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二审明确:交通事故受害人经鉴...

更新时间:2024-12-14 18:52:3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联合国秘书长安南)

中院二审明确:交通事故受害人经鉴...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

交通事故受害人经鉴定为八级和十级伤残的,原则上认定为不影响劳

动能力,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姜某鸣与上海宏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交通事故受害人

经鉴定为八级和十级伤残的,原则上认定为不影响劳动能力,不支持

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48322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508

基本案情

20171123日,宏宝公司员工张某1驾驶沪BXXXXX(沪

FXXXX线

45KM+944M,与案外人张某2驾驶的豫XXXXX(豫XXXX挂)

半挂货车(载乘姜某鸣)相撞,造成张某2死亡、姜某鸣受伤。交警

部门认定:张某2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1负次要责任,姜某鸣无责

任。 事发后,姜某鸣至医院。经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姜某鸣胸腹

部交通伤,致脾切除术后、双侧10根肋骨骨折,分别构成八级、十级

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2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

日。 姜某鸣事发时受雇于张某2轮班驾驶豫XXXXX(豫XXXX挂)

半挂货车,且居住于城镇。沪BXXXXX半挂货车在平安保险公司处投

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150

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率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姜某鸣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19077.31元(其

中被抚养人生活费207871.12元)。

法院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姜某鸣主张的被抚

养人生活费207871.12元,因姜某鸣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故不予支持。

姜某鸣合理损失合计481706.19元,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

额内先行赔偿40000元,余款441706.19元由宏宝公司赔偿2500元;

其余439206.19元由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30%

131761.86元。平安保险公司合计应赔偿姜某鸣171761.86元。故作

出(2018)沪0115民初48322号民事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赔偿姜某鸣171761.86元、上海宏宝国际物流有

限公司赔偿姜某鸣25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姜某鸣不服,提起上

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由如下: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上诉人身体残疾,劳动能力部分丧失,被

扶养人生活费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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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

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由其进行扶

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因为生活来源的丧失而遭受损害,直接影

响其现实生活,应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被扶养人的赔偿

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支持应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进行判断。虽然本起事故造成姜某鸣八级、十级伤残,但现无证据证

明上述伤情影响了姜某鸣的劳动能力,故姜某鸣该项主张的依据不足,

不予支持。故作出(2019)沪01民终50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1、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

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

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

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

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

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

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

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

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

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

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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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

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

14.被抚养人的判断标准。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8条的

规定,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

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对于成年近亲属,无论

是否超过60岁,判断其是否符合被抚养人的标准应当是丧失劳动能力

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对于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工作的成年近亲属,不

属于被抚养人范围。对于已经退休且有退休收入的,也不属于被抚养

人范围。 15.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认定标准。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支持应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

度来做出判断。审判实践中,对于构成伤残的,一般情况下可按照如

下原则处理:一至三级伤残可以直接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四至七

级伤残认定为对劳动能力有影响,可按照80%60%40%20%

比例酌定;八至十级原则上认定为不影响劳动能力。如有特殊情况,

当事人需举证证明伤残对劳动能力的影响。

案例讨论:您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经鉴定为八级和十级伤残的,

是否影响劳动能力?对受害人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予以支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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