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轻伤害案件处理方式的思考与建议

更新时间:2024-11-05 20:30:4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新成长的烦恼下载)

关于轻伤害案件处理方式的思考与建议

轻伤害案件是指故意伤害犯罪中,行为人以暴力手段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

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的案件。以某铁路运输法院2000年以来审理的故意伤害案件为例,其中轻伤害案件占70%

以上。这些案件的处理方式单一,均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然后由

法院判决结案。经对这些案件特点和处理效果等方面的分析,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轻伤害案件

的处理方式进行深层次、多方位的探讨。

一、轻伤害案件的一般特点

1.多为民间矛盾引发。这些案件多因工作、邻里、债务、婚姻家庭纠纷引发。

2.被害人均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期望值重点在于得到经济赔偿,对被告人给

予刑事处罚的愿望并不十分强烈。

3.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行为具有突发性。被告人、被害人之间多因小矛盾处置不当情绪

失控引发暴力冲突,双方无积怨或积怨不深,事先均无预谋,属偶发性犯罪,且犯罪行为影

响范围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被告人一般都会有较强的负罪感。

1.被害人一方往往有过错,有些是争胜好强或出言不逊,有些则是在争执中首先使用暴力。

2.案情简单,事实证据比较容易查清,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往往供认不讳。

3.全部为公诉案件,绝大多数被告人被批准逮捕并羁押。法院对被告人的处刑一般较轻,多

为缓刑、拘役或免予刑事处罚。

4.均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调解难度较大。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赔偿数额要求上相去

甚远。虽然大部分被告人的亲属为了减轻被告人的罪责,使其得到从轻处罚,愿意帮助被告

人向被害人赔偿损失,但也有相当一部分被告人因被逮捕羁押,担心经济赔偿后仍要受到刑

事处罚而不愿赔偿,致使部分案件调解难度较

5.依照法律规定,这些案件中有一部分可诉可不诉,即使有必要诉至法院,也可由当事人以

自诉方式诉至法院。

二、关于完善轻伤害案件处理方式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普法力度,使广大人民众了解自诉案件的法律规定和处理程序。司法机关应加

强此方面的普法教育,使广大人民众充分了解有关法律规定,以便选择更方便快捷的维权

方式。

(二)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轻伤害案件,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的,公安机关应以调解为主。调解不成,可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自诉。

由于相当一部分轻伤害案件加害人的犯罪手段、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都不严重,且案情清楚,

被害人自行获取了相关证据,对加害人采取强制措施也意义不大,对这类案件就不需要动用

侦查、公诉机关的力量,将案件提起公诉。这样既可节约司法成本,又可有效保护被害人合

法权益,既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减少对抗,又体现了司法机关的轻缓刑事政策,使

这类案件以最便捷经济的诉讼程序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三)对确实需要经过侦查,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轻伤害案件,如公安机关已经查清案件事

实,而加害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公安机关可以作撤案处理;对致害人不愿意赔偿被害

人损失的,公安机关可以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加害人

又同意赔偿被害人损失,而被害人也同意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将案件退回公安

机关,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对在审查起诉期间仍拒不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检察机关应向

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对不计后果,动辄行凶伤人的累犯、惯犯,或者持械多次打击人体要害部位的,则不

能仅以实际伤害后果的轻重程度来论,而应根据行为人对社会的危害性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五)慎用逮捕措施,选择性地采用直诉程序。对轻伤害案件,要注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可能

发生社会危害性及可能性的大小,对可捕可不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不批准逮捕,建议侦查

机关按直诉方式将案件移送公诉部门起诉。对公安机关在拘留期限内就已侦查终结的案件,

也可以不经逮捕而直接移送法院审判,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某种足以保证审判进行

的强制措施,从而避免逮捕的滥用,减少不必要的程序,从快审结案件。

(六)适当选择不起诉的处理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

有关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

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大部分轻伤害案件是属于主观恶性较小、危害不大的偶发性犯罪,

从其特点来看,对此类案件适用不起诉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采取不起诉的方式处理轻伤害

案件,既有利于缩短诉讼环节,又有利于给犯罪人一个悔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同时在

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也是最为可行的。但对此种检察机关自由裁量的行为,应注意从适用

范围和处理程序两个方面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防止滥用。在适用范围上,该方式适用于案件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经法医鉴定

为轻伤的刑事轻伤害案件;对累犯、惯犯、具有黑社会性质或者性质的持械伤害、

聚众斗殴及其他情形的刑事轻伤害案件则不宜适用。在处理程序上,要在充分保证双方当事

人知情权的基础上,告知双方有自愿进行协商、和解的权力。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被害人

也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协商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并不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且犯

罪嫌疑人已将约定的赔偿金给付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七)建立公、检、法案件情况沟通机制。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的

形式及时沟通案件情况,以便适时、妥当地选择案件的最佳处理方式,从而达到缩短诉讼环

节,节约司法资源,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尽快得到修复,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状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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