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卫生监督所
责任人:承办人、承办人、所长
AB
二、审批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年 月 日国务院 发布)第
1987 41
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 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
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 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三、审批条件 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
八条。
四、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下列
顺序 排序
(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 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三) 公共场所平面图;
(四) 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公共场所监
测报告;
五)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卫生设施、设
备布局图;
(六)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 复印件);
(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八)卫生组织及专 (兼) 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九)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公共用品、 用具清洗、消
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 识培训制度等) ;
(十)其它有关资料。
五、审批程序
(一)受理:承办人 一次性告知企业应准备的材料, 承办人 接收
A B
申请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 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 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书、不予变更 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可继续补正。
/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但要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二)现场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卫生行政部门指派两 名以上卫生监督
员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卫生规范、标准 等有关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
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发 出卫生许可证;不能按时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 任人批准,可延长 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 。
10
(三)审查后决定:
1
、发证。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发证。
2
、限期整改。对未达到发放条件的,应提出整改意见。 企业按要求整改
后,需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3
、不发证。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不予发证。 不予发证的, 出具“不
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权利。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办结。
16
七、监督检查 执行《林口县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 法
(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林口县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 法
(试行)》。
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制度流程图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制度流程图
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卫生监督所
责任人:承办人、承办人、所长
AB
二、审批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部、卫生部令 第 号)第
53
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
生许可证。
三、审批条件 符合《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水净化处理工艺应当符合国家《建筑给水排水工 程设计规范》 的
要求, 水净化处理工艺设备、 设施应当符合 工艺的要求, 净化处理各工艺
(车间) 应当配备相应的检测 手段;
(二)水源水、地下水等应当有保证其正常使用的消毒 设施;
(三) 供水工程中的输水、 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当密封, 定期清洗、
消毒并监测,严禁与排水设施相连;
(四)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 统连接;
(五)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及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 应当进行冲
洗、消毒,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水质检验 合格。管网末梢盲端易污染处
应定期放水、清洗、消毒;
(六) 加氯消毒间应当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漏 处置的应急设
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
(七)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 明显标志。在
其周围十米范围内, 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 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
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 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铺设污水渠道等。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有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 对水质进行日常
性检验,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测资 料。
第十条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在建筑物正负零标高以
上。贮水池、低位水箱及供水设施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 室内。供水设施周
围十五米内不得有污水井、 化粪池及其他
污染源的存在。给水管线卫生要求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 范》、《室外给水
设计规范》执行。
(二) 现有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当限
期改造,短期内不能改造的应当加强卫生管理, 加大监督监
测力度,并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三) 二次供水水箱应当设在单独房间内,不得与非生 活饮用水相连
接;水箱溢流管、排污管与排水管应当断离相 联,不得直接相连。使用气压
罐、上水泵等设备,补气或气 压罐在进气孔处应当安装自动空气净化装置;
(四) 二次供水水箱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
箱池壁,在建筑物内的水箱,顶部距屋顶的距离应当大于零 点八米,水箱上方
不得有排水管线通过, 水箱底部距地面应
当大于零点二米,水箱四壁与房屋墙壁距离应当大于零点七 米;
(五) 水箱、水池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 涂料应当无毒
无害。内壁涂料应当使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审批的产品,并严格按审批通
过的工艺、配方施工;
生活给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一百五十毫米时,应采用镀
锌钢管;管径大于一百五十毫米时,可采用给水铸铁管。
(六) 二次供水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 建立健全清洗
消毒制度。 二次供水设施每年应当清洗一至二 次。消毒清洗后,应当经县级
以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 验合格。
四、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并按下列顺序排
序:
(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三)供水单位平面布置图;
(四)水质监测报告;
(五)法定代表人、 业主或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身 份证复印
件) ;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材料;
(七)卫生组织及卫生制度;
(八)二次供水设施还需提供内壁涂料安全性评价证 明;
(九)其它有关资料。
五、审批程序
(一)受理:企业提出申请,承办人 接收申请材料 (出具行政许可
A
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承办人 做出是否受 理的决定 (出具行政许可申请
B
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补正通 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变
更 延续行政
/
许可决定书) ,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可继续补正。申请人 可以委托代理人
提出申请,但要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二)现场审查: 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照相应的 法律、法规、
卫生规范、标准等有关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 现场审查, 作出许可决定, 发
出卫生许可证; 不能按时决定 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任人批准,可延
长 日,并 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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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后决定:
1
、发证。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发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证。
2
、限期整改。 对未达到发放条件的, 应提出整改意见。 企业按要求
整改后,需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3
、不发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不予发证。不予发证 的,出具“不予
行政许可决定书” ,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权利。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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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开公示 行政审批办理结果在林口县卫生监督所网页上长期公 示。
八、监督检查
执行《林口县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 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林口县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
法(试行)》。
附: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制 度流程图
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制度 流程图
放射诊疗许可证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卫生监督所
责任人:承办人、承办人、所长
AB
二、审批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年 中华人民共
20XX
和国国务院令第 号) 第八条 生产、销售、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449
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 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
合本条例第七 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 生机构,还应当获
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三、申请审批本项需具备的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及《黑龙江省放 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申请审批事项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单位应按下列要 求提交申报材
料,并按下列顺序排序装订)
1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复印
件);
3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清单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
书(复印件) ;
4
、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及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5
、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 设备配置许可证
明文件(复印件) ;
620XX 31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前( 年 月日)已 开展放射
诊疗工作并取得过放射卫生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 需提供在有效检定周期内的由
资质认证单位出具的放射诊 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和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7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及已开展放射
诊疗工作尚未取得过放射卫生许可的医疗卫 生机构,需要提交《建设项目职业
病危害因素防护效果评价 报告书》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复印 件);
8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 提供的其它材
料。
五、审批程序
(一)受理:承办人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 受理,承办人
A B
向申请单位出具《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受理通 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 并出具《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告
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指派 名以上监督员进行现 场审查,监督
2
员应根据现场审查结果填写《放射诊疗许可现 场审核表》,出具现场
审核意见,给出“建议批准” 、“建议整改” 或“建议不批准”的
结论;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审查决定;
(三)审查后决定:审核结论为“建议批准”的,由卫生行 政部门履行审
批程序,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审核结 论为“建议整改”的,卫生行
政部门应向申请机构发出《整改 通知书》,申请机构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
之日起三个月 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逾
期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当书面向卫生行政部门说明 理由。 整改期不计
算在许可期限内。 卫生行政部门指派 名 以上监督员进行现场复审,监督员
2
根据现场复审结果出具复 审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复核决定。 审核或复核
结论为“建 议不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向 申
请机构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决定书中应说明不 予许可的理由。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办结。
16
七、公开公示 行政审批办理结果在林口县卫生监督所网页上长期公
示。
八、监督检查
执行《林口县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
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林口县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 法(试行)》。
附:放射诊疗许可证制度流程图
放射诊疗许可证制度流程图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3:25: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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