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东莞市职工
劳
动
合
同
广东省东莞市劳动局印制
使 用 说 明
一、用人单位(甲方)确定招用劳动者(乙方)后,需签订本合同明确
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乙方口头同意录用而不愿签订本合同的,甲方
应作不同意招用处理;乙方同意签订合同而甲方招用30日以上不
签订本合同并对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
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三、本合同必须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乙方亲
自签名或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四、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五、工时制度分为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三种.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六、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七、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
涂改.
八、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 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现住址:
经济类型: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等
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
合同。
-、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方式确定乙方的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20 13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20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法定终止条件出现
时止。
(3)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从20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
时止。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
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
超过30日;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合同期限在3年
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 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在地处 东莞市 市 镇街(区)
号社区(村) 厂区(公司、门店)的
部门 岗位工作.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是 完成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
,甲乙双方并按以下第( 1 )项明确:
(1)乙方工作的岗位,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需安全、卫生和职业特殊保护的工作
岗位.
(2)乙方工作的岗位,属于国家规定的需安全、卫生和职业特殊保护的工作岗
位,该岗位有可能对乙方身体的安全或健康主要在
方面造成损害。
甲方将按特殊岗位和工种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安全、卫生和职业病的防护知识
培训和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五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权临时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3个月内),乙方应当
服从.如甲方需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者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双方
应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书加以确认,该协议书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方式确定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
休息1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工作时
间,不存在意义上的加班。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甲方经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以 月 (周
/月/季/年)为计算周期,综合总工时符合国家规定。
第七条 在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情况下,因生产工作
需要,甲方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乙方协商后,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工作,加班总时数符
合国家规定。
第八条 甲方依据本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相关规定,每年适当安排乙方休节日
假、年假、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等带薪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执行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按下列第( 4 )种方式核发乙方工
资:
(1)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2)计时工资:岗位工种标准为 元/时,来计付乙方的月工资。
(3)计件工资:甲方按公布的本单位制定计件单价制度,来确定乙方的计件工价
及计付乙方的月工资.
(4)不定时工资或固定工资: 元/月.
第十条 甲方根据单位的经营状况和工资分配制度、集体工资协商结果,适时
调整乙方工资。
第十一条 甲方每月 日如期支付 (当月/上月)货币工资。如遇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执行所在地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依法参
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比例分别缴交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乙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依规定得到相应
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 乙方工伤或因工死亡,甲方按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给予工伤待遇或者
因工死亡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包括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
定和标准,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
第十六条 甲方按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职业
病防护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及其他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
须自觉遵守和执行甲方的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防护措施,进行生产和工作。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岗位工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
动保护用品,及防暑降温等津贴,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第十八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及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
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纪律
第十九条 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
度,公示和告知乙方;乙方应自觉遵守,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专业技术培训,应补充订立培训协议为本
合同的附件,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双方应
补充签订保密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竞业限制的年限、限制期按月经济补偿的金
额、违约金等事项.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某项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新签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乙方擅自离职15天后或1年旷工屡计超过30天的,甲方可单方即
时解除本合同,予以除名处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可追究乙方的违纪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解除,并由甲方按规定发给经济补
偿金.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乙方试用
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乙方不愿供职的(提前3天通知和告知原因);(2)乙方被判
刑、送劳动教养,以及有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营私舞弊、罢工及怠工、不
良行为等严重问题,或因失职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和屡次违反劳动纪律、厂纪厂规经
教育不改被给予开除处分的;(3)乙方服兵役、出境定居、自费留学和考入中等专
业以上学校的;(4)甲方有以暴力、威胁或有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侮辱
人格,侵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5)甲方连续2个月以上不支付乙方工资的;(6)
经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和严重危害乙方健康的:(7)甲方不履行
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8)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它情形.
按本条(1)~(2)项解除合同的,甲方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按本条(3)~
(7)项解除合同的,除乙方离职出境定居按规定需支付一次性离职费外,甲方需
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属本条(8)情形而解除本合同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
否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
方。
甲方辞退:(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另行安排工作的;(2)乙方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3)因生产经
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甲方又无法调剂安置乙方的,或因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
法定整顿及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法律、法规和甲方
单位规章制度允许甲方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乙方辞职:(1)乙方因结婚或照顾家庭等原因而要离职的;(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
职业病医疗期终结而本人要求离职的;(3)其他法律、法规和甲方单位依法制订的
规章制度允许乙方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如未能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的,应当按乙方当年正常一
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对方。
本条中属甲方辞退(1)~(3)项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需按规定发给经济
补偿金.其中,因患病和非因工负伤而辞退的,还应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属本条
乙方辞职(1)~(2)项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2)
项须按规定支付工伤相关待遇。属本条甲方辞退(4)和乙方辞职(3)情形而解除本
合同的,按法律、法规和甲方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来决定是否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严重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开除、除名或辞退
的除外),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2)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已丧失或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
且本人不要求解除本合同的;(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
疗期虽满但仍需住院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在乙方正享
受法定节日、各种假期及补休中的;(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如下法定终止条件之一出现,即终止:
(1)本合同期已满,且不在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之内;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
散的;
(3)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乙方已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本条(3)、(4)项终止合同的,甲方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第三十条 经济补偿金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平月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金按该社平月工资
3倍限额支付,并且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第三十一条 确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甲方需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给乙方,并在15天内办结工作交接和解除或终止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手续,甲方不
得无理扣压乙方的工资、个人证件及拒办相应的养老、失业救济等社会保险和乙方
档案转移手续。
九、违反合同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承担经济
赔偿责任:
(1)甲方违约情形:
(2)乙方违约情形:
十、调解与仲裁
第三十三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应
先到所属地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如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
应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十一、其他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
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及
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自保存一份,互相监督履行。
第三十六条 下列甲方规章制度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2)
第三十七条 双方约定(不够写可加附件):
(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工时工作制度、劳动报酬标准无异议,并保证在本合
同解除或终止时,不再就月工资金额和加班工资标准再追究对方的责任。
(2)
(3)
(4)
(5)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5:44: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1208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