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内容

更新时间:2024-11-05 18:43:5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overalls)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内容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内容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待遇标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

基金补足差额)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

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

额)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

工伤保险实施方法》第33条。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

工资×30%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

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

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

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 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

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索赔的赔偿工程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到达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

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

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工程,要分不同情况而

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工程有:供

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

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工程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

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非法用工单位 伤亡人员 一次性赔偿方法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

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

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

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

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

在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

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那么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

付。

第四条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

之前进行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

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

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

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

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

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

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

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

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

偿金。

第七条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

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

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

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

定处理。

第九条 本方法自xx1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xx

923日公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方法》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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