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制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范围

更新时间:2024-11-05 18:32:4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新托福报名)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卫生监督所

责任人:承办人、承办人、所长

AB

二、审批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日国务院 发布)第

1987 41

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 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

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 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三、审批条件 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

八条。

四、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下列

顺序 排序

(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 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三) 公共场所平面图;

(四) 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公共场所监

测报告;

五)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卫生设施、设

备布局图;

(六)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 复印件);

(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八)卫生组织及专 (兼) 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九)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公共用品、 用具清洗、消

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 识培训制度等)

(十)其它有关资料。

五、审批程序

(一)受理:承办人 一次性告知企业应准备的材料, 承办人 接收

A B

申请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 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书、不予变更 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可继续补正。

/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但要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二)现场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卫生行政部门指派两 名以上卫生监督

员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卫生规范、标准 等有关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

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发 出卫生许可证;不能按时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 任人批准,可延长 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 。

10

(三)审查后决定:

1

、发证。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发证。

2

、限期整改。对未达到发放条件的,应提出整改意见。 企业按要求整改

后,需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3

、不发证。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不予发证。 不予发证的, 出具“不

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权利。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办结。

16

七、监督检查 执行《林口县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

(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林口县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

(试行)》。

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制度流程图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制度流程图

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卫生监督所

责任人:承办人、承办人、所长

AB

二、审批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部、卫生部令 号)第

53

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

生许可证。

三、审批条件 符合《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水净化处理工艺应当符合国家《建筑给水排水工 程设计规范》

要求, 水净化处理工艺设备、 设施应当符合 工艺的要求, 净化处理各工艺

(车间) 应当配备相应的检测 手段;

(二)水源水、地下水等应当有保证其正常使用的消毒 设施;

(三) 供水工程中的输水、 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当密封, 定期清洗、

消毒并监测,严禁与排水设施相连;

(四)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 统连接;

(五)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及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 应当进行冲

洗、消毒,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水质检验 合格。管网末梢盲端易污染处

应定期放水、清洗、消毒;

(六) 加氯消毒间应当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漏 处置的应急设

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

(七)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 明显标志。在

其周围十米范围内, 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 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

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 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铺设污水渠道等。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有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 对水质进行日常

性检验,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测资 料。

第十条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在建筑物正负零标高以

上。贮水池、低位水箱及供水设施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 室内。供水设施周

围十五米内不得有污水井、 化粪池及其他

污染源的存在。给水管线卫生要求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 范》、《室外给水

设计规范》执行。

(二) 现有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当限

期改造,短期内不能改造的应当加强卫生管理, 加大监督监

测力度,并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三) 二次供水水箱应当设在单独房间内,不得与非生 活饮用水相连

接;水箱溢流管、排污管与排水管应当断离相 联,不得直接相连。使用气压

罐、上水泵等设备,补气或气 压罐在进气孔处应当安装自动空气净化装置;

(四) 二次供水水箱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

箱池壁,在建筑物内的水箱,顶部距屋顶的距离应当大于零 点八米,水箱上方

不得有排水管线通过, 水箱底部距地面应

当大于零点二米,水箱四壁与房屋墙壁距离应当大于零点七 米;

(五) 水箱、水池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 涂料应当无毒

无害。内壁涂料应当使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审批的产品,并严格按审批通

过的工艺、配方施工;

生活给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一百五十毫米时,应采用镀

锌钢管;管径大于一百五十毫米时,可采用给水铸铁管。

(六) 二次供水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 建立健全清洗

消毒制度。 二次供水设施每年应当清洗一至二 次。消毒清洗后,应当经县级

以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 验合格。

四、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并按下列顺序排

序:

(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三)供水单位平面布置图;

(四)水质监测报告;

(五)法定代表人、 业主或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身 份证复印

件)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材料;

(七)卫生组织及卫生制度;

(八)二次供水设施还需提供内壁涂料安全性评价证 明;

(九)其它有关资料。

五、审批程序

(一)受理:企业提出申请,承办人 接收申请材料 (出具行政许可

A

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承办人 做出是否受 理的决定 (出具行政许可申请

B

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补正通 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变

延续行政

/

许可决定书) ,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可继续补正。申请人 可以委托代理人

提出申请,但要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二)现场审查: 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照相应的 法律、法规、

卫生规范、标准等有关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 现场审查, 作出许可决定,

出卫生许可证; 不能按时决定 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任人批准,可延

日,并 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

10

(三)审查后决定:

1

、发证。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发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证。

2

、限期整改。 对未达到发放条件的, 应提出整改意见。 企业按要求

整改后,需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3

、不发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不予发证。不予发证 的,出具“不予

行政许可决定书” ,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权利。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办结。

16

七、公开公示 行政审批办理结果在林口县卫生监督所网页上长期公 示。

八、监督检查

执行《林口县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 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林口县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

法(试行)》。

附: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制 度流程图

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制度 流程图

放射诊疗许可证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卫生监督所

责任人:承办人、承办人、所长

AB

二、审批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

20XX

和国国务院令第 号) 第八条 生产、销售、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449

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 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

合本条例第七 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 生机构,还应当获

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三、申请审批本项需具备的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及《黑龙江省放 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申请审批事项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单位应按下列要 求提交申报材

料,并按下列顺序排序装订)

1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复印

件);

3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清单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

书(复印件)

4

、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及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5

、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 设备配置许可证

明文件(复印件)

620XX 31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前( 日)已 开展放射

诊疗工作并取得过放射卫生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 需提供在有效检定周期内的由

资质认证单位出具的放射诊 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和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7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及已开展放射

诊疗工作尚未取得过放射卫生许可的医疗卫 生机构,需要提交《建设项目职业

病危害因素防护效果评价 报告书》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复印 件);

8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 提供的其它材

料。

五、审批程序

(一)受理:承办人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 受理,承办人

A B

向申请单位出具《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受理通 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 并出具《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告

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指派 名以上监督员进行现 场审查,监督

2

员应根据现场审查结果填写《放射诊疗许可现 场审核表》,出具现场

审核意见,给出“建议批准” 、“建议整改” 或“建议不批准”的

结论;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审查决定;

(三)审查后决定:审核结论为“建议批准”的,由卫生行 政部门履行审

批程序,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审核结 论为“建议整改”的,卫生行

政部门应向申请机构发出《整改 通知书》,申请机构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

之日起三个月 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期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当书面向卫生行政部门说明 理由。 整改期不计

算在许可期限内。 卫生行政部门指派 以上监督员进行现场复审,监督员

2

根据现场复审结果出具复 审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复核决定。 审核或复核

结论为“建 议不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请机构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决定书中应说明不 予许可的理由。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办结。

16

七、公开公示 行政审批办理结果在林口县卫生监督所网页上长期公

示。

八、监督检查

执行《林口县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

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林口县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 法(试行)》。

附:放射诊疗许可证制度流程图

放射诊疗许可证制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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