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安全生产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第十三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
十六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
织作业”的行为。修正案第三条,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
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
二、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修正案第
四条第(一)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
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
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三、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犯罪。修正案第四条第(二)项,在刑法第一百三
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
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四、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修正案第四条第(三)项,在刑法第一
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
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的。”
五、修改了提供虚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
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修正案第二十五条,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
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条文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新条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
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
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
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
的人员故意提供虚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
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
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
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有前款行
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2:17: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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