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服务规范
一、服务事项
婚姻登记。
二、服务对象
在山东省内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
侨以及外国人。
三、服务内容
1.办理结婚登记;2.办理离婚登记;3.补发婚姻登记证;4.出具婚姻登记记
录证明;5.撤销受胁迫的婚姻;6.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四、服务部门
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在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设区
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五、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2.
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3.民政部《婚姻登记工
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
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9号);5.《国家
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
号)等。
六、服务流程
1.结婚登记
按照申请→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
①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
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③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④当事人双方均
无配偶;⑤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⑥双方自愿结婚;
⑦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⑧当事人持有相关规定的证
件。
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①常住户口簿;②居民身份证。
香港居民: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②香港居民身
份证;③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②澳门居民身
份证;③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
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②本人在台
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③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
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①本人的有效护照;②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
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
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①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②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
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
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补办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依男女双方的申请,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已
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补办结婚
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同结婚登记,只是填写的声明书是《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
书》,其中当事人应声明本人与对方自何时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办理流程:
①申请人提交结婚登记申请;②确认管辖权和当事人所持证件齐
全有效;③询问当事人意愿,见证当事人声明并签名;④对证件、证明、声明书
进行询问、审查、核查;⑤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
婚证》;⑥交纳《结婚证》工本费;⑦颁发《结婚证》;⑧对不符合条件的,出
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⑨归档。
2.离婚登记
按照申请→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
①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②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
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③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④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
的离婚协议书;⑤双方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⑥双方持有内地婚
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⑦当事人持有相关规定的证
件。
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内地居民:①居民身份证;②常住户口簿;③结婚证;④双方离婚协议书。
香港、澳门居民: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②居民
身份证;③结婚证;④双方离婚协议书。
台湾居民: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②本人在台
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③结婚证;④双方离婚协议书。
华侨:①护照;②结婚证;③双方离婚协议书。
外国人:①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②结婚证;③双方离婚
协议书。
办理流程:
①申请人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②确认管辖权和当事人
所持证件齐全有效;③见证当事人阅知《离婚登记告知单》、填写《申请离婚登
记声明书》并签名;④对证件、证明、声明书和离婚协议书进行询问、审查、核
查;⑤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证》;⑥收取《离
婚证》工本费;⑦颁发《离婚证》;⑧注销当事人结婚证,退还当事人被注销的
《结婚证》原件,婚姻登记处保存复印件;⑨不符合离婚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
理由,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⑩归档。
3.补领婚姻登记证
按照申请→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的流程办理。
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
办理机关:
记机关。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条件:
①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②当事人依法
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③当事人持有相关规定的证件。
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应分
别持有与申请结婚登记相同的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无需提供经
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②查档证明。当事人向原办理机关申请补领且有婚姻登记
档案的,由登记机关直接查档。当事人不是向原办理机关提出申请,或当事人的
婚姻档案已经移交的,由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查档证明。档案遗失的,当
事人提交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
写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③委托办理。当事人因故不能到登记机关办理的,
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
委托书。
办理流程:
①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②确认管辖权和当事人所持证件
齐全有效;③见证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并签名;④对证
件、证明、声明书进行询问、审查、核查;⑤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补
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补发的婚姻登记证书;⑥收取补发的婚姻
证件工本费;⑦颁发补发的婚姻登记证;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向当
事人说明理由;⑨归档。
4.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按照申请→初审→受理→审查→出具证明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
①当事人已经离婚或丧偶,原来的婚姻关系已经不
存在;②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③申请人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④婚
姻登记机关只能出具本辖区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②基层组织申请持法
人代表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③如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者,可委托他人办理。委
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
份证件复印件和声明书、申请书和委托书。
办理流程:
①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②确认申请人、管辖权和申请人
所持证件齐全有效;③档案查询;④对证件、证明审查、核对;⑤对符合条件的,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⑥对不符合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5.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按照申请→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
①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②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
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③申请时距结婚
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④当事人持有规定的相
关证件。
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②要求撤销
婚姻的书面申请;③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
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办理流程:
①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②确认管辖权和当事人所持证件
齐全有效;③见证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签名;④对证件、证明、申
请书、声明书进行询问、审查、核查;⑤对符合条件的,拟写撤销决定,报所属
民政局批准并印发;⑥将撤销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公告30日;⑦对不符合条件
的,告知当事人理由;⑧归档。
七、服务要求
婚姻登记处应达到民政部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1.婚姻登记员:①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熟知业务法规政策,熟练使用
计算机等设备;②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执法意识、服务意
识和效率意识;③遵守行为礼仪规范,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微笑服务,举止得
体,用语文明。
2.场所设施:①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完善的服务设施,登记环境宽敞明亮,
庄严整洁,温馨舒适,标识醒目,功能分区科学、合理;②服务手段信息化,实
现在线实时登记。
3.管理服务:①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体现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为当事
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②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责任追究制、一次性
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各项管理制度;③落实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公示婚姻登记
处职责及相关法律规定;④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实行人员、场地、收费、服装四
分开;⑤拓展婚姻登记服务领域,推广结婚登记免费颁证制度。宣传婚姻法律法
规和有利于婚姻幸福、家庭和睦的婚姻道德规范,倡导文明、简约婚俗新风;⑥
在婚姻登记机关设立社会工作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或招募专职婚
姻家庭辅导员,为婚姻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健康咨询、法律咨询、婚姻指导和心
理疏导服务;⑦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
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婚姻档案齐全完整,规范档案管理、移交和利
用。
八、服务考核
1.无违法登记事件发生,无有效投诉,登记合格率100%。
2.无搭车收费、乱收费和强制婚检行为。
3.众满意率为100%。
九、服务监督
1.按照婚姻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责任制的要求,建立监督检查制
度、责任追究制度和众投诉、上访情况通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
题及时纠正。
2.婚姻登记机关应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
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社会监督员制度,明确监督员的
职责、监督方式和整改措施,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依
法整改、反馈整改意见。
3.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应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做
出处理。
4.各级民政部门应畅通投诉渠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当事人对受
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各级民政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上
级业务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应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作
出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9:43: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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