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损失认定

更新时间:2024-11-05 13:32:3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jianghun)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损失认定

[摘要]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只

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

职守罪,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认定两罪中的损失

[关键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失

一、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中损失的分类

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中的损失般根据两个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是根据损失是否可以用数量或者金钱的数额这标准加以判断,将滥用

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中的损失分为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非物质性损失,

是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或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

响。这意味着只要具备了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两种情形中

种,就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二是根据损失是由行为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直接造成的还是间接造

成的,将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所谓直接损失,是指行为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直接引起的损失,

行为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紧密的联系。

所谓间接损失,是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自身内在不具有造成损失的

原因力,而是需要定的中介因素才能造成的损失。

二、经济损失的确定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经济损失的确定,就是要解决以何时形成的损失为

损失确定的最后时间,对此,刑法理论界和刑事司法实务部门存在过争议,主要

有以下几种主张:

种主张认为,作为立案标准,重大经济损失是指在人民检察院立案前,

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实无法挽回的、由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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