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
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三)
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三)
「重点法条」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53~59条。
「意思分解」
《行政诉讼法》的判决种类,系司法考试必考内容之一,同时也是一大难点。对此,我们详
陈如下:
依上述各条款之规定,第一审判决可为以下几种情形:
1维持判决
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从而作出否定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的指控,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维持判决之作出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
(1)证据确凿;
(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3)符合法定程序。
2撤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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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
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撤销判决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
(1)全部撤销;
(2)部分撤销;
(3)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作出撤销判决的情形有: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适用撤销判决时,需特别注意的特殊事项有:
(1)《行诉解释》第53条;
(2)《行诉解释》第59条;
(3)《行政诉讼法》第55条及《行诉解释》第54条第2款之例外规定;
(4)《行诉解释》第60条第1款。
3履行判决
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被告负有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责令被
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履行判决是针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而采用的一种判决形式,主要适用于《行政诉讼法》第11
条第(四)、(五)、(六)项三类情形。
适用履行判决,应注意的特殊事项有:
(1)《行诉解释》第60条第2款;
(2)《行诉解释》第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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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变更判决
变更判决是人民法院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改变行政处罚行为的
判决。适用条件是:
(1)变更判决只能针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变更。
(2)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适用变更判决,应注意的特殊事项是《行诉解释》第55条之规
定,即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变更判决,原则上只能减轻不能加重(注意例外);不能对行政
机关未给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5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但又不适宜对被诉
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其他类型判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判决方式,
见于《行诉解释》第56条。该条共规定了四种情形可适用该种判决。
6确认判决
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确认被诉具体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一种判决形式。依此,确认判决可分
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判决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见于《行诉解释》第57、58条。
「重点法条」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
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54条。
「意思分解」
1 掌握本条的禁止性规定。该原则意思是:
(1)被告可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的行为;
(2)被告可以不同的事实、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或相同的行为。
(3)被诉具体行政机关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销,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此限
制。
2行政机关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后果:
(1)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并按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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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
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
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61条。
「意思分解」
1 了解《行政诉讼法》同其他法律程序之关系:移送。
2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61条;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关系,可予一并审理。此即所谓行
政附带民事诉讼。注意两诉主体是不同的。
「重点法条」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批准。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
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
法院批准。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63~65条及第67、82条。
「意思分解」
1 了解并熟悉第57、58、60条有关期间的规定。
2注意《行诉解释》第64条关于审限的定义。着重注意不算在审限内的时间:鉴定,处理
管辖权争议或异议,中止诉讼的时间。
3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63条第2款。与民诉法相同。
4重点掌握第59条上诉审为书面审的规定,及《行诉解释》第67条第2款开庭审的例外规
定。
5注意《行诉解释》第65条上诉人确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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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诉解释》第82条规定的申请延长期限的报请批准程序。
「重点法条」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
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
可以上诉。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68~71条。
「意思分解」
1 掌握第61条二审判决的3种类型。
2 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71条对几种原审漏判的处理:
(1)遗漏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遗漏诉讼请求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又分两种情况:
①二审法院认为不应赔偿的,驳回赔偿请求;
②认为应予赔偿的,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调解行政赔偿问题;调解不成,就行
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4)当事人在一审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而于二审期间提出的,二审法院可予调解;调解不成,
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八章 执行
「重点法条」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这就要求考生运用以下复习方法:
1.综合系统地复习,切忌孤立片面。由于行政法考试的综合性越来越强,逐个法条、逐个知
识点复习的方法已经不能适应这种考试,这需要我们寻求一种更加综合系统的复习方法。在复习
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结合:第一,行政实体法与行政救济法的结合。例如,在复习行
政许可法中有关撤销许可、撤回许可、行政许可听证等问题时应当与行政诉讼法中的判决制度等
知识点结合记忆。第二,行政救济法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知识点的结合。现在的司
法考试试题的四个选项可能分别涉及到行政实体法、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知识点,
因此复习时注意这些法律中相关知识点的结合。第三,行政法知识点与其他部门法知识点的结合。
在复习其他部门法时,其中有关行政法的知识要多加注意,主要是商事法、经济类的法律,例如
《产品质量法》、《税收征管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
这些法律中一般会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等行为,其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
行等行为往往会规定在“法律责任”部分。
2.重视真题,切忌漫无边际。行政法在司法考试中最主要、也最准确的方向标可以说既不是
大纲、也不是参考教材,而是历年真题。对真题的详细钻研和透彻掌握是考试成功的关键环节。
真题可以帮助考生提示考查重点、揭示命题思路、检验掌握程度,在复习的不同阶段都起着重要
的指导作用。一旦抛开了真题的指导作用,由于行政法试题较为艰深、复杂的缘故,往往容易使
人陷入漫无边际的空想,诱使考生钻“牛角尖”,偏离重点,浪费宝贵时间。因此,当考生们完
成了一个较长的复习阶段之后,要不忘回头看看真题,纠正自己在复习中出现的不切实际的错误
方向、错误想法。
3.突出重点,兼顾非重点。对于司法考试中经常会考察的知识点要重点掌握,如行政法部分
的行政立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行政诉讼法部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管辖、诉
讼程序、证据规则、判决等,国家赔偿法中的行政赔偿范围与程序、司法赔偿范围与程序等知识
点。对于这些重要的知识点,不仅要掌握,更要能结合实际中的案例进行分析,这样才有利于解
答司法考试第四卷中有关行政法部分的案例分析题或者论述题。
就近几年的考试而言,以下知识点较为重要:
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权限;效力等级;对行政立法的监督;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的
程序。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行政许可设定主体的权限划分;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主要是普通程序、听证程序);行政许可的撤销及相关法律
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一般程序、简易程
序和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听证、当场处罚程序、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
行政诉讼概述:行政争议;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具体行政
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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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原告的确认规则;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规则;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
认规则。
行政诉讼程序:起诉与受理;起诉的条件(一般条件、时间条件、程序条件);行政诉讼审理前
的准备;行政诉讼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行政诉讼证据(举证责任、提供证据的要求、调取和保全证据、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证据的审核认定);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行政诉
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撤诉;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停
止执行问题;合并审理;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行政诉讼的执行(执行主体、执
行根据、执行措施、执行程序);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适用范围、执行程序)。
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范围、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程序);司法赔偿(司法赔偿范围、司法赔偿请求人、司法赔偿义务机
关、司法赔偿程序);追偿;国家赔偿的方式、标准和费用。
在自学的时间安排上,行政法部分2天半左右比较适宜,行政诉讼法部分3天半,国家赔偿
法部分半天时间。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5:22: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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