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罪辩护--对峙证据分析(律师案例)
作者:韩飞律师、许叶 浙江佐钊律师事务所
案件基本情况:
钟某通过认识了⼥性⽹友张某,两⼈在⽹上相聊甚欢并约定私下见⾯。2018年国庆期间,张某乘坐⽕车来杭州见钟
某,钟某便邀请⾃⼰的好友卢某⼀起去车站接张某。接到张某后三⼈到钟某的出租房⾥烧饭聊天,相聚甚欢。晚上7
点,卢某赶去附近的货运市场上夜班,钟某和张某滞留在出租屋内。
卢某半路发现⼿机电量不⾜,便返回钟某的出租屋拿⾃⼰的充电线。到出租屋后卢某发现钟某也已去上班,张某正在使
⽤⾃⼰的充电线,于是卢某便提出⾃⼰先充会⼿机再给张某使⽤。在此期间,双⽅在出租屋内聊天,后两⼈发⽣性关
系,发⽣关系后卢某正常去货运市场上班,张某留在出租屋内睡觉。
次⽇,钟某送张某去⽕车站,钟某怀疑前⼀天晚上张某与卢某发⽣过性关系,遂在上再三追问张某,张某承认发⽣
过关系,但⾃⼰不是⾃愿的。故钟某报警称其⼥友被卢某,卢某被刑事拘留接受调查。到案后卢某对于双⽅发⽣性
⾏为供认不讳,但其认为属于双⽅⾃愿发⽣性⾏为,不属于。
案发后,卢某家属委托我们担任卢某辩护⼈,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接受委托后,我们通过初步了解情况,会见犯罪嫌疑
⼈卢某,与侦查机关进⾏意见沟通,最后案件焦点聚集在:该性⾏为是否违背张某的意志。辩护⼈就初步证据向办案机
关提出辩护意见,办案机关严谨审查证据,多次与辩护⼈进⾏沟通,最终听取了辩护⼈的辩护意见,决定对涉嫌罪
的犯罪嫌疑⼈卢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法律解释: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段妇⼥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罪是指违背妇⼥
意志,使⽤暴⼒、胁迫或者其他⼿段,强⾏与妇⼥发⽣性交的⾏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发⽣性关系的⾏为。
构成罪必须满⾜两个条件:
1、违背妇⼥意志并采⽤暴⼒、威胁或其他⼿段;
2、发⽣性⾏为或欲发⽣性⾏为(未遂犯)。
缺少任何⼀个条件,均不能以罪定罪处罚。
证据分析:
本案中,待证事实有两个,⼀是双⽅是否发⽣性⾏为,该事实已有犯罪嫌疑⼈供述和被害⼈陈述予以证明;⼆是发⽣性
⾏为时是否违背被害⼈张某的意志,认定卢某违背张某的意志强制发⽣性⾏为的证据,则是本案辩护的核⼼。
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卢某涉嫌罪案件中,形成的法定证据为被害⼈
陈述、犯罪嫌疑⼈供述和辩解、证⼈证⾔,形成了典型的对峙证据。对峙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补强,便是孤证,
依“孤证不能定案”的刑事法律原则便使得案件不能依此定案。
⼀、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证据链
在对峙证据存在的僵局下,直接证据相互对⽴,间接证据的印证作⽤便显得尤为重要。依据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词证
据如果缺乏其他证据进⾏印证,即便该证据内容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也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依据,对类案件对
峙证据的审查,应注重从以下间接证据中寻印证点和突破⼝:
1、物证痕迹及鉴定意见。重点审查:被害⼈案发时所穿⾐物,包括外⾐、内⾐内裤等,查看⾐物是否有撕裂痕迹,⾐物
上是否提取到精斑、脱落细胞等物证痕迹并送检;现场是否提取到作案⼯具,如⼑具、绳索、⿇醉药品等;现场是否提
取到卫⽣纸、避孕套等,并进⾏物证痕迹鉴定。分析:被害⼈⾐物如有撕裂,现场提取到作案⼯具,说明可能存在强制性
⾏为。本案中,因报案系事发数⽇之后,涉案现场已经被破坏,物证痕迹已经⽆法确定。
2、⼈⾝检查及⼈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重点审查:被告⼈或被害⼈⾝上是否有伤痕,包括擦挫伤抓伤、咬伤等⾝体伤害,
是否以⼈⾝检查笔录或⼈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的形式对证据进⾏固定:分析:如被告⼈⾝上有伤痕,如抓痕、咬痕,被告
是否以⼈⾝检查笔录或⼈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的形式对证据进⾏固定:分析:如被告⼈⾝上有伤痕,如抓痕、咬痕,被告
⼈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则存在对被害⼈实施强制性⾏为的可能;如被害⼈⾝上有伤痕,说明可能遭受过暴⼒侵
