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罪构成和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5 22:02:0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韩语学习网)

罪犯罪构成

和法律规定

一、罪的犯罪构成

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

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

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

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

人和公私财产。从罪的客观要件入手,的

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

而不包括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

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

罪、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

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

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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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

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

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

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

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

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

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

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

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

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

暗示的;既可以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

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

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

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

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

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

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

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时,才

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

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罪的惯犯;勒

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

的;乘人之危进行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

的;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手段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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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

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

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一般来说,威胁、要挟

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但行为人取得财物可以是

当场、当时,也可以是在限定的时间、地点。但是,如果行

为人为了迫使被害人答应在日后某个时间、地点交付财物而

当场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其暴力实际起的是与以实施暴力

相威胁一样的胁迫作用,只是因为其不是作为当场占有他人

财物的手段,所以,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如果其暴力尚未造

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可以认定为罪;如果

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为了正确认定罪,应当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

方法(即胁迫)的以下特点:

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

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

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

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散布迷信谣言,引起他人

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众财物的,以及面对

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

认定为罪。

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

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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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

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

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

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

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

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

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

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

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

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此种当场实施较轻加害行为、同时

威胁将来实施较重加害行为的方式,可能影响行为人实际触

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体犯罪数量,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

以判断。

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财物,行为与

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一是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

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二是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

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三是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

要求当场交付财物。这表明,对于罪来说,行为人

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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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公私财物还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勒

索,才能构成犯罪。根据2013年施行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

元至5000元为起点。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的数额幅度内,确

定本地区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

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

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

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

罪。

二、本罪认定及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一)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

物,就构成了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

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

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

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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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

诈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

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

直接发出的;而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

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

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

胁的内容;而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

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但是当场实现的也可

能构成罪。(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

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罪的威胁

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

誉等。(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

当场取得财物;而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

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

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

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罪论处。

(三)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海关缉查

人员、工商管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实则构成

罪。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

假象蒙蔽被害人;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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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

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

权益;而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

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

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

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

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

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本罪和罪的界限

罪与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

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罪的根本区

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

在犯罪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

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罪侵犯的是单一客

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在犯罪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

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

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财物。

在案件中,有的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可能包含有

欺诈因素,但这种欺诈因素仅为的“由头”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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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而非的实行行为,即并非本罪客观方面的行

为。换言之,构成罪,不以是否有“借口”,或者

“借口”是否真实为要件。例如,甲给乙的父亲写信,谎称

乙打他的事实,具有欺骗性,但是,他并不是靠欺骗方法蒙

蔽乙的家长,使其自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而是靠杀乙相

威胁,企图迫使乙的家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定勒

索罪。一般情况下,编造虚假的“恶害”威胁被害人是,如

果行为人自己冒充“恶害”发出方,则成立罪;如

果行为人冒充麻烦解决者,以解决麻烦为由骗取钱财的,则

成立罪。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和恐吓性质,对方陷入认识

错误并产生恐惧心理,二者同时起作用,则成立罪

和罪的想象竞合犯。

三、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1、《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公私财物,数

额较大或者多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

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勒

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第一条

诈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

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

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

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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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

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

准,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3、山西罪的立案标准。山西省《关于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

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确定我省刑事案件具体

执行的数额标准为:

1、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

较大”;

2、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数额巨

大”;

3、公私财物价值四十万以上的,为“数额

特别巨大”。

4、认定为罪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2013)。

第二条 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

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

十确定:(一)曾因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

内曾因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人、残疾

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四)以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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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等

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的;(五)以黑

恶势力名义的;(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的;(七)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关于罪的量刑。

第五条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

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

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 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

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被害人对

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

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八条 对犯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

上、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

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6关于罪共犯的认定。

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

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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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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