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和查询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05 23:22:3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最有效去黑头)

档案咨询查阅制度

一、档案保管员要严格履行批准登记手续,做好咨询、

查阅记录,认真履行职责。

二、本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需借阅档案资料的,借阅

人员应在档案借阅登记簿上签字,注明借阅时间、卷名称,

方可借阅。借阅档案原则上应于当天下班之前归还档案室,需

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借手续。

三、档案内容如需更改,须持所长批准的档案勘误表和

更改内容一并提交档案室。

四、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查阅档案,应

持有公函,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

可查阅;除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法院外,其它任

何单位查阅档案,应持有效证明和证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

方可查阅;律师代理诉讼查阅档案,查阅人员应出示法院立

案证明和律师资格证明,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五、查阅档案应当在调阅室内查阅,档案资料不外借。

六、凡查阅档案,不准对案卷涂改、污损、抽拆和标注、

添加、更换和擅自谪抄。损坏档案的,应追究查阅者的责任。

七、对咨询、查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印和

拍照,因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复印、拍照。经

批准复印、拍照、抄录的档案资料,由档案室核对无误后,

到县局信息中心加盖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

以证明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不出具任何有关个体工商、企业登记情况的文字证明。

八、外来人员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

当按省价字(2008)第56号文件规定交纳查询费、复制费。

司法、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因公务查询档案资料不交查询

费,只收工本费。

档案保管制度

一、档案室所存档案应该分门别类、系统科学、排列整

齐。

二、档案室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室。

三、档案室必须具有防火、防盗、防尘、防渍、防晒、

防虫、防霉、防有害气体等防护措施和设备。

四、严禁在档案室吸烟及禁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

电热壶、电烤炉等电器产品。

五、档案室要随手关门,妥善保管钥匙,下班前要检查

门窗,切断电源。

六、经常保持档案室的整洁,室内禁放杂物和零乱文件

材料,每日打扫一次。

七、外借档案要定期清理,对收回的档案要进行检查,

防止抽取或失散档案,并及时放归原处。

八、定期检查档案案卷保存情况,发现霉变、破损等情

况,立即报告所长并采取抢救措施。

九、档案保管员调动工作时,要严格履行移交手续。

档案保密制度

一、档案保管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定,严

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二、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档案室,不得随便翻

阅档案案卷。

三、档案保管员不得借工作之便,私自将档案材料带出

库房或无关人员传阅。档案保管员不得在公共场所和私人来

往信件中泄漏有关档案机密。档案保管员未经批准,不得擅

自提供、抄录、拍照、公布档案内容。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应工作需要借用档案,要严格

执行制度,有关借阅人员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用后及时归还。

五、复印档案应进行登记,严禁将档案文件到营业场所

复印。

六、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档案文件资料,销毁档案

必须严格遵守销毁制度。

七、对故意或过失丢失档案或泄密者,依法追究相关责

任。

档案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做好档案室内务管理,密集架排列有序、整齐

清洁、布局合理、分类明确、查方便。

二、认真做好档案室防盗、防火、防渍、防虫、防尘、

防霉、防有害气体检查工作,维护档案安全,定期检查案卷

保管情况,及时抢救破损档案,发现档案丢失等意外或特殊

情况及时向所长报告。

三、负责管理本所业务档案,包括行政许可档案、监督

管理档案和行政执法案件档案及其它有关档案,维护档案的

完整与安全,按规定为本所业务工作提供服务。

四、负责本所业务档案的接收、整理、扫描、立卷、归

档、迁移。对档案接收要认真做好清点交接工作,保证移交

目录与实收档案材料一致,档案迁出经所长批准方可迁出,

对迁入档案如发现未按规定密封或已开封、或卷内目录与登

记材料不符合的,应即时封好,说明退档理由,予以退回。

五、坚持查档规定,建立查询台帐,做到有据可查。外

借档案归还要与借档人当面检查核对,发现异常及时报告所

长,以便明确责任。

六、严格按查询条件、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办理查询

事项。收费的同时开具发票,做到钱票相符。严禁收钱不给

票,收钱不给票视同贪污行为。

七、文明礼貌、热情服务、树立高效服务理念。态度和

蔼、仪表端庄、着装整洁、言语文明、做到咨询服务一口清,

提高办事效率。

八、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不擅离岗位。

九、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档案室或外借他人。

十、不得私自复制、泄露有关档案资料。

十一、不得对外泄露用户名和密码。

十二、不得私自利用本所名义、印章、设备、数据、电

子档案对外提供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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