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罪构成
和法律规定
一、罪的犯罪构成
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
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公
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
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
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
人和公私财产。从罪的客观要件入手,的
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
而不包括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
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
罪、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
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
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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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
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
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
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
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
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
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
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
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
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
暗示的;既可以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
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
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
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
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
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
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
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时,才
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
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罪的惯犯;勒
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
的;乘人之危进行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
的;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手段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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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
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
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一般来说,威胁、要挟
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但行为人取得财物可以是
当场、当时,也可以是在限定的时间、地点。但是,如果行
为人为了迫使被害人答应在日后某个时间、地点交付财物而
当场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其暴力实际起的是与以实施暴力
相威胁一样的胁迫作用,只是因为其不是作为当场占有他人
财物的手段,所以,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如果其暴力尚未造
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可以认定为罪;如果
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为了正确认定罪,应当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
方法(即胁迫)的以下特点:
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
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
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
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散布迷信谣言,引起他人
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众财物的,以及面对
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
认定为罪。
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
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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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
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
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
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
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
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
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
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
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
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此种当场实施较轻加害行为、同时
威胁将来实施较重加害行为的方式,可能影响行为人实际触
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体犯罪数量,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
以判断。
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财物,行为与
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一是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
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二是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
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三是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
要求当场交付财物。这表明,对于罪来说,行为人
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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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公私财物还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勒
索,才能构成犯罪。根据2013年施行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
元至5000元为起点。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的数额幅度内,确
定本地区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
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
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
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
罪。
二、本罪认定及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一)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
物,就构成了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
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
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
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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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
诈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
(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
直接发出的;而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
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
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
胁的内容;而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
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但是当场实现的也可
能构成罪。(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
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罪的威胁
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
誉等。(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
当场取得财物;而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
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
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
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罪论处。
(三)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海关缉查
人员、工商管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实则构成
罪。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
假象蒙蔽被害人;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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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
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
权益;而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
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
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
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
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
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本罪和罪的界限
罪与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
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罪的根本区
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
在犯罪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
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罪侵犯的是单一客
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在犯罪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
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
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财物。
在案件中,有的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可能包含有
欺诈因素,但这种欺诈因素仅为的“由头”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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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而非的实行行为,即并非本罪客观方面的行
为。换言之,构成罪,不以是否有“借口”,或者
“借口”是否真实为要件。例如,甲给乙的父亲写信,谎称
乙打他的事实,具有欺骗性,但是,他并不是靠欺骗方法蒙
蔽乙的家长,使其自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而是靠杀乙相
威胁,企图迫使乙的家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定勒
索罪。一般情况下,编造虚假的“恶害”威胁被害人是,如
果行为人自己冒充“恶害”发出方,则成立罪;如
果行为人冒充麻烦解决者,以解决麻烦为由骗取钱财的,则
成立罪。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和恐吓性质,对方陷入认识
错误并产生恐惧心理,二者同时起作用,则成立罪
和罪的想象竞合犯。
三、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1、《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公私财物,数
额较大或者多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
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勒
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第一条 敲
诈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
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
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
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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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
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
准,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3、山西罪的立案标准。山西省《关于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
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确定我省刑事案件具体
执行的数额标准为:
1、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
较大”;
2、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数额巨
大”;
3、公私财物价值四十万以上的,为“数额
特别巨大”。
4、认定为罪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2013)。
第二条 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
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
十确定:(一)曾因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
内曾因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人、残疾
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四)以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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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等
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的;(五)以黑
恶势力名义的;(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的;(七)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关于罪的量刑。
第五条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
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
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 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
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被害人对
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
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八条 对犯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
上、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
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6、关于罪共犯的认定。
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
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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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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