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时效和期间
本章导学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时效的含义和分类,掌握诉讼时效制度和期日、期间制度的基本内
容,熟炼运用诉讼时效制度和期间制度处理司法实践的民事纠纷。
【教学重点】
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2.诉讼时效的种类
3.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和中断
4.诉讼时效的效力
5.期间的计算
【教学难点】
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效力 期间的计算
【案例导入】
2008年7月10日,甲因过失致使乙受伤,造成乙损失500元。因甲生活困难,一直未
予以赔偿,乙也未请求甲赔偿,2010年1月10日,甲外处打工回家过年,赚了一些钱,主
动向乙支付了500元作为赔偿。春节期间,村里一法学专业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他应当怎
样向当事人解释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
8.1时效制度概述
8.1.1时效的含义
所谓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期间,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其中所谓一定的事实状态,是指不行使权利或者占有财产等情形而言;所谓持续经过一定的
期间,是指无所间断地经过若干时间而言;所谓产生相应法律效果,是指使法律关系发生变
动,或因之消灭权利,或因之取得权利而言。
时效具有以下特征:(1)时效是法律事实。从法律关系变动的角度看,时效既可发生
法律效果,导致权利消灭或者取得,无疑是法律事实的一种;(2)时效是状态。时效的法
律后果是因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而当然发生,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3)
时效的适用具有强制性。民法对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得由当事人以自由意志予
以排除。
8.1.2时效的分类
根据产生的法律效果的不同,可以将时效分为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
所谓消灭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导致权利消灭的时效制度。消灭
时效的前提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消灭时效制度产生于罗马裁判官法,其最初仅规定了
诉讼时效制度,后来德国民法又规定了除斥期间制度。
所谓取得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导致权利产生的时效制度。取得
时效制度自十二表法时,就已存在。在现代法中,取得时效主要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权利的
意思,公然、和平、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定期间,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
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制度。虽然取得时效制度最初亦适用于人身权,但是现代法一般认为取得
时效仅适用于财产法领域,其适用通常以“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为前提条件。
8.2诉讼时效制度
8.2.1诉讼时效的含义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其权利即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
可能性的法律制度。在性质上,诉讼时效本为消灭时效的一种,它从消灭权利的角度来规定
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可能性和法院裁判案件应遵循的原则。只是这种时效与诉讼关系密切,许
多情况下需通过诉讼进行确认,因而才称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制度,对于多年不行使权
利的“权利上睡眠者”不予保护,可以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进而发挥权利标的的更大
效用,促进社会整体福利。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在性质上都是消灭时效,但二者不同。所谓除斥期间即法定的权利
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二者具有如下区别:(1)适用对象
不同。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请求权,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形成权。(2)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
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
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3)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除斥期间是不
变期间。(4)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
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5)
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
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8.2.2诉讼时效的客体
诉讼时效的客体,又称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的范围。根据我
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通常,只有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但
并非所有的债权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民通意见》第170条规定:“未授权公
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支付存款本金
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及基于投
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8.2.3诉讼时效的种类
8.2.3.1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应适用的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
效在适用上具有普遍性,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特殊诉讼时效的,都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
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
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
间为2年。凡是法律没有
特别规定的,权利人均应
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
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
民事权利。
8.2.3.2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仅适用特定情况的诉讼时效。法律对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
包括《民法通则》的规定和特别法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下列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
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村租金的;(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这四种情况下,权利人明显知悉其权利被侵害,且证据容易消
失,其纠纷宜从速解决,故规定了较短的诉讼时效期间。
8.2.3.3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是指对于不知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法律规定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最长
期限。《民法通则》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可见,一般情况下,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此外,《海商法》还规定了特别的最长诉
讼时效,该法第265条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
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
年。”
8.2.4诉讼时效的经过
8.2.4.1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类型不同,诉讼时效期间
的起算规则也不同。
对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具体而言,对于因人身受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伤害明显
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
势确诊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计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
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
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
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
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管理人因无因
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
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
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对于最长诉讼时效,其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或不应知道
权利已被侵害,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经过20年的,其权利也失去法律的强制性保护。
8.2.4.2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
权,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
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在诉讼时效进行中,权利人因一定事由的出现不能或
