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村信用社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6 03:32:5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identical)

农村信用社

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

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拓展集团客

户授信贷款业务,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

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

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 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统

一指导”即由县联社统一制定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办法,确

定授信对象的范围、授信度的核定、审批、使用及管理的方法,

并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和检查;“分级管理”即

按集团客户母子单位的分布地域,将统一授信管理的对象分为县

联社和信用社两级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县联社批准的可在规

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它是县联社对该客户

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第五条 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对象为具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公职人员

及企事业单位员工。

(一)自愿入集团。集团客户成员自愿申请加入集团客户授

信贷款集团。

(二)提交申请。拟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负责人向县

联社社递交《组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县联社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集团客户授

信贷款的单位及其成员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集团客户授信

贷款的单位及其成员的资格。

(四)签订建立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的合同。建立集团客

户授信贷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

年,合同期满,经县联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六条 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必须在

县联社开立账户,并由联社代发工资;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必

须建立保证基金,基金由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按贷款额的5%

交纳,并设立专户,确定专人保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成员

还清贷款后,方可解散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和动用保证基金。

第七条 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的变更。

(一)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的退出。

1、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成员清偿信用社贷款本息后,成

员在征得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和信用社同意后,可退出

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2、对违反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合同的成员,在强制收回其所

欠贷款本息或落实连带责任后,经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

同意和信用社同意,责令其退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二)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的补充。符合参加集团客户授

信贷款条件的,经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同意和信用社审

查同意后,可补充到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成为集团客户授信

贷款集团新成员。

(三)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变更后,须与县联社重新签订

合同。

第八条 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解散。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

成员还清贷款,可解散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第九条 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出现两次贷款逾期的,在强

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或落实连带责任后,经集团客户授信贷款

集团负责人同意取消该成员的集团客户授信贷款资格。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十条 贷款对象:与县联社签订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的

成员。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

(二)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成员不低于10户,且各成员只

能加入一个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集团各成员不是关联方或隶

属关系。

(三)在信用社评级达三级以上,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四)借款人思想品德好,诚实守信,无劣迹;企业人员从

事生产经营或公职人员消费的项目合法、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五)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前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的存款。

(七)遵守扣款协议。

(八)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十二条 集团客户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及各成员的责

(一)集团客户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负责收集各成员贷

款申请、使用、管理和扣款还贷;

(二)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集团客户成员不得随意转让用

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三)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还款;

(四)在全体成员还清所欠款项的前提下,成员可以自愿退

出小组;

(五)经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决定,可以开除违反

扣款协议的成员,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应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

前还清一切欠款。并提供成员的调动信息。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前,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确定一名懂

管理、有威信的负责人协助信用社信贷人员管理贷款,及时了解

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除具备借款人条件

外,其资产及经营收入必须好于其他借款人,且在集团客户授信

贷款单位中具有很好的诚信度和管理能力。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十五条 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申请的生产经营项目及消

费水平实际需要确定合理的借款额度,借款额度必须根据集团客

户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贷款的用信必须遵循“三办法一指引”

的要求办理。此后,可根据借款人还款及收入情况是否良好,逐

次增加授信额度。

贷款金额:集团客户成员每人最高授信贷款金额根据各成员

的信用等级确定。

第十六条 集团客户成员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

和收入情况的确定,原则上贷款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集团客户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

的基准利率和确定的幅度范围内上下浮动,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

证上载明。

展期贷款利率按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

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仍执行合同利率; 逾期贷款和挤占

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和罚息。

第十八条 对集团客户基金的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

告的法定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及管理

第十九条 集团客户成员与集团客户负责人(或财务负责

人)签署扣款协议后,借款时应分别填写借款申请表,经信用社

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 信用社应将贷款发放给集团客户成员的借款者

本人。

第二十一条 集团客户成员贷款实行分次偿还本息的方式。

信用社要根据集团客户成员收入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分期还款

计划。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分期、按时足额归还

贷款本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XX县农村信

用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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