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安全生产内容解读

更新时间:2024-11-05 13:43:0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韩语学习视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安全生产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第十三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1226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

十六号公布,自202131日起施行。

一、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

织作业”的行为。修正案第三条,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

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

二、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修正案第

四条第(一)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

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

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三、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犯罪。修正案第四条第(二)项,在刑法第一百三

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

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四、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修正案第四条第(三)项,在刑法第一

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

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的。

五、修改了提供虚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

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修正案第二十五条,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

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条文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新条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

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

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

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

的人员故意提供虚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

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

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

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有前款行

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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