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文档

更新时间:2024-11-06 17:18:4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provi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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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文档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

a on the assignment and transfer of the right to the use

of state owned land in urban areas (1990)

编订:JinTai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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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

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

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

整修改及打印。

19905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

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

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

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

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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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

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

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

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

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

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

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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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

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

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

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

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

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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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

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 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

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

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

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

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

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直至无偿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

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

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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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

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

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

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

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

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

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

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

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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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

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

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上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

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

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

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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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

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

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

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

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

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

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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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

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

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

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

权。?

第三十八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失的,

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

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

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

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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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

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

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

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

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

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

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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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

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

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

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

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

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

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

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

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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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

税。?

第五十条 依照本条例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列入财政

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具

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

条例的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城镇先

行试点。?

第五十二条 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其土地

使用权的管理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

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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