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森林公安局××县分局
“4.03”非法狩猎案侦查终结报告书
“4.03”非法狩猎一案,由××市森林公安局××县分局
于20××年4月3日立案侦查,20××年4月23日破案,
犯罪嫌疑人于20××年4月2日拘传归案,通过侦查和讯问,
已侦查终结,现将案件情况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初中文化教育程度,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
社45号,现住××省××县××镇××村××社45号,居民身
份证号码××。20××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我局
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男,1962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
初中教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
××社45号,现住××省××县××镇××村××社45号,居民
身份证号码××。20××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我
局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男,1984年04月02日出生,汉族,
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市××县,现住××省××市×
×县××镇××村××城73号,现在无工作,后民身份证号码
××。20××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我局取保候审。
二、案件来源及侦破过程
20××年3月31日我队办案民警经对“3.25”掩饰、隐瞒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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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所得案犯罪嫌疑人××审讯过程中发现,其被查获的1516
斤中华大蟾蜍是20××年3月23日晚从××省××县××处以
每斤13元的价格收购的,共计42塑料编制袋,共计付款一
万九千多元。20××年4月2日我局办案民警拘传犯罪嫌疑
人××到××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经讯问,犯罪嫌疑人×
×对其20××年3月23日晚以每斤13元的格向犯罪嫌疑人
××出售非法狩猎抓捕来的1500余斤中华蟾蜍的事实供认
不讳,共计42塑料编制袋,共计收款一万九千多元,并供
述其出售给××的1500余斤中华蟾蜍是其和父亲××、夫
××在××县附近××、××及××河等水域河滩非法狩猎抓捕而
来,3月24日××给其夫××出售中华大蟾蜍款4500元。
20××年4月3日,为有效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
活动,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
规定及《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我
分局根据××的供述,立即××市森林公安局及××省森林公安
局将××等人涉嫌非法狩猎案指定我分局管辖。经批准,我
分局于20××年4月3日对××等人非法狩猎案立案侦查,
并将涉嫌非法狩猎的××、××侍唤到××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讯
问,犯罪嫌疑人××、××对其非法狩猎的行为供认不讳。
三、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
经依法侦查查明:20××年3月中下旬,××及其父亲×
×、夫××以营利为目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在××县××、
××及××河等水域多次以歼灭性的方法非法狩猎抓捕野生
动物中华大蟾蜍。3月17日××一人在××县××水域非法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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