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保险补交新政策最新方案
养老保险 ,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
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
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
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
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
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那么,个人养老
保险补交新政策xx最新方案是怎样的呢?请看下文。
国家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和人员及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
定,为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
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
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
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
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
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
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
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
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
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
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
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
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
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
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xx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
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
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在xx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
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
最早从xx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
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
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
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
业和职工。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
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
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
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统筹时原单位负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xx年
底的实际发放额加xx年以后调待全省平均增加额核定(xx年全省人
均月增加养老金143.5元,核定xx年原单位实际发放退休人员养老
金时,应核实xx年1-12月实际发放额,取月平均数。下同)。
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
系后,已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中断
或虽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
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
现自己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将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
关系前应补缴的时间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
标准进行补缴。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至以从事个体经营
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未缴费的时间,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
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进行补缴。
原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实行个人
缴费起一直未参保缴费,现企业已经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
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人自愿,可按
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从xx年开始向前补缴或向后
继续缴费。男缴至满60周岁、女缴至满55周岁,缴费不满15年的
可缴费满15年以上,办理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手续。原在企业工作时
间,符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
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
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职工补
缴1993年1月前养老保险费,应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
保险费补缴标准进行补缴。一直是临时工,且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
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现企业已经灭失,不允许补缴。上述人员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按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规
定计算,从补缴完成的下月起计发,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
养老金调整,以前不补调、不补发。
因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保险待遇终
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
待遇人员),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可按从事个体经营
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或重新缴费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
险待遇,原一次性结清待遇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现已达到或超过
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
合同制职工也可按此办法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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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7:13: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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