者无法行使请求权时,并非出于权利人的懈怠,法律当然不能使其蒙受时效之上的不利益,
因而应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
8.2.4.3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出现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
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
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
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事实基础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
或者权利人权利恢复圆满状态,则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事实已不存在,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
目的即已实现,因而应使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8.2.4.4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有正当理由未能行使请求权的,在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后,法院适当加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有特殊
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延长诉讼时效所依据的正当理由是由法院依职权
确认的,因为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将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情况全部加以规
定。当出现中止和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之外的特殊情况,造成权利人逾期行使请求权时,
有必要授权法院审查是否作为延长时效的事由,以弥补立法的不足。
8.2.5诉讼时效的援用
诉讼时效不得由法院主动引用。如果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
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一般地,诉讼时效援用的时间为一
审期间。所谓一审期间,具体应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时间。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
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
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
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的适用具有强制性,诉讼时效期间都是法定的。当事人违反法律约定延长或者
缩短诉讼时效期间,其约定无效。另外,考虑到对弱者的保护,事先放弃时效利益的约定是
无效的。
8.2.6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届满后,因请求权的消灭,民事权利丧失强制性而成为自然权利,民事义务丧
失强制性而成为自然债务。所以,对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关系,应适用自然债务的处理规
则:义务人尚未履行的,权利人无权请求履行;义务人已经履行的,无权请求权利人返还。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履行而权利人接受的,由于权利人仍有权利存在,权利人接
受的履行并非不当得利。因而,
过了诉讼时效期
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
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
翻悔的,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虽尚未履行但许诺履行的,他应当受此许诺的拘束。当事人
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3期日和期间
8.3.1期日
8.3.1.1期日的含义
期日是指民法上有确定意义的时间点。所谓时间点,是指性质上不可分或视为不可分的
时间的一点。期日不一定是日,也可以是时、分、秒等。
8.3.1.2期日的确定
期日为静态的时间,要确定何时为期日,一般来说并无困难。但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履行
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如何确定履行日,不无疑问。国外立法一般规定,应以当事人约定
的合同履行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代替约定的合同履行日。所谓下一个工作日,是指法定节假
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果政府对节假日予以调整,应以调整后的节假日确定履行日。
8.3.2期间
8.3.2.1期间的含义
期间,是指从一定时间到另一时间所经过的时刻区间,例如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
某日。其中,前一个时间是起始时间,又称起算点,后一个时间为终止时间,又称终止点,
其间继续的时间就是期间。
8.3.2.2期间的分类
根据期间长短是否发生变化,可以将期间分为可变期间和不变期间。可变期间,是指长
短可以发生变化的期间;不变期间,是指长短不会发生变化的期间。区分可变期间与不变期
间的意义,在于可否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而使期间发生变更。
根据期间进行过程中能否中断,可以将期间分为连续期间和非连续期间。连续期间是指
不因任何情况的出现而中断其计算的期间;不连续期间是指期间开始后只计算其中某些时间
或可舍去某些时间的期间,如约定“工期一年,但中间不能施工的日期不计入内”,这里一
年的期间即为不连续期间。区分连续期间和非连续期间的意义在于,连续期间可适用期间计
算的历法计算法,而非连续期间的计算只能适用自然计算法。
8.3.2.3期间的计算
8.3.2.3.1期间的计算方法
期间的计算有两种方法:一是自然计算法,又称固定计算法,即一小时为60分,一日
为24小时,一周为7日,一月为30日,一年为365天,不问年之润平,月之大小;二是历
法计算法,又称日历计算法,即按日历计算,一日自零时至二十四时,一月自月第一日至末
日,一年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末日,年有润平、月分大小。通说认为,自然计算法是按照实
际经过的时间计算,比较准确,但不够简便。历法计算法虽不精确,但比较便利。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两种期间计算方法并存。
8.3.2.3.2计算单位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54条第1款的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一律按照公历年、月、
日、小时计算。《民通意见》第198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
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
天起算的,一个月为30
日,一年为365日。
8.3.2.3.3期间的起算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54条第2款的规定,凡规定按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
始计算;规定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按“始日不予计入”规则,开始的当天不予以计算,
而从次日零时开始计算。根据《民通意见》第199条规定,
按照日、
月、年计算期间,当事人
对起算时间有约定的,按
约定办。
8.3.2.3.4期间的终止点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期间的终止点为期间最后一天。期间最后一天的截止
时间为当天的24点。规定有业务时间的,则自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如果期间的最后
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结束后的次日(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的最
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
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
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
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
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
的最后一天。
8.3.2.3.5期间用语的语义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55条的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
“届满”,如无特别说明,均包括本数在内,而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等,
均不包括本数。
【本章小结】
时效是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期间,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其权利即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可能性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届满后,因请求权的消灭,民事权利丧失强制性而成为自然权利,民事义务丧失强
制性而成为自然债务。民法用期间和期间的形式规范时间。
【导入案例解析】
结合本章内容,对章前引例分析如下: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
害要求赔偿的,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而甲应在2009年7月10日之前主张权利或向
法院起诉要求赔偿。2010年1月10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甲丧失了针对乙的损害赔
偿请求权,乙可对甲的赔偿请求提出抗辩。但乙自愿履行了赔偿义务,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甲有权受领,乙即使不知诉讼时效已经完成,事后也无权请求权返还。
【自我检测题】
一、简答题
1.简述诉讼时效制度。
2.简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3.简述期日的确定和期间的计算。
二、案例分析题
1999年8月12日,张某从邻居刘某手里借出1万元,约好三年后连本带息一块还清。
张某还写了一张欠条给刘某。三年后,眼看就要到了还款日期,刘某上门提出还钱,张某答
应卖掉一部分房子然后还款。张某之妻不同意并打开煤气罐自杀,幸亏抢救及时才没有发生
悲剧。刘某碍于邻居的面子从此就没有再提出还款一事。2007年刘某之子结婚需要钱,于
是向张某提出了还款一事,张某表示无力还款,双方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某返还借
款。试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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