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法占有的财物占为⼰有能否认定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百七⼗条之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拒不退还的⾏
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常常把将他⼈的遗忘物(包括遗失物)或者埋藏物⾮法占有⼰有,数额较⼤,拒不交出的
⾏为归为侵占罪。但如果说基于被害⼈⾃愿交付、被告⼈⾮法占为⼰有(从赃款已被其挥霍这⼀情节来看可以认定被
告⼈⾮法占有的主观内容)这⼀情节就将被告⼈的⾏为定位于侵占,我认为也是不妥的。
如果断章取义,只就被告⼈基于被害⼈的⾃愿交付⽽取得财产并拒不退还、占为已有这⼀情节来看,成⽴侵占罪
是⽆可厚⾮的。但问题是我们不能这样⼈为的把属于⼀个整体犯罪⾏为割裂来看。被害⼈之所以会将⾃⼰的财产交给
(⼀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基于⾃愿⽽为的交付)被告⼈,是因为事先被被告⼈欺骗,放在这个⼤情节当中,我们是否应
该在被害⼈的“⾃主意识”上打个⼩⼩的问号呢?侵占罪的关键是将合法占有变为⾮法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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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5 20:16: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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