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钱才⽴案
近⽇,中国警⽅在福建省对涉嫌电信的35名⽇本⼈依法刑事拘留,据相关⼈⼠介绍,35名⽇本⼈涉嫌从中国给⽇
本千叶县打电话进⾏⼤数额的电信,⽇本警⽅请求中⽅予以合作。现在⽆孔不⼊,那么什么是,多
少才构成犯罪,多少钱才⽴案,罪的⽴案标准是什么?今天,店铺⼩编就与⼤家⼀起来了解有关罪的相
关法律知识。
⼀、多少钱才⽴案
北京市根据北京市⾼级⼈民法院、北京市⼈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在1998年7⽉实施《北京市关于
盗窃罪、罪、侵占罪、抢劫罪等⼋种侵犯财产犯罪的数额标准》,关于⼋种侵犯财产的⽂件中规定:关于罪
犯罪数额(以⼈民币计算)认定标准,数额较⼤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为⼆⼗万元以上。并
规定: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
体情节以及罪犯罪嫌疑⼈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全⾯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河南省河南省罪的⽴案标准:对于犯罪,我们规定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5万元、50万元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的起点。
上海市上海市罪的⽴案标准:上海市⾼级⼈民法院、上海市⼈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根据
刑法和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
上海市认定犯罪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
⼀、个⼈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个⼈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个
⼈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并有前科或引起⾃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单位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单位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
⼆、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中,对个⼈数额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单位在5万元以
上满10万元的,(且犯罪嫌疑⼈已经逮捕并审查起诉的案,仍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三、罪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六条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
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罚⾦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百⼀⼗条第⼆款使⽤欺骗⼿段骗取增值税专⽤发票或者可以⽤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
照本法第⼆百六⼗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六⼗九条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
的,依照本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会道门、组织或者利⽤迷信奸淫妇⼥、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百三⼗六
条、第⼆百六⼗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七条利⽤计算机实施⾦融、盗窃、贪污、挪⽤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
关规定定罪处罚。
附:罪司法解释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21⽇由最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24⽇由最⾼⼈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2011年4⽉8⽇起施⾏。
⼆○⼀⼀年三⽉⼀⽇
为依法惩治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
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
第⼀条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
⼆百六⼗六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
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备案。
第⼆条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依照刑法第⼆百六⼗六条的
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通过、或者利⽤互联⽹、⼴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实施
的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的
(四)残疾⼈、⽼年⼈或者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数额接近本解释第⼀条规定的“数额巨⼤”、“数额特别巨⼤”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或者属于
集团⾸要分⼦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条规定的“数额较⼤”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且⾏为⼈认罪、悔
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七条、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的。
第四条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未遂,以数额巨⼤的财物为⽬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互联⽹等电信技术⼿段对不特定多数⼈实施,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
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罪(未遂)定罪处罚:
(⼀)发送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五百⼈次以上的
(三)⼿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为,数量达到前款第(⼀)、(⼆)项规定标准⼗倍以上的,或者⼿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
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既有既遂,⼜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量刑幅度的,以
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信⽤卡、⼿机卡、通讯⼯具、通讯传输通道、⽹络技术⽀持、费⽤结算
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条冒充国家机关⼯作⼈员进⾏,同时构成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
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例发还被害⼈,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条⾏为⼈已将财物⽤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法追缴:
(⼀)对⽅明知是财物⽽收取的
(⼆)对⽅⽆偿取得财物的
(三)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财物的
(四)对⽅取得财物系源于⾮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善意取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随着我国加⼤对罪的打击⼒度,犯罪分⼦的空间⼤⼤缩⼩,但是仍有⼀⼩部分⼈铤⽽⾛险,置法律于不
顾。相信通过上⾯的介绍,⼤家对罪有了全⾯的认识,也希望有倾向的⼈遵纪守法,依法致富。如果你有法
律咨询,请咨询律师,他们会给你带来更加专业的解答。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4:41: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1184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