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
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布日期】2002.02.25
• 【文 号】
• 【施行日期】2002.02.25
•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
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
25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发布日
期:2003年9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7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请
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2年2月25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方便投资者进行上市证券的大宗交易,根据《深圳、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宗交易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A
股、基金、债券(债券回购除外)的交易。B股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 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达成一致后,通过同一证券商席
位,以大宗交易申报的形式在本所交易日14:55分前输入交易系统,由本所交易
系统确认后成交。
第四条 A股、基金每笔大宗交易申报数量不得低于500000股(份),债券
每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最低限额。
第五条 大宗交易的申报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证券商席位号;
(三)买、卖双方股东代码;
(四)合同序号;
(五)交易价格;
(六)交易数量。
第六条 大宗交易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
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交易价。
第七条 每笔大宗交易申报一经本所交易系统接收,证券商即不能取消该笔
申报。如大宗交易申报无效,交易系统不予以确认。
第八条 每日收盘后,本所对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
发送给相关的证券商。
第九条 本所通过公开信息披露的形式,公告每笔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
交量、成交价、证券商席位名称以及买卖双方姓名或名称。
第十条 每日收盘后,本所将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和成交金额纳入每只证券当
日总成交量和总成交金额的统计。
第十一条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不纳入本所实时行情及指数的计算。
第十二条 本所指定专门的机构与人员,对大宗交易的申报、成交确认、信
息披露等进行监控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依照《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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