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178条对连带责任的规定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时债权人为
了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担保的方式可以有以由价值的实物,或者是有经济能力的特
定主体提供担保。对于是由担保人实施的担保的行为该特定
主体可能需要带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情形在民法总则
178条也是有详细规定的。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时债权
人为了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
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有以由价值的实物,或者是有经济能力
的特定主体提供担保。对于是由担保人实施的担保的行为该
特定主体可能需要带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情形在民法总
则178条也是有详细规定的。
▲一、民法总则178条对连带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
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
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
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释义:
连带责任作为一个复合词组,其中心词在“责任”二字。
“连带”作为限制词置于其前,即强调了这种责任的本质属
性,意在使法官抓住“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本质特征”来
正确适用。
连带责任是因民商事活动中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后确保
债权实现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它
揭示的是两方(债权人、债务人)、三角度的关系,既包括了
债权方和债务方,还及于由内在法律关系而被牵连进来的一
方或多方。
▲二、什么是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
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
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
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
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深入、系统研究连带责
任问题,目前法学界还较少有人涉猎。
▲三、连带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1、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
此种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侵权的原因而应承担的连带
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
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
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鉴于不
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承担均等赔偿责
任,对于被侵权人则承担连带责任。
3、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
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
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
为,其每个个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被侵权的全部
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随之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
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
任。
5、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
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
承担连带责任。
6、高度危险物致害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
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了高度危险物致害的连带责任,所
有人对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具有过错和所有人、管
理人对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是未尽到高度注意
义务。
7、妨碍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妨碍公共道路通行引起的侵权纠纷,承担
责任的主体即包括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
人,也应包括具体实施堆放、倾倒、遗撒等行为的单位和个
人。
8、雇员致害之雇主赔偿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取消。《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该解释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提供劳务者致害
赔偿相冲突,雇员致害赔偿纠纷已为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赔
偿纠纷所取代。
债权人可以向有连带责任的主体,主张权益,对于连带
责任人承担的额度超过自己的责任的,可以进行追偿。连带
责任如何承担,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是当事人自主约定,
若约定的承担方式与法律规范相出冲突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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