⽤或者征⽤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等缴费收据
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百⼋⼗条第⼀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证件罪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百⼆⼗五条、第⼆百⼋⼗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聚众哄抢林⽊五⽴⽅⽶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较⼤”;聚众哄抢林⽊⼆⼗⽴⽅⽶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巨⼤”,对⾸要分⼦和积极参
加的,依照刑法第⼆百六⼗⼋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等⾏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的,依照刑法第⼆百六⼗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
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四条、第三百四⼗五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
第⼗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数量以⽴⽊蓄积计算,计算⽅法为:原⽊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以下的树⽊。
滥伐林⽊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条 盗伐、滥伐以⽣产⽵材为主要⽬的的⽵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
具体标准,并报最⾼⼈民法院备案。
第⼗九条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量
标准,并报最⾼⼈民法院备案。
(2020年)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 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近来,部分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请⽰适⽤刑法第三百四⼗四条的有关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古树名⽊以及列⼊《国家重点保护野⽣植物名录》的野⽣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野⽣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野⽣植物限于原⽣地天然⽣长的植物。⼈⼯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
⼗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法采伐、毁坏或者⾮法收购、运输⼈⼯培育的植物(古树名⽊除外),构成盗伐林⽊罪、滥伐林
⽊罪、⾮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罪等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法移栽珍贵树⽊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四条的规定,以⾮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罪定罪处罚。
鉴于移栽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与砍伐存在⼀定差异,对⾮法移栽珍贵树⽊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
当考虑植物的珍贵程度、移栽⽬的、移栽⼿段、移栽数量、对⽣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四、本批复⾃2020年3⽉21⽇起施⾏,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不⼀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20:33: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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