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
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
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拓展集团客
户授信贷款业务,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
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
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 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统
一指导”即由县联社统一制定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办法,确
定授信对象的范围、授信度的核定、审批、使用及管理的方法,
并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和检查;“分级管理”即
按集团客户母子单位的分布地域,将统一授信管理的对象分为县
联社和信用社两级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县联社批准的可在规
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它是县联社对该客户
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第五条 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对象为具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公职人员
及企事业单位员工。
(一)自愿入集团。集团客户成员自愿申请加入集团客户授
信贷款集团。
(二)提交申请。拟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负责人向县
联社社递交《组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县联社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集团客户授
信贷款的单位及其成员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集团客户授信
贷款的单位及其成员的资格。
(四)签订建立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的合同。建立集团客
户授信贷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
年,合同期满,经县联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六条 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必须在
县联社开立账户,并由联社代发工资;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必
须建立保证基金,基金由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按贷款额的5%
交纳,并设立专户,确定专人保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成员
还清贷款后,方可解散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和动用保证基金。
第七条 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的变更。
(一)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的退出。
1、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成员清偿信用社贷款本息后,成
员在征得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和信用社同意后,可退出
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2、对违反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合同的成员,在强制收回其所
欠贷款本息或落实连带责任后,经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
同意和信用社同意,责令其退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二)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的补充。符合参加集团客户授
信贷款条件的,经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同意和信用社审
查同意后,可补充到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成为集团客户授信
贷款集团新成员。
(三)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变更后,须与县联社重新签订
合同。
第八条 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解散。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
成员还清贷款,可解散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第九条 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出现两次贷款逾期的,在强
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或落实连带责任后,经集团客户授信贷款
集团负责人同意取消该成员的集团客户授信贷款资格。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十条 贷款对象:与县联社签订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的
成员。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
(二)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成员不低于10户,且各成员只
能加入一个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集团各成员不是关联方或隶
属关系。
(三)在信用社评级达三级以上,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四)借款人思想品德好,诚实守信,无劣迹;企业人员从
事生产经营或公职人员消费的项目合法、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五)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前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的存款。
(七)遵守扣款协议。
(八)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十二条 集团客户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及各成员的责
任
(一)集团客户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负责收集各成员贷
款申请、使用、管理和扣款还贷;
(二)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集团客户成员不得随意转让用
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三)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还款;
(四)在全体成员还清所欠款项的前提下,成员可以自愿退
出小组;
(五)经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决定,可以开除违反
扣款协议的成员,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应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
前还清一切欠款。并提供成员的调动信息。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前,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确定一名懂
管理、有威信的负责人协助信用社信贷人员管理贷款,及时了解
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除具备借款人条件
外,其资产及经营收入必须好于其他借款人,且在集团客户授信
贷款单位中具有很好的诚信度和管理能力。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十五条 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申请的生产经营项目及消
费水平实际需要确定合理的借款额度,借款额度必须根据集团客
户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贷款的用信必须遵循“三办法一指引”
的要求办理。此后,可根据借款人还款及收入情况是否良好,逐
次增加授信额度。
贷款金额:集团客户成员每人最高授信贷款金额根据各成员
的信用等级确定。
第十六条 集团客户成员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
和收入情况的确定,原则上贷款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集团客户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
的基准利率和确定的幅度范围内上下浮动,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
证上载明。
展期贷款利率按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
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仍执行合同利率; 逾期贷款和挤占
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和罚息。
第十八条 对集团客户基金的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
告的法定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及管理
第十九条 集团客户成员与集团客户负责人(或财务负责
人)签署扣款协议后,借款时应分别填写借款申请表,经信用社
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 信用社应将贷款发放给集团客户成员的借款者
本人。
第二十一条 集团客户成员贷款实行分次偿还本息的方式。
信用社要根据集团客户成员收入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分期还款
计划。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分期、按时足额归还
贷款本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XX县农村信
用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3:28: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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