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婚姻法房产分配的最新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6 19:14:0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多芬和德芙)

2020年新婚姻法房产分配的最新规定

一、一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

定改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

与一方的除外。

变化:一方父母给买的房从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了个人财产。

二、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要求

追回来

变化: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来,

现在不可以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但另一方有严重损害婚姻共同财产利益之行为等重大理由的除外。

有律师建议修改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般不得

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另一方有转移、隐匿、贬损或其他严重

损害婚姻共同财产利益之行为的除外。”

其他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

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

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

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

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

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

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

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

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

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

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

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

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

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

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

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

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

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

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购置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

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核心内容: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房屋分配的争议往往双方争执不

休,只能法庭上解决。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离婚时对房产

增值部分、婚内赠与房屋、父母出资买房的离婚房产如何进行分割。

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最新婚姻法中对离婚房产分配的规定。

1、离婚房产增值部分的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

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

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2、婚内赠与房产的离婚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

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

该条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

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

生效力的赠与,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3、单方父母出资买房的房产离婚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

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

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

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4、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的离婚房产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

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

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

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5、关于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房产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

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

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

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

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

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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