犯。本案中,被告⼈及被害⼈均⽆明显伤痕。
3、报警时间和⽅式。重点审查:“110”接处警记录记载的报警时间和报警⽅式。分析:如被害⼈于案发后第⼀时间报警,
说明其要求追究⾏为⼈刑事责任的主观意愿强烈,其遭受侵害的可能性较⼤。通过分析报警⽅式系⾃⾏报警、陪同报警
还是代为报警,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报警,可进⼀步分析被害⼈报警的动机。本案中,报警系数⽇之后,且由他⼈代为报
警。
4、证明被害⼈案发后状态的证⼈证⾔。重点审查:被害⼈配偶及异性朋友、家⼈、同事等证⼈证⾔。分析:如与被害⼈⽇
常接触较多的证⼈证明被害⼈的性格及作风属于内向保守的类型,对待感情较为专⼀,且⼀贯洁⾝⾃好,⾏事稳重,则
被害⼈有可能被;如与被害⼈⽇常接触较多的证⼈证明案发之后,被害⼈情绪出现较⼤波动,有精神恍惚等异常现
象,则被害⼈有可能因遭受性侵犯导致精神创伤。本案中,证⼈证⾔为被害⼈的异性追求者。
⼆、采信对峙证据定案的标准
采信对峙证据作为定案根据,需要间接证据予以补强,⾄于证据补强的形式和程度,以及证明内容,则需要进⼀步明
确。本案中,应重点就罪构成要件的主观⽅⾯进⾏补强,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主观意志是罪认定的
疑点和难点,在诸多案件中形成对峙的证据情形。主观见诸客观,对罪主观⽅⾯的认定,除依据被告⼈供述、被害
⼈陈述外,还需借助于案件表现在外的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通常情况下,现场发现作案⼯具,如现场提取到⼑、绳
索、⿇醉药品等;被告⼈或被害⼈⾝上有伤痕,如挫伤、抓伤、咬伤等;被害⼈案发后及时报警的报警记录或者及时求
助他⼈的记录;被害⼈案发后⾏为及精神表现异常等,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则存在违背妇⼥意志的合理怀疑。
三、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运⽤间接证据为对峙证据进⾏补强,需要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如果间接证据⽆法形成⼀定程度的补强,
则应严格遵循证据裁判的原则,坚持疑罪从⽆,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的事实认定。⾄于补强的程度,⼀般认为存在三
种标准:⼀是间接证据链能够独⽴排除合理怀疑;⼆是间接证据基本能使犯罪事实得到独⽴证明;三是间接证据与被告
⼈供述或被害⼈陈述结合,才能排除合理怀疑。在罪对峙证据情形下,前两种证明标准显然难以达到。司法实务
中,⼀般采取第三种证据补强模式,即通过间接证据与对峙证据的印证,来构建证据链,证明犯罪事实。同时,要求公
检法机关运⽤经验和逻辑法则,对证据链的构建过程进⾏审视,以排除合理怀疑。本案由于被害⼈案发数⽇后才报警,
报警不及时导致公安机关难以收集到有效的间接证据,使得间接证据仅有被害⼈之异性追求者钟某的传来证据证明被害
⼈系⾮⾃愿,被害⼈陈述的案件事实得不到在案间接证据的有效印证,基本证据链缺失,现有证据难以达到排除合理怀
疑的证明程度,故认定卢某构成罪的证据不⾜。
综合该案证据,能够证明双⽅确实发⽣性关系,但⽆法证明该性⾏为违背张某的意志,故不能认定卢某构成罪。
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采纳辩护⼈的上述证据分析辩护意见,对犯罪嫌疑⼈卢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作者简介:
韩飞,浙江佐钊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实务与刑事法律研究,擅长处理各类刑事辩护案件。执业以来,办理
了⼤量刑事辩护案件,尤其是部分重⼤疑难案件,在刑事犯罪辩护⼯作中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经典案例:
1、卢某涉嫌罪⽆罪辩护案
2、蔡某涉嫌盗窃罪取保候审案
3、尚某罪公安不移送审查起诉案
4、周某盗窃特殊物品获缓刑案
5、赵某涉嫌罪法院从轻处罚案
5、赵某涉嫌罪法院从轻处罚案
6、刘某涉嫌环境污染罪⼆审辩护案
7、黄某⾮法吸收公众存款从轻处罚案
许叶,浙江佐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知乎法律问题优秀回答者,毕业于苏州⼤学王健法学院。专注于刑事法律事务与
法律研究,细⼼、诚恳,最⼤限度维护当事⼈利益。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9:15: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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