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及意义

更新时间:2024-11-06 21:34:0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bosun)

我国《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及意义

我国《民法总则》142条以意思表示是否有相对人为标准,对意思表示解

释的目的和规则作了规定,但没有设定错误的表示无害这一例外情形。我国以

往司法实践中未能重视意思表示解释的优先地位,没有认识到意思表示解释是判

断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必要前置程序而判断是

否构成意思表示错误应遵循解释先于撤销原则,考察表意人主观的表示意义与

可归责的表示意义是否一致。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一部分及第125条应该

被《民法总则》第142条替代,但《合同法》第61条中作为漏洞填补的规范仍

然有效。

标签:民法总则;意思表示解释;合意;意思表示错误

我国《民法总则》142条规定了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以意思表示是否有

相对人为标准对解释的目的进行了区分。考察我国司法实践,会发现法官大多并

未重视意思表示解释制度的作用。司法实践中的大量案例都缺少对意思表示解释

的必要运用,很多本属于意思表示解释领域的问题都没有得到揭示,以此为基础

的对合意与否及意思表示错误的判断就必然缺乏分析依据。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

之一是我国《民法总则》出台之前的法律中欠缺关于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关于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定,《合同法》第61条、第

125条规定了针对合同的解释规则,但这些规则是否能够扩张适用于其他意思表

示问题不无疑问。同时,法学理论界对意思表示解释的地位和功能尚未作出与其

重要性相适应的理论建构,关于国外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的介绍性成果不在少数,

但很少将该理论用于具体问题的讨论和解决,因而司法实践难以获得理论指导和

支持。本文从意思表示解释理论及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入手,结合我国司法

实践中的典型案例,阐明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及其对判定双方法律行为中的合

意、重大误解等的优先适用和基础地位,厘清《民法总则》142条与《合同法》

61条、第125条之间的关系。

一、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

在对于一项意思表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需要首先通过意思表示解释查明该

意思表示究竟是否存在及其具有何种法律上的含义。①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意思

表示解释的目的有两层:一方面是为了查明表意人的主观意思。《德国民法典》

133条规定:意思表示之解释,应探求其真意,不得拘泥于词句字面之文义。

该规定就旨在探究隐藏于外在表示之下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这被认为是主观解

释(或自然解释)方法。②另一方面是探究意思表示受领人所理解的意义。此种

情况下的意思表示解释站在意思表示受领人的角度,查明其通过适当努力可得而

知的范围。当意思表示是对不特定第三人、特定范围内的多数人、不确定的特定

相对人作出时,须探究该意思表示的一般或特定范围的交易上通行的典型意义,

以此对该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契约之解释,应斟

酌交易习惯,依诚实信用原则为之。该规定从文义上看似乎只是针对合同的解

释(确定各种类型合同条款的内容),但根据德国法学界的通说和法院的实际适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1:26: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1109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