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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文档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
a on the assignment and transfer of the right to the use
of state owned land in urban areas (1990)
编订:JinTai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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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
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
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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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
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
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
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
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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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
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
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
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
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
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
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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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
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
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
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
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
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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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
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 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
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
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
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
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
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直至无偿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
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
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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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
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
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
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
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
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
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
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
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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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
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
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上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
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
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
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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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
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
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
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
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
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
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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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
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
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
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
权。?
第三十八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失的,
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
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
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
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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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
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
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
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
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
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
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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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
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
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
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
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
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
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
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
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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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
税。?
第五十条 依照本条例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列入财政
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具
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
条例的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城镇先
行试点。?
第五十二条 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其土地
使用权的管理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
